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2:03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地段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遵循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区城管部门为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与辖区内社区签状,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并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违章问题。
  市政、环卫、排水等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做到专群结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净化:负责责任区内卫生保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积雪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渣土等行为;制止和举报损坏卫生设施的行为。
  (二)包绿化:按绿化部门规划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对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绿化标准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地内无杂草、污物、无枯枝死树。
  (三)包亮化: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设置的标志灯、轮廓灯、投光灯等景观灯饰,应当定时开启,并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沿街两侧报廊、画廊、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照明设施;商业步行街、南站和北站商业繁华街路两侧、广场周边和商业门市牌匾都应亮化,做到字迹清晰、显示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应及时修复。
  (四)包美化:责任区内建筑物、门市门脸等应保持整洁美观;门市牌匾、占道台阶符合规划要求,整齐完好,污蚀、腐蚀、损坏的应及时修饰;屋顶、阳台不堆放和吊挂杂物。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按停车位停放,首尾一致;对违法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修理、摆摊设点、乱停乱放、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占乱挖等现象,以及责任区内用高音喇叭进行招揽、散发广告、占卜活动等及时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产权单位是“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可用约定的方式明确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单位并予以告知。
  “门前五包” 责任区范围: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及临街一侧立面与地面角线(有围栏围墙或有标志的,从围栏围墙或标志算起)至人行步道边石(无人行步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每个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以“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单位。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分年度向辖区内的责任单位发送“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责任单位发生变动的,及时告知新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
  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城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街道办事处每月对辖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门前五包” 责任制档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对“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抚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财税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财税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5年5月25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也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融资提供帮助,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日的同一天签订的(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等值美元($25,000,000)的这种帮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可行的范围内,本协定提供的信贷本金的支付应先于贷款协定中明确的贷款本金的支付;以及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其3.02节的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不得就下述情况提款:(i)非银行成员国领土上的费用支出,或采购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ii)为支付某国国民或企业,或进口任何货物,如果根据协会所知,上述支付或进口为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条做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或其继承者。
  (b)“国税局”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继承者。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上述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1999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它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以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述(b)及(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从2005年7月1日始至2030年1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贷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措施实施本项目,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不限于本节(a)的规定,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中确定的执行计划执行本项目,并根据附件四确定的项目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从信贷资金帐户下支付的、本项目下所需的货物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部门或机构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其中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本财年提交的支付报表,连同准备这些报表的程序和相关的内部控制等是否足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书;以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的其它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或从专用帐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的独立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已经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5.03节 自本协定终止日起,或自本协定签署二十年后之日,以最早日为准,本协定第4.01节中明确的借款人的义务将终止。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8.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拉塞尔·奇塔姆

 附件一: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分项支出提供资助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      分配的贷款      提供资金额
       特(等值特别     额(等值美元)    占支出的百分
       提款权)                   比(%)
(1)货物  11,740,000 17,500,000 100%的国外支
                             出,100%的国
                             内支出及其它
                             国内采购的当
                             地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 1,080,000  1,600,000    100%
(3)培训、  2,430,000  3,600,000    100%
   研讨会、
   讲习班及考察
(4)待分配  1,550,000  2,300,000
   总 计 16,800,000 25,0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3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3,100,000个等值特别提款权的费用除外。
  4.协会兹确定,对以下支出应以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a)金额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支出;(b)金额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合同支出;(c)金额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专家合同支出;及(d)培训、考察、讲习班和研讨会;均应按照协会特别告知借款人的条件和条款进行。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1)加强借款人税收收入征管水平及税收政策分析和预算程序方面的机构能力,(2)使借款人中央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更为合理。
  本项目包括下列各部分,但为实现上述目标,通过借款人和协会协商可随时达成意见,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税收征管
  实施规划,引入全国性税收征管体系,包括:
  (1)在与协会商定的一个城市开发全国税收征管体系所需的程序、机构安排和信息系统,并引入到与协会商定的四个试点城市;提供所需的培训、考察、讲习班、研讨会和设备;
  (2)对上述城市引入的税收征管体系进行评价;以及
  (3)在上述评价基础上,在与协会商定的其它城市里进一步开发和引入上述程序、安排和系统;并提供所需的培训、考察、讲习班、研讨会和设备。
 B部分:税收政策分析
  (1)完善进行定量税收政策分析所需的普查数据的开发;开发并执行为借款人的中央和省级负责税收政策分析人员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发并引入税收政策分析所需的信息系统,包括提供所需的设备。
  (2)进行〔a〕增值税、企业收入税、个人收入税、地方税、社会保险税以及环境资源税;〔b〕税收能力和〔c〕税收分配的研究,为未来的财税改革做准备。
 C部分:政府间财政关系
  (1)在与协会商定的几个试点省里开发并引入一系统,用于将借款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盈余转移到省级政府,并提供所需的设备和培训;
  (2)对上述省引入的系统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上述系统,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引入。

 D部分:预算体系
  (1)对借款人的复式预算和会计、国库管理以及预算的编制、分析、审计和监督体系进行诊断性研究,并在开发和运用预算体系过程中提供培训,包括考察和讲习班,目的在于制定一个开发和引入高效的预算体制的战略。
  (2)对借款人中央银行的国库系统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改善和扩展此国库系统,包括提供所需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本项目计划于1998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采购

