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45:16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7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划归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政府立法的
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
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
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财务、接待、信息管理
和人事教育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承办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和外文版本的翻译、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
  (二)法规一处
  具体承办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外事、民族
宗教、档案、科技、知识产权、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
障、人事、编制、侨务、台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
作。
  (三)法规二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经济贸易、交通、外
经贸、电信、邮政、建设、规划、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技术
监督、药品监督、农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
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
合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
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
诉事务;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
(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
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李某个人购买车辆后到甲公司求职,双方约定:李某用自己的车辆,并且自己担任司机,为甲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后双方因报酬问题发生争议。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某此种“带车求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着一定分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为劳动者,租车单位(甲公司)为用工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承揽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和甲公司应视为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为一种为典型合同,或称为复合合同,是以租车为主并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双方主体外,其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本案中,双方以租赁车辆提供劳务为协议主要目的的意思表示明确。但是除此之外,公司工资名册中无李某姓名,甲公司系在公司工资体系外另行付给李某租车费、修车费等,公司亦不对李某进行劳动考核。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行政隶属性的劳动合同关系。

  2、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形成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主要的特征就是承揽人必须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并对该工作成果负担瑕疵担保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主要是提供车辆,完成一定的出车任务,而并不需要提供某种指定的工作成果,故认为李某和甲公司应视为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关系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故笔者认为,此种情形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属《合同法》里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这是经济日新月异下的一种新兴合同法律关系,我们亦可以将其称作为复合合同,即是以租赁车辆为主并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其相关权利义务可以参考租赁合同和一般劳务合同的规定,采用公平原则的处理理念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交海发〔2002〕168号


  近一段时期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给死伤学生的家庭带来不幸,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个别重大事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目前正值学生春游旺季,特别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全国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春游活动的安全有序和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提高对春季旅游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以对青少年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加强中、小学生春季旅游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找事故隐患,确保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节假日期间,学生个体出游活动较多,要在近期内对师生普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大力宣传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要求外出春游学生以安全就近为原则。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春季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干部、教师负责春季学生旅游组织工作,向学生家长通报有关情况征得支持与帮助;租用或搭乘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有客运资格的车辆和船舶,拒绝搭乘超载车和超载船;严格遵守乘车、乘船要求,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认真组织好上下车、船的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应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运输企业应选派适任驾驶人员、选择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船舶和车辆从事旅游学生的运输,尽可能地保证专车、专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坚决杜绝交通工具带病运输和车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违章行为。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加强对辖区内旅游船、客滚船、客船、客渡船及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大对上述船舶超载、超客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承担学生春季旅游运输任务的船舶;严禁非客运船舶载运学生春游。

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学生春季旅游交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和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对各种异常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