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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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建[2006]3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 号)精神,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储存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5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上(含30000万元)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年销售额 3000一 30000万元(含3000万元)存储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核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和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来疆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不在核定之列。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一次性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入代理银行专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存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重点扶持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出。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支出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齐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风险抵押金返还给缴纳企业。
(一)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可全额(含利息)返还;
(二)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使用过风险抵押金的,可将剩余部分(含利息)返还。
第十九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企业有权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对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风险抵押金管理机关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1、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小型 中型 大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人万元万元 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 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 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人万元万元 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 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 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销售额 人万元 500以下3000以下 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 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和危险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成本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交通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表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类别 特大型企业标准 备注
一、独立铁矿 ①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二、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一)镍、锑、锡加工企业 ①年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以上。
(二)重金属企业 ①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以上。
二、石油工业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 ①年产天然气能力50亿立方米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二)石油开采企业 ①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三、石化工业 注:生产能力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石化联合企业 ①年生产能力:
原油加工500万吨及以上,
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
基本有机原料20万吨及以上
乙烯30万吨及以上
合成橡胶20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四、化学工业
化工联合企业 ①生产能力: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大一标准;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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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研究

三门县公安局监管大队 麻小平 郑 玑

内容摘要: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一套博大精深、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内容包括:犯人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创造了中国改造罪犯工作奇迹,学习与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对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监所矫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毛泽东 罪犯改造  思想研究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我国的监所工作,在其有关著作、批示、谈话中涉及改造罪犯的达37次之多,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理论体系,成功地指导了中国惩罚、改造与矫正罪犯的实践。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严格的科学性、突出的实践性、严密的系统性、深刻的哲理性。研究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对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监所矫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把犯人当人看待” ,“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毛泽东高度重视人的问题,指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 ,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是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的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监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苏维埃法庭在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同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人,都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的。①1940年,在《论政策》一文中,强调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持废除肉刑。1956年初,又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我国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作了详尽而精辟的论述。1941年,林伯渠同志指出: “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看,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1944年,边区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贯彻这种精神时也明确:“犯人是人,且多是社会上不幸的人”,“一方剥夺其自由,一方要尊重他的人格”。1945年,陕甘宁边区推事王子宜同志生动的申明:“什么叫犯人?就是普通的人犯了法。但‘犯’字下面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我们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当人看待。”太行区也反对并纠正把“犯人视若奴隶”的思想作风和方法。
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的保证,其逻辑结果就是认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形成了“以改造人为宗旨” ,使之“成其为人”的定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犯人改造好”,除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 他在1965年8月8日接见外宾的一次谈话中,非常明确地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方法?毛泽东同志在此次谈话中指出:采取教育的政策,还是采取丢了不要的政策;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还是采取镇压他们的方法。采取镇压、压迫的方法,他们宁可死。你如果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1年、2年、7年、8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除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外,毛泽东同志还非常重视监管民警的作用,把之视为能否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关键。他常说:政策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把犯人当人看待”,相信“人是可以改造好的”的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在新中国监所改造罪犯的实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的改造对象不仅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而且还包括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对象的复杂性、多样性,不仅在中国历史,而且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绝大部分成为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和平友好人士;许多原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成为拥护新中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爱国人士;绝大多数罪犯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由社会的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的建设者,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改好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重新犯罪率保持在8%以下。②
二、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新中国的改造罪犯活动不仅感化得末代皇帝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和政协委员,99%的日本战犯成为和平友好人士,而且以90%以上的改好率,改造成功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造就了人类社会刑罚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取得,除了行刑理念上的正确之外,还得益于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基本途径和基本制度。
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是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早在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提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③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他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工农民主政权司法人民委员部也明确要求劳动感化院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此后的有关条例办法也都有“组织犯人参加生产”的条文,突出对已决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基本形式。至1946年,太行区司法会议首先提出了“劳动改造”的概念。解放后,1951年,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时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毛泽东在改造罪犯方面如此重视劳动改造手段,基于其一个重要的理性观点,即“罪犯是特殊性质的劳动力”。首先,犯人作为一个人,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是人类之必需的理论,是离不开劳动的。
其次,犯罪分子也是一种人力资源,通过组织劳动改造,能够发挥出这种人力资源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早在1948年,针对当时解放后经过土改存在的大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地主和富农分子,毛泽东同志认为,对一般地主富农分子,要看作国家的劳动力,应加以保存和改造,而不应该从肉体上消灭。解放前夕,他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方针。新中国成立不久,经过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等一系列斗争,又有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的刑事惯犯亟待处置。毛泽东以其特有的战略家眼光,主张少杀,并认为这是一批很大的劳动力,杀人会有损于生产力。基于这个观点,毛泽东创造性地建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951年,毛泽东在对西南局关于杀反革命犯比例问题报告的指示中要求,应将许多犯人判为无期徒刑,离开本县,由国家分批集中从事筑路、修河、垦荒、造屋等生产事业。他指出,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也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反之,对罪犯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同时,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
再次,用前所未有的生产劳动改造大批寄生堕落的犯罪分子,能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从而加快改造速度,使之脱胎换骨。人在劳动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另外,生产劳动属人的本质活动,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人的本质,因而就不能不放在人的本质活动——生产劳动——中去进行。劳动改造在生产劳动的同时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造就罪犯的创造力、审美力,发展智力,提高罪犯的素质。同时,人的需要是人行动的动力,“需要往往直接来自生产或以生产为基础”,罪犯的良性需要及其识别能力,往往就来自生产劳动,而这些良性需要又成为罪犯改造的动力。因此,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生产劳动是必不可少的。马克思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生产劳动是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在司法工作总结中都肯定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减轻人民负担”,“改造犯人的思想意识,减少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好方法,“这是监所工作发展的方向”;1946年的太行区司法会议,称赞它“是改造犯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在我国监所实践中,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改造奇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监所的显著标志。劳动改造罪犯的手段将成为世界性矫治罪犯手段的趋势。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的国际会议所形成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
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
我国长期在监所劳改工作中实行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该项方针体现了毛泽东同志改造罪犯的思想。
民主革命时期,民主政权在总结监所建设经验时,很清醒地否定了生产劳动占居手段或成为唯一任务,或与教育平列并重的做法,逐步形成了贯彻以“教育为主”、“生产必然与教育相结合”方针的基本理论,坚定“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太行区的总结报告肯定“监狱的主要任务在于进行思想教育”,警示监所决不可“把次要任务当作主要任务,甚至当作唯一任务来进行工作。”坚定生产、管理“是为了教育”这个中心,“我们所提出的生产、管理、教育三大工作,不是孤立的、平列的,而是有机地结合,”坚定监所犯人生产“主要目的仍在于教育自新人,次要目的才是解决看守所困难,减轻人民因难”,更不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而导致“助长其投机思想”、不利犯人改造的弊病。对于边区自给经济的发展,毛泽东说:应该认识到它是“目前这种特殊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它在其他历史条件下是不合理的和不可理解的。”
建国之初,由于基层工作的同志,对罪犯是特殊劳动力的认识存在偏面性,对劳动改造工作的目的,任务认识不清,出现了颠倒劳动改造机关改造与生产关系的状况,形成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同因组织罪犯生产劳动而需要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之间的矛盾。1956年上半年,劳动改造工作中曾一度出现了对罪犯搞超体力劳动,不把犯人当人看,因而造成非正常死亡增多的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造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关键问题。毛泽东明确地指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他严肃批评:“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只重生产,不重改造”,“ 把犯人当成劳役,只有压服”。他问:“究竟是人的改造为主,还是劳改生产为主,还是两者并重?是重人?重物?还是两者并重?”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大家:“改造要抓紧,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在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其实,人的工作做好了,物也就有了”,要“抓紧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工作第一,作好这一面,不仅不会妨害生产,相反还会促进生产。”他还指出:“劳改农场,总的方向应该是改造他们(罪犯),思想工作第一,工业、农业的收获多少,是否赚钱是第二位的。”1962年4月28日,刘少奇同志对劳改生产状况提出严厉批评:“这几年不是改造第一,而是生产第一,搞奴隶劳动,越搞越坏,对立情绪很厉害,生产也没有搞好。”周恩来同志1956年7月15日指出:“劳改的目的,是要把犯人改为新人,政治教育是第一,使他觉悟,劳动是增强他的劳动观点,而不是从犯人身上生产出来的利润办更多的工厂,这还是第二。如果倾向第二种,是有毛病的,结果:忽视政治教育,会使犯人劳动过度,这就不是人道主义。你第一不加强政治教育,他将来不能成为新人,劳动的结果对新政权更加不满,那怎么能改造他呢?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遵照毛泽东同志及其他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劳改企业的体制中,实行改造与生产统一领导的原则, 提出了“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针,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一项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思想。民主革命和建国以来的改造罪犯实践表明,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符合中国国情,颇具中国特色,是正确和值得发扬光大的。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具有时代的先进性。④在人类社会预防与治理犯罪的对策仍显捉襟见肘,监所行刑与改造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日趋严重的犯罪浪潮越来越威胁着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的今天,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在中国已经或正在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对人类行刑制度摆脱困境的创造性贡献。



