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划分:
(一)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厅法制处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三)驻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厅法制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
第五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
第六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可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的财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签法制处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法制处和驻厅监察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高水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规范开发区扩区工作,依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皖发〔2010〕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准筹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和建设主体,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开发区扩区工作。
第二章 开发区扩区条件
第四条 开发区扩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基本完成国家核准面积或省政府批准筹建面积的开发建设,土地供应率(指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与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之比)达到100%,闲置土地处置率(指截至评价时点累计已处置的闲置土地面积与累计闲置土地面积之比)达到100%;
(三)开发区产业集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占开发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四)开发区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平整土地等,建成或开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五)达到国家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近3年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事件,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7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17个市的省级开发区和其他省级开发区每亩土地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和80万元人民币。发展较好但受区域限制的省级开发区,支持其通过发展“飞地经济”形式进行扩区。
第五条 开发区扩区主要依托现有开发区,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积极规划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鼓励通过整合周边的乡镇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区扩大开发面积,扩大区域主要用于产业发展的新项目落地。
第三章 开发区扩区审批
第六条 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扩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市辖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省级开发区扩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的原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的,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开发区扩区总体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