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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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4号




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环境保护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否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请示》(吉环文[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51条规定:“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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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各界掌握汇价管理相关政策,现将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整合后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和马来西亚林吉特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兑马来西亚林吉特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0.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马来西亚林吉特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林吉特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1%([当日最高现汇卖出价-当日最低现汇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1%),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4%([当日最高现钞卖出价-当日最低现钞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4%)。每日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和最低现汇买入价区间、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区间均应包含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上述规定的价差幅度范围内,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格。
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在柜台加挂人民币兑各种货币汇价。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没有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挂牌的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六、外汇指定银行可在第五条规定的价差幅度范围内与客户议定更优惠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但实际成交价格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避免不正当竞争。
七、全国性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总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之前报送本银行上一工作日初始挂牌汇价、最高价、最低价、结束挂牌汇价以及当日营业初始挂牌汇价。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30之前将本银行上一工作日实际成交最高价、实际成交最低价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八、提供挂牌汇价服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见附件)。具体登录及数据报送方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safesvc.gov.cn。)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银行牌价报送使用手册及模板”。
外汇局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并登录内网网上服务平台(地址为http://100.1.50.12)为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初始设置,保证外汇指定银行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登录及操作方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首页“相关下载”栏目中“分局为银行开户及授权操作说明”。
九、实现网络报送的外汇指定银行可停止通过其他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如遇网上服务平台故障无法传输数据,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分局应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并启用传真方式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全国性银行总行传真至010-68402303。
十、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健全有关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全系统挂牌汇价的管理办法(包括定价机制、风险防范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汇价信息联网技术规范等),如有修改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备案。全国性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十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84号)同时废止。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现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地步合法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草案和规章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适用、并在市区或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含通告),它一般以条、款、项目的形式出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遵循与可能制定,提高规范性文件不抵触原则;坚持按照实际需要与可能制定,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做到语句简明、结构严谨、用词准确、内容和形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组织该计划的实施,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报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对各部门的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后,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要求取消计划项目或提出计划外项目的,均应事先征得市法制局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出计划建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涉及两人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共同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或组织专门班子负责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还应就该文件颁布的必要性、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写出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或经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起草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25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并附送有关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报草案工作。对不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又不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法制局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收到按本规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织调研、论证,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起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对市法制局发函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认真研究,提出修改、补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按期函告市法制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发现属于未经批准径行上报的计划项目或其他未按本规定组织起草的文件,原则上可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可按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规定要求,部门之间意见基本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审核修改,上报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由市法制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每    (一)项规定办理;
  (三)经市法制局组织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基本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市法制局可以直接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其按规定重新起草后再报。
  第十四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于会议举行前5日,将该草案及起草说明和审核报告等材料送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核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绍兴政报》全文刊登;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绍兴日报》全文刊登,市级其他新闻媒体同时播发有关消息。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市法制局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