注 释:

①③ 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
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② 王宇:《司法行政长足发展》,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④ 金鉴:《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改事业》,
载《法制日报》1993年12月5日第3版。

主要参考文献:

[1] 薛梅卿:《民主革命时期党关于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刊登于中国监狱网站, 2001年08月20日。
[2] 王 泰:《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6月。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2]2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管委、规划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63号),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草案),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强化超高层建筑等抗灾管理。研究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做好修改论证工作。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研究,调研国内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情况,研究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制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抓紧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修订或制订工作。

  (二)完善工程安全标准体系。抓紧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一)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施工安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管力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督查,切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动态管理和预报预警。进一步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的有效实施,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三)着力落实资质审批和施工许可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企业资质申报与安全生产状况联动,对申报资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的资质申请暂停审批;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并依法作出处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四)着力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等行为。

  三、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

  (一)提升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保障能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应急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完善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抓紧建立桥梁信息系统,实现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二)加大对破坏城市道路桥梁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过路过桥,在城市桥梁擅自架设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建筑节能改造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外墙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做防火构造以及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

  (二)不断提升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技术水平。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推广应用具备条件的材料和技术,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危化企业规划管理工作

  (一)指导危化企业选址布局。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做好城市各类功能区的科学布局,通过规划审批等措施指导危化企业避开城市上风口、河流上游及水源地保护范围,与城市其他功能用地特别是人流密集地区保持必要的隔离距离,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危害。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监管。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在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建筑工程,城市供水、供气、市政桥梁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有关企业应急预案做好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要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企业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能力,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执行停产撤人等应对措施。着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抢险,有条件的地区应依托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资金投入,完善应急物资设备储备机制。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创造有利格局。要根据国务院重点分工方案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密切协作机制,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长期未发生事故或事故持续下降的地方和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激励有关地方和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