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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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01)20号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动物诊疗院、所、站、门诊部;
(二)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
第四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诊疗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
(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 动物诊疗条件中的诊疗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原动物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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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

1986年5月16日,高等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和法律依据.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广大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经济审判人员和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民法通则.要着重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规定,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抓住重点,学深学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办短训班,分期分批地轮训干部,也可以以会代训.民法通则的内容牵涉面广,比较复杂,可以请教学和研究部门的同志,以及从事经济、贸易、工商管理、海关、税务、金融、保险、专利、出版等部门的同志讲授和介绍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学习不断深入.
二、结合普及法律常识和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法通则的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依法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通过案件的审理,运用典型案例,就案学法,以案讲法,同时抓住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扩大办案效果,使民法通则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宣传要注意准确性和社会效果.
三、为了保证民法通则的正确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债的形成和履行、民事责任的承但、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为了解决民法通则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在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召开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会议.为此,务请各级人民法院向我院积极报送有关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材料,提出问题和建议,以便研究和参考.
四、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民法通则正式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有关贯彻民事、经济法律政策方面的意见和批复,凡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实施中适用法律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努力做好工作,推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艰苦努力,扎实工作,为开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