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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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0〕25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继续组织开展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6/001e3741a2cc0e4c343b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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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2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万 里   习仲勋   彭 冲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

  为促进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范公司的正常运作,明晰股权权属,做好股权托管登记工作,依法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应到杭州股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不含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自愿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股权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
  二、 登记托管时间
  凡本市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凡本市新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三、 监管部门
  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工作的监管、协调。
  四、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托管公司的股权在股权中心首次登记,由托管公司提出申请,股权中心统一为托管公司股东办理托管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由股权中心向托管公司出具登记托管的股东名册,并向托管公司股东统一出具持股专户卡。
  五、 股权变更登记
  在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变更的,由股权中心出具变更证明,市工商局凭该证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股权撤销登记
  托管公司因兼并、歇业、破产、上市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撤销股权托管登记的,应向股权中心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撤销登记。
  七、 代理分红派息
  托管公司提出申请并与股权中心签订协议后,由股权中心按照托管公司提交的分配方案,代理托管公司向股东分红派息及送配股。
  八、 股权查询
  股权中心可以提供如下查询服务:
  (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情况;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过户、分红、送配股情况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可对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查证;
  (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查询事项。
  九、 股权冻结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冻结的股权,以及股东因持股专户卡遗失而要求冻结的股权。
  十、 信息披露
  托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可向股权中心申请在股权中心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 挂失补办
  股东遗失持股专户卡,应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股权中心依申请受理挂失,并即时办理股权冻结或补办持股专户卡。
  十二、 提供相关证明
  股权中心根据托管公司及其股东的要求,依照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为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相关证明。
  十三、 咨询服务
  股权中心受托管公司的委托,可提供与托管登记相关的上市、融资、策划等咨询服务。
  十四、 托管公司违规责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予以改正:
  (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二)未经过股权中心,擅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冻结、质押登记。
  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 股东违规责任
  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股东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股权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 股权中心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股权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和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向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
  (三)参与股权交易。
  股权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收费标准
  股权中心向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收取股权托管服务费用,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纠纷处理
  股权托管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细则制订
  股权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托管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报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