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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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培训。

二、各单位需配置电脑一台并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系统配置至少支持windows2000版本以上,办公套件使用office2003版本)、打印机一台、相关数字证书。

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公文收发工作人员以及维护人员的管理,并落实责任制。对有关涉密公文,严禁擅自上网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配置的设备进行技术保障,强化日常检查、维修,避免因机器故障而贻误工作开展。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主干网络日常维护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服务热线:2911326)。

五、数字证书的申领及管理工作由市信息中心收集有关单位资料后统一办理。联系人:张燕,联系电话:2911876。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促进我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应用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办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指运行在茂名市电子政务外网上,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党群人大政协等系统单位确有需要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四条 电子公文是使用单位制作并通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各使用单位通过交换系统发送的公文,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㈠ 涉及国家秘密及经涉密网络上传输过的文件;

㈡ 专业图等暂不适合电子化传送的公文;

㈢ 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㈣ 请示报告类的公文。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负责系统的协调运作。

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使用账号和密码。因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撤销或合并的,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人员。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本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账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

第十四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本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样式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具体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载体由于损坏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在交换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接收出现故障时,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反馈,说明原因,请求重发。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做好电子公文的数据备份工作,防止公文丢失。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进行正常交换,应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短时间内未能排除故障,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使用单位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正常交换时,应立即向发文单位反馈,并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正式有效的公文,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公文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伪造、冒用、盗用交换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印章载体因遗失需要补换时,用章单位还须出具书面遗失证明,相关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实行电子公文接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接收公文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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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废止)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市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我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会同国家人事部或全国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市委、市政府(1980年3月28日九江升为省辖市后),原九江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人员。
 第三条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即时命名表彰。
第六条 在筹备和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期间,市委、市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对象有关情况;审定全国、全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讨论决定其他需要评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
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拟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条件。劳动模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体条件由评委会审定。
第八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面向基层、 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 (一)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 (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 (三)市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评委会。
 (四)市评委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即时表彰市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负责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名额。全国、省级劳动模范按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100名左右,其中农民劳动模范占30%,职工及其他劳动模范占70%。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专款。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为:检查落实劳动模范政策;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和证明;逐步建立实行劳动模范定期动态考核制度;接待办理有关来信来访;组织劳动模范开展交流、学习、考察、休养等活动;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建立劳动模范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下岗或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大情况一律必须书面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要切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拨给。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六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及其以上的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 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按以下标准享受荣誉津贴:
(一)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二)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
 (三)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元。
 同时获得不同层次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 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解决。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每三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并报市总工会备案。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每年可享有疗休养或休假5至10天的待遇,期间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变。
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时报销, 不得无故拖欠, 住院医疗期间的工资及荣誉津贴照发。
困难企业要优先考虑劳动模范医疗费用的报销。未进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关停、破产企业和农村中的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下岗或失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必须解决其生活保障,并尽快通过调剂推荐等办法优先安排其上岗就业。
第二十二条 1995年10月1日前命名的全国、省部劳动模范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和赣劳人函〔1986〕27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1995年10月1日后命名的劳动模范符合条件的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章 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劳动
模范称号:
(一) 主要事迹系伪造,骗取荣誉的;
 (二) 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 (四)非法离境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第二十四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
 取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 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的程序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市总工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由市总工会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一切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我局以国税发[1994]027号文明确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试点企业五十六家),经我局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据各地反映,这一办法执行中在征收管理上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就大型
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的税收征管,规范管理费的提取和列支,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向其所属紧密层企业提取管理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总机构)及所属紧密层企业是跨省(区、市)的,其提取管理费的标准或数额,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
支;集团公司及所属紧密层企业均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其提取的管理费,报经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支。
提取管理费的集团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批准。
二、关于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集中纳税后,可否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于年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减免税申请,先由紧密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再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调整合并缴纳
的所得税额。



19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