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2:45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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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


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借调人员的作用,组织到“第一线”巡回指导分类工作。对信贷管理基础差、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增派人员进行重点辅导,确保工作的整体推进。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提供科技保障。各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加快电子化建设及联网进程,加快构建信息管理系统的步伐,减少分类结果偏差与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分类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大力度推动“2000人工程”,抓好交流学习。各银监局要切实按照要求做好协调、督促工作,对已制定派出计划的省联社,要指派专人负责尽快落实;尚未制订派出计划的省联社要积极协调,抓紧制订。同时要求参加交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要充分利用学习机会,重点学习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等经验,并做好全面系统的学习总结。


四、做好后续培训,进一步提高分类人员技术水平。一是督促各省联社将贷款五级分类纳入日常培训计划和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二是各省联社对培训未达到操作要求的,特别是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对前两年培训的人员也要按照现行的要求进行再培训。三是各银监局和省联社要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重点是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重视分类过程,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村信用社通过实施五级分类,查找和完善现有制度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把五级分类过程中客户资料收集、财务分析、分类及审批、信贷讨论到检查监督的每个环节,都纳入日常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形成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约束,使分类和信贷管理工作形成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反馈互动的整体,在真实揭示和暴露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信贷资产质量。


六、继续抓好信息交流反馈,表彰鞭策并举。各银监局和省联社要高度重视信息交流与反馈在分类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掌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进展和动态,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加大表彰先进和鞭策落后的力度,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信息工作的考核。


七、做好总结验收和分类偏离度的检查,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各省联社对分类结束的农村信用社要组织交叉验收,作出分类评价,并将验收评价报告报送当地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要在省联社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分类偏离度进行检查,对偏离度较大、分类质量较低的农村信用社,要依据有关规定强化问责,加大监管力度。各银监局要在全省偏离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分类后拨备情况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报送银监会。


为了确保偏离度检查样本抽样的科学性、检查方法和标准的统一性、检查结果的可比性,银监会将对偏离度检查工作另行部署。


八、做好主要监管指标的测算工作,为监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将参照商业银行核心监管指标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和“影子”考核,因此各银监局要精心准备,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1104工程”的培训、数据填报和试运行,督促省联社抓紧做好风险水平、风险迁徙以及风险抵补等主要监管指标计算方法的培训,为下一步开展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奠定基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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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关键期限国债和储蓄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2013年关键期限国债和储蓄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公布2013年关键期限国债和储蓄国债发行计划(见附件1、2)。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2013年关键期限国债发行计划表


期限(年)
招标日期
新发/续发
付息方式


1
1月16日
新发
按年付息


4月10日
新发


7月3日
新发


10月30日
新发


3
1月30日
新发
按年付息


5月8日
续发


8月14日
新发


9月4日
续发


5
1月9日
新发
按年付息


3月6日
续发


5月29日
新发


7月24日
续发


11月6日
新发


12月4日
续发


7
1月23日
新发
按年付息


2月27日
续发


3月13日
续发


4月17日
新发


5月15日
续发


6月5日
续发


7月10日
新发


8月7日
续发


9月11日
续发


10月16日
新发


11月13日
续发


12月11日
续发


10
2月20日
新发
按半年付息


3月20日
续发


4月24日
续发


5月22日
新发


6月19日
续发


7月17日
续发


8月21日
新发


10月23日
续发


11月20日
续发


注:关键期限国债招标日期均为周三。





附件2:




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计划表

品种
期限(年)
发行起始日
付息方式

凭证式
3
3月10日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5

电子式
3
4月10日
每年付息一次

5

电子式
3
5月10日
每年付息一次

5

凭证式
3
6月10日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5

电子式
3
7月10日
每年付息一次

5

电子式
3
8月10日
每年付息一次

5

凭证式
3
9月10日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5

电子式
3
10月10日
每年付息一次

5

凭证式
3
11月10日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5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6年7月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