 A部分:总则
  货物采购应按照世界银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下称《指南》)第1节中的规定,以及本文下述的适用的规定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文中C部分另有规定外,货物应根据《指南》第2节及其附录一第5段的规定,按照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2.下述规定适用于根据B部分第1段的规定,通过授予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的优惠
  《指南》2.54节和2.55节以及附录二的规定,适用于在借款人领土上制造的货物。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单项合同金额估计不超过200,000美元,总计金额不超过800,000美元的货物,可以按照《指南》第3.3节和3.4节的规定,通过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2.国内货比三家
  单项合同金额估计不超过100,000美元,总计金额不超过600,000美元的货物,可以根据《指南》3.5节和3.6节的规定,按照国内货比三家程序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按照《指南》附录一第1段的规定,在发出投标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前,本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提交给协会审查和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根据协会批准了的采购计划,按照附录一第1段的规定进行。
  2.预审
  对于估算价格等于或高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项货物合同,应按照《指南》附录一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3.后审
  对于本部分第2段所限范围之外的每份合同,应按照《指南》附录一第4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聘请咨询专家

  1.咨询专家服务应根据世界银行一九八一年八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以下称《咨询专家指南》)条款的规定,通过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复杂费时咨询专家的聘请,上述合同应在世界银行颁发的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基础上,做出得到世界银行同意的相应修改。当世界银行所出版的有关合同标准格式不适用时,应使用世界银行同意的其它标准格式。
  2.尽管有本节第1段的规定,但《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世行对预算、挑选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及合同批准等进行预审的条款,将不适应于:
  (a)单个费用估计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或
  (b)单个费用估计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个人的合同。
  但是,上述银行对预审的例外规定,将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a)这类合同的工作大纲和短名单;
  (b)在挑选咨询公司时,只有唯一选择;
  (c)银行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的任务;
  (d)修改聘请咨询公司的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或
  (e)修改聘请单个咨询专家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

 附件四:          执行计划

  按照本协定3.02节,执行计划应包括如下:
 A.项目管理;资金分配
  1.为保证正确地执行本项目,借款人应:
  (a)保持一个项目协调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全面协调,其成员(包括国税局和财政部的代表)、工作大纲和来源应为协会所接受;以及
  (b)保持三个分项目执行小组,分别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B部分和C、D部分,其工作大纲、人员及其它来源应为协会所接受。
  2.借款人应将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无偿提供给借款人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机构。
 B.项目A部分:税收征管
  本项目A部分应由国税局按照令协会满意的行动时间表来执行。此外,借款人应保证不得采购本项目A(3)部分的货物或咨询服务,除非并且直到(1)借款人按照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已执行并向协会提交其对本项目A(2)部分提及的税收征管系统的评价及其该评价所保证的对本系统进行改进的计划;(2)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接受该计划;以及(3)借款人已执行协会接受了的计划。
 C.项目B部分:税收政策分析
  本项目B部分将由财政部和国税局按照协会可接受的行动时间表共同执行。
 D.项目C和D部分:政府间财政关系和预算体制
  本项目C和D部分将由财政部按照协会可接受的行动时间表执行。此外,借款人应保证不得采购本项目D(2)部分提及的用于扩展国库系统的货物或咨询服务,除非并且直到(1)借款人按照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已执行并向协会提交其对该系统的评价及其该评价所保证的对该系统进行改进的执行计划;(2)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接受该计划;以及(3)借款人已执行协会接受了的计划。

 E.监督与报告
  借款人应:
  1.根据协会可接受的指标,保持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持续地对执行本项目及实现目标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按照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在本项目执行期间,每年不迟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准备并向协会提供一份对按照本附件E.1部分执行活动的监测及评价结果进行综合的报告,并报告在过去6个月期间执行项目的进度,提出建议改进措施,包括对本附件B、C和D部分提及的行动时间表的任何修改,以保证在下一个阶段能更有效地执行本项目,实现既定目标;以及
  3.在收到协会就本附件E.2部分提及的报告的意见后,及时采取所需措施,包括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协会意见基础上,将修改意见吸收进本附件E.2部分提及的行动时间表中,以保证有效地完成本项目并实现既定目标。

 F.设备维护
  不限于适用本贷款协定的《通则》9.07节和《通则》9.08节的条款,借款人应按照适宜的技术和财务惯例,随时运行和维护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并经常且及时地进行所需的修理与更新。

 G.项目完成计划
  不限于《通则》第十一条以及适用于本贷款协定的《通则》条款,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大纲,在不迟于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商定的更晚日期后的六个月,准备并提交给协会一份有关保证本项目持续效益的计划;
  (b)给协会提供一个合适的机会与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以及
  (c)随后,考虑协会方面的建议,按照适宜的行动,勤奋且有效地执行上述计划。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类别(1)、(2)及(3);
  (b)“合格支出”系指支付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不断地分配到符合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合格类别中的信贷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及
  (c)“核准分配额”系指:总额相当于5,000,000美元,将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按照本附件第3段(a)的要求,分别存入相应的专用帐户。但是,除非协会将另行同意,在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金额总额,加上协会和银行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所做出的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或大于6,700,000个特别提款权之前,核准分配额应不高于3,000,000美元。
  2.由专用帐户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协会在收到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其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在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其各自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根据信贷《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规定,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或根据贷款《通则》第五条和贷款协定2.02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b)当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第4.01节(b)(ii)段所规定的时间向协会提交要求提交的,或根据贷款协定第3.01节的规定要求向银行提交的,任何有关上述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时;
  (c)当银行任何时候根据相关《通则》中的6.02节的规定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及
  (d)当本项目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提取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专用帐户“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资金的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将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款项:
  (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
  (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立即:
  (A)提供协会要求的此类补充的证明材料;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全部或部分不合格支付的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金额。除非协会另外同意,借款人在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余额,将不足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存入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差额的款项。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相关《通则》的有关规定注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1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