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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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3] 4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48号令和《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法》、省政府第148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控制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30日前,县区政府应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60分,安全效果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单位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一)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考核单位,同时抄报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县区当年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依据《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市政府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部门责任落实(20分)
各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的不同,《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时按职责条数平均计分。凡未履行的职责,逐条扣分。
(二)安全基础工作(40分)
1、综合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并有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定期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或专项检查,标准分5分。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不及时,扣2分。
(2)无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字记录,扣2分。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少一次扣0.5分。
(4)每年至少组织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并有完整的整改工作记录,每少1次扣1分,检查无记录,发现一起扣1分。
2、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标准分5分。
(1)未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发现一例扣2分。
(2)年终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的,发现一例扣2分。
(3)考核无标准的,发现一例扣1分。
3、隐患管理。对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备案;对经确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定人、定责任、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标准分10分。
(1)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未进行排查和备案的,发现一例扣3分。
(2)对重特大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的,发现一起扣3分。
(3)对重特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例扣3分。
(4)重特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无档案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例扣1分。
(5)重大危险源监控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专项整治。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领域、烟花爆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标准分5分。
(1)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必须关闭、取缔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小作坊、娱乐场所,未予以关闭和取缔,发现一例扣2分。
(2)省级、市级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3)整治工作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文字批评的,每发生一例扣3分。
5、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率达9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5%。标准分5分。
(1)对"安全生产月"活动不重视,未开展活动的,扣1分;未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并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1分。
(2)所属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个扣1分。
(3)所属行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达到100%,发现一家扣1分。
(4)所属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例扣1分
6、信息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健全事故信息报送网络。有分管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干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统计、报告等日常具体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事故信息和报表。标准分5分。
(1)无分管领导和专干负责,发现一起,扣1分。
(2)瞒报、谎报、不及时报告伤亡事故或重大隐患,每发现一例,扣3分。
(3)不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每次扣1分。
7、"三同时"管理。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标准分5分。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实行"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事故的控制与管理(40分)
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组织下立即投入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案。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扣5分。
2、重大事故发生后,部门领导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调查处理的,发现一起扣3分。
3、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各类事故受伤人数总数、直接经济损失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5%各扣1分。
5、各类事故发生起数总数、死亡人数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1%各扣1分。
6、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扣20分。
7、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扣40分。
二、考核办法
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采取平时登记考核与年终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采用扣分办法,每项扣分一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奖惩措施
(一)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单位不得评先评优,行政一把手不得评先评奖,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1、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2、所属矿山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4、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5、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三)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
(四)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市政府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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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

耿 志 宏



内 容 提 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且重要。本文试图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实践中的问题。文章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兼并、合并等概念的比较,讨论和提出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协议收购的有关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国外立法例探讨反收购的有关部门问题,并就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上市公司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反收购



Abstract

Corporate takeover through the public markets (hereinafter "takeover") means the legal act intending to get the control of a public corporation by the means of acquisition of its shares. Takeover and its legal control are both important and complicated. This thesis intends to analyses the basic legal and practice problems during takeovers. It consists of 4 chapters, chapter I, in comparing and differentiating with similar terms such as mergers, consolidation are, discuses and generalizes the conceptions and characters, Chapter Ⅱ、Ⅲ、Ⅳ analyses make thorough exposition and exploration of public takeover, agreed takeover and anti-takeover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then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 in respect to improving the takeover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Corporate takeover public takeover
agreed takeover anti-takeover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 言

第一章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分类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念辩析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性质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一、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二、信息披露原则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第一节 概 述
一、收购要约的构成要素
二、收购要约公布的一般要求
三、收购要约的期间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五、收购要约的承诺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规程,简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下达速度,确保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安排到位,经研究,现将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有县(市、区)和新增县(市、区)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每年3月底以前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将经专员办审核后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其中: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填报附件1、附表3);新增县(市、区)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数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填报附件2、附件3)。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审核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后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核实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等情况,严禁发生垫付、代缴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工作,严禁出现参合人数、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不实或虚报问题。对未及时认真审核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员办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4]91号)的规定,合理安排时间、调度人员,及时认真地做好对各地申请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特别要重点审核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确保中央财政准确结算和下达补助资金。

三、关于补助资金的拨付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第一,结算。每年3月底中央财政收到各地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各地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结算上年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多拨的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的资金予以补足。

第二,预拨。原有县(市、区)按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原有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新增县(市、区)按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所在省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预拨新增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及时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对按时上报、材料齐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卫生部、财政部审核参合农民人数、农民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实足额到位后,于上半年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对未按时上报、材料不齐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一步补充有关情况后再审核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逾期不报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卫生部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





附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302155619.xls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增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302155633.xls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表.xls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302155645.xls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