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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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任务和工作重点
第一条 职工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对广大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文化科学、业务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初、中等文化知识,有一定操作管理技能的职工队伍,并为职工高等学校输送合格学员。
第二条 职工学校近几年内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扫除职工中青、壮年的文盲;组织实际上不及初中文化水平的青、壮年职工进行文化、技术补课;开展对具有初中毕业程度的职工进行中等技术教育或高中文化教育。
第三条 职工学校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力求切合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符合职工学习的特点和要求。

第二章 学制、课程、教学计划
第四条 职工学校可开设初等、中等文化班和技术班,适当开办业务经营管理等专业班。各类教学班的学制长短、学时安排应根据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的不同形式,以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标准,由办学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条 文化课程设置:扫盲班要达到会认、会讲、会写、会用两千个常用字;职工初等学校(班),设语文、算术两科;职工中等学校初中班,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四科;高中班一般设数学、物理、化学三科。
第六条 各级职工学校文化课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时数,一般应按照工农业余初、中等学校各科《课本说明》中所规定的执行。(一)职工初等学校,语文二百二十课时,算术一百六十课时,共三百八十课时。(二)职工初中班,语文二百六十课时,数学三百六十课时,物理一百四十课时,
化学七十五课时,共八百三十五课时。(三)职工高中班,语文二百四十课时,数学三百六十课时,物理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三十八课时,化学一百五十课时,共计九百六十三至九百八十八课时。在职工文化补课的教学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教材进行适当增减,但不得低于《补课纲要》的
要求。
第七条 技术理论课程设置,可根据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参照职工技术等级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和普通专业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设置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并保证一定的授课时数。在教学中注意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员在技术理论、工艺规程、操作技术上达到既定技
术等级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各级职工学校都要十分注意对学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内容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经济建设政策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培养职工好的思想品德、高度的事业心、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立志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条 教学组织形式要灵活多样。可以业余学习,可以脱产、半脱产培训,也可以妥善调整生产班次,实行每天生产六小时,学习两小时,或采取每周工作五天,学习一天的制度。一些关、停、并、转的企业,或停建、缓建和生产任务不足的单位,要最大限度地组织工人参加职工学
校学习。

第三章 教 师
第十条 职工学校的教师应本照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配备。
各厂矿企事业举办职工学校,其专职教师要按照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不包括职工高等教育的教师)。根据实际需要,可聘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不论专、兼职教师,都要挑选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来担任。对于初中以上各类文
化课的任课教师,要求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职工教师的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专,兼职教师都要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授课、补课、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掌握职工教育的特点、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并要了解学员思想
情况,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学校教师,在政治上、生活上应享受与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普通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要保证专职教师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教学业务工作。专职教师每年放寒暑假四至五周。
第十三条 对不脱产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发聘请书,并按规定付给一定酬金,所在单位应对其教学活动提供方便。兼职教师可以兼职兼用,也可以兼职专用。
第十四条 对表现好,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兼职教师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学 员
第十五条 学员入学时,要进行文化测验,按实际程度编班。学员要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勤奋学习,尊敬教师,认真听课,完成作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学员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其它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脱产学习的职工,应按照职工奖金的平均数拨给学校,在学员中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者,由职工学校发给相应的毕(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承认其学历、并作为晋升、调资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领导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社会团体都要积极地举办与帮助办理职工学校。各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办,联合办或厂、校合办;业务部门可以由局、公司统一办或本系统分片联办;也可以按行政区划,办地区性的职工学校,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
第二十条 职工学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把职工学校的培训计划和任务,纳入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工学校要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经批准的职工学校,不得随意停办。必须停办的,仍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校舍、设备、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建立职工学校,并要解决教学必需的仪器、图书资料及实验室、图书室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目前尚不能建校的要充分利用空余厂房、办公室、文化馆和俱乐部等场所办学,或暂时借用中、小学校校舍。职工教育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职工学校要
逐步实现按平均每个职工零点三至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立校舍。
第二十三条 凡属原职工学校用房被占的,有关单位要尽快归还或补偿。
第二十四条 职工学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198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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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省人事局和各市、县人事局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对准备委派或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委派或推荐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
第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提任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
(一)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原有人员;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单位借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借聘时间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企业所在市、县负责毕业生分配部门协调解决;
(四)在职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凡本人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聘用的,其所在单位一般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五)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四)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应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单位委派、推荐或借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从社会上招聘的,自谋职业,或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在职期间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标准,原属国家干部(包括国家分配的毕业生)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从社会上招聘的,其待业保险金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养老保险金按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标准执行。待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别由
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取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住房补助基金,由中方合营(合作)者用于建造、购置职工住房。
第十一条 中方干部的各类公休假和探亲假天数,不得低于中国政府现行规定。

第四章 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初次委派或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和涉外经济工作的基本知识等)。
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会同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稳定在位,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不得调换他们的工作。
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完成工作任务、革新生产技术和完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同时还可派其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中方干部,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
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中方合营(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四)工作虽有错误,但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又能认真改正的。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合同或辞职:
(一)经当地县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从社会上招聘的中方干部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或依第十七条规定而辞职的,企业应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超过解除合同当年本人一年应得的实际工资总额。
企业依第十五条规定解聘的中方干部,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出国或赴港澳参加培训、进修或者联系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可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人员流动争议问题,由外商投资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属各市、县的由所在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转报市、县人事局仲裁;跨市和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的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转报省人事局仲裁。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受聘中方干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向所在市、县或省人事局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企业招聘的内地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2日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3〕45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0号)精神,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对象
市区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基金筹集。
1、政府补贴资金。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为其缴纳每人1.8万元养老保险费(已享受过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由村集体或个人缴纳)。
2、个人缴费。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整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1.8万元、1.5万元、1.2万元、0.8万元四档,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自行决定。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3年缴清,缓缴部分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算。
(二)待遇计发。
1、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每人缴费高低按月相应发给220元、180元、140元、105元养老金。本人未缴费的,按每月50元发给养老金。
2、对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时未享受养老待遇或未领足个人缴费金额的,其个人缴费金额或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受益人或继承人。
(三)调整机制。
由政府、集体、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养老金发放标准,今后随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三、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参保之月起,缴费不能间断,具体标准按市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若今后市区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其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用。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参加培训。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出一点、园区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凡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报销一次培训考核费。3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3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补助50%,但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500元。
3、镇(乡)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要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力交流会,免费推介就业;劳管站应在所辖地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以实现多渠道就业。
4、男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经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应积极参加推介就业,如两次不参加职业介绍或介绍岗位不愿就业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支出,由各开发区块承担。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
养老、医疗、就业补且基金进入财政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负责筹集。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周密组织,精心实施
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而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承担这项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应细则。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