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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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109号

各司(中心)、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
为了推动863计划和973计划之间的交流、协调和衔接,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

为了推动863计划和973计划之间的交流、协调和衔接,在周光召同志倡议下,科技部于2002年1月14-16日召开了973计划和863计划交流协调会议。会议就两个计划"十五"期间的战略目标、任务安排和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了交流,对如何加强两个计划在工作上的交流和协调、任务安排上的衔接和集成,以及面向国家目标合理配置资源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进一步加强两个计划的交流和协调形成了共识。
会议认为,863计划和973计划的定位基本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协调、衔接与集成,要建立有利于两个计划交流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两个计划要重视战略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以便凝炼目标,选准主攻方向;同时,要重视通过管理和机制创新带动技术创新。加强863计划和973计划的交流、协调和集成,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用好有限的经费资源,实现国家目标,有利于在整个科技界推动建立探索求真、开放活跃、竞争合作的学术争鸣和科学研究的氛围,也有利于重大创新思想的产生、新的科学理论的形成和重大技术的突破。
根据会议精神,在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框架下,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促进和加强863计划和973计划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开放。
一、在总体协调方面
由863联办和973联办负责两个计划的总体协调。由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和973计划相应领域负责具体领域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在战略和规划层面
由863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973专家顾问组负责联合进行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协调。在计划的规划阶段作好战略目标的协调与衔接工作,以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源和成果的有效利用和集成。近期可开展的工作:
1.共同开展重大问题的调研和战略研究
结合两个计划的目标,有针对性地从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宏观层面,共同组织开展对我国有关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发展问题的战略研究,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2.邀请973计划顾问组专家和参加973计划的专家参与目前的863计划各领域及主题的战略目标论证。
三、在计划实施及管理层面
1.联合组织学术年会
863计划领域专家委和973顾问专家组负责围绕本领域的目标,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面向全国的学术年会。充分吸收国内高水平科研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海外学者等专家参加。以发现新人、了解新进展、掌握新动态为目的。从计划管理费中拿出专门经费用于支持这项活动。
2.相互参与课题指南的研究讨论
863计划各主题专家组和重大专项总体组邀请973计划已立项的相关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参加主题规划和课题指南的研究讨论。
3.加强项目(课题)协调
加强立项、评审和验收等环节的沟通。863计划课题立项评审应邀请973计划专家参与初审和复审,形成两个计划相关专家的联合评审制度;建立立项情况通报/抄送制度和咨询制度,必要时可明确规定两个计划专家共同验收。支持相关性强的课题,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双方专家定期进行学术讨论会。同类项目中联系比较紧密、存在衔接关系的课题,可以尝试在立项时采取合并、联合支持的方式。非平行执行项目,可采取接力棒方式。两个计划的相关项目尽可能结合同一基地,加强研发基地建设。
4.建立计划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通过我部统一的政务管理系统,建立各计划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两个计划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和共用;对口领域的项目安排与进展、工作动态与简报的交流和共享。
四、今年联合开展的几项工作
根据2002年的工作安排,863计划和973计划拟联合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863计划能源领域专家委员会与973计划能源专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研究;
2.选1-2个领域,如生物、新材料,于今年11月份左右召开学术年会;
3.请相关的973计划专家参加863计划各主题第二批课题指南的研究编制;
4.建立两个计划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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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2004.08.30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饶府办字[2004]143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饶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在本市农村属农业户口的,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县城以上城区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本市县城以上城区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以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将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女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发改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八)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教育的实际,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确定1至几所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同时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允许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我市县城以上城区就学,凭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证明、由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现就业单位证明及原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相关股(室)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可以为就读时间短暂的学生建立借读学籍,但不收取借读费。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一)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三)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支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第十条 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可实行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


(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对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若干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价,并按其用途分别进行管理。
(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支付的出让金计入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取得的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二)企业从其他房地产权利人再次转让取得的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其摊销年限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确定。
(三)企业因改变土地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入帐价格。重新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企业还应据此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附有地上建筑物的,应视其用途和作价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进行管理。
(一)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按实际支付价款数额计入开发成本,如有清理收益冲减开发成本。
(二)自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分开作价的,地上建筑物应按实际支付价款数额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如房地产实行整体作价,无法明确区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的,其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可采用评估的办法确定。房地产交易价格扣除地上建筑物价值后作为
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无形资产。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因满二年未动工开发,被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四、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另设备查簿登记管理,不入帐核算。企业向国家交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其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计入开发成本;自用的,计入地上建筑物的价值。
五、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产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其租金收入扣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土地收益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转让属于开发性质的房地产,其收入计入经营收入。企业转让自用的房地产,按下列情况处理: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尚未摊销的余额及在转让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地
上建筑物转让收入扣除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帐面净值、清理费、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
支出;企业转让自用职工住房所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二)企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受让方需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转让收入中包含土地收益的,应将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家。
国有农业企业依法转让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仍依照《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