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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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2004-04-29

教发[2001]33号


  现将《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教育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二十多年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为21世纪初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全国有2541个县(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通过了国家组织的“两基”验收。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生达到2500余万人,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毛入学率提高到42%左右。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高等教育规模显著扩大,到2000年,在学人数达到110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从80年代初的2%左右提高到11%左右。研究生在学人数由1980年的2.2万人增加到 30.1万人,累计毕业近60万人。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派出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规模均得到较大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由80年代初的4.5年提高到目前的8年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中,专科以上毕业生由80人上升到400人左右,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由1050人上升到1380人,初中毕业生由2600 人上升到4000人,文盲从2800人下降到760人。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和从业人员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

  2、教育改革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提高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实现重大突破,部门办学、条块分割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性扭转。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力量办学得到迅速发展。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招生、收费、考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全面展开。课程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正在抓紧进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学生整体素质逐步得到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日趋合理,校均规模逐年扩大,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高等学校在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方面军。建成了一批国家级科研基地,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为国民经济建设解决了一批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近些年来,高等学校获得的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别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左右,得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达到二分之一左右。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大大拓宽,完成了一批重大课题研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学术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

  4、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办学条件得到一定改善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基本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育经费总量逐年增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从1990年的564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563亿元。同时,还适当使用了国内金融资金和世界银行贷款。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及体育设施等办学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5、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通过各种形式,改进和加强了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大幅度上升。民办教师问题基本解决。教师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教师正在逐步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6、教育法制建设成就显著

  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重要法律,初步建立起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完善。


  二、“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焦点是人才的竞争,是全民素质的竞争。人力资源在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人力资源的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综观世界教育现状和未来国际形势的发展,各国间人力资源素质的差距不但十分显著而且将长期存在,国际间高层次人才争夺会进一步加剧。为此,各国政府都更加重视教育,采取各种措施,把建设高质量教育作为21世纪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发展终身教育,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教育产生的革命性影响,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主流。

  “十五”期间到2010年前后,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劳动者素质和人才结构的要求必将发生重大变化。21世纪,我国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更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因此,今后5到10年,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抓紧完成并不断深化各项重大教育改革,加速教育事业的发展,把人力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大量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千方百计缩小同一些发达国家的差距,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历史性贡献。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困难。国民平均受教育水平仍然较低,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规模偏小,从业人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不到1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4%左右。近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虽在不断增长,但占GDP的比例一直处于不发达国家的水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重大教育改革还有待不断推进和深化。现有教育体系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不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未能全面形成,尚未建成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提高的任务很重。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现行的课程教材体系和考试评价制度不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有待尽快提高。办学条件急需改善,教育手段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教育的外部大环境也须不断改善。对于这些困难和矛盾,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进一步采取措施,正确决策,逐步加以解决。



  三、“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要点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基本原则是:



  --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努力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发挥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加快教育发展,特别是对一些急需的专业和领域,实施适度超前和跨越式发展,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更加紧密结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进并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性原则,更加关注处境不利人群受教育问题。努力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

  --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

  --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制度创新。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努力实现依法治教。


  (二)战略要点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十五”期间,我国教育的发展,在战略上必须坚持下列几点:

  1、全面提高民族的基本素质,巩固、扩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确保其“重中之重”的地位。

  2、根据“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努力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积极扩大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规模。

  3、适应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行人才培养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面向未来的挑战,努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手段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三)2005年主要目标



  1、巩固、扩大“两基”成果

  在2000年初步实现“两基”的基础上,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巩固并逐步提高“两基”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使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子女与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2、发展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努力使城乡儿童在入小学前能够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地区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学前班)需求。

  3、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扩大各种形式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职业培训在校生的规模,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争取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提高到60%左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初中毕业生基本能够升入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使中等教育结构更趋合理,切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4、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扩大高等教育规模

  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增加到1600万人左右,其中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60万人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继续加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并进一步办出特色。派出留学人员和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的规模稳步扩大。

  5、大幅度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

  努力缩小一些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高校的水平差距,一批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提高高等学校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海外人才回国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学术交流。

  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推进学科基础理论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6、基本形成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历水平基本达到《教师法》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对教师学历的要求。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一定比例。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有较大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和年龄结构更为合理。专任教师的数量、知识结构基本满足学校的规模发展和课程改革的需求。

  7、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文体卫生设施均基本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的标准。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具备专业要求的附属实训基地。

  努力及时进行中小学危旧校舍的改造、维修工作,加快学校水、电、气及地下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改造。



  8、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建议修改《学位条例》和《义务教育法》,制订《民办教育法》,调研、起草《终身教育法》,使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2010年目标



  学前教育较好满足社会需求。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和水平显著提高。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9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有较大提高,在城市和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达到2300万人左右,其中研究生在学人数接近1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争取达到20%左右。高等学校创新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各项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育信息化达到较高水平。部分地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全国教育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深入。全社会终身教育制度基本建立。



  四、“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为确保实现“十五”计划和2010年教育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重在深化改革、加强机制创新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着力实施六项工程。

  1、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



  --把对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

  --中央本级财政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的增加,建议仍坚持“九五”后三年的做法。2001和 2002年每年继续提高一个百分点,同期,省级政府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应比照中央的做法不断增长。

  --建议研究制定《教育经费保障法》,依法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到2005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4%,到2010年应进一步提高。

  --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原来用于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能减少,而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保证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中小学危房的及时改造。

  --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非义务教育阶段,在坚持政府增加必要投入的同时,根据群众实际收入状况,合理调整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合理利用银行贷款,继续争取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积极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工作。建立完善有关教育发展基金制度。

  --制定包括纳税率在内的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为学校提供教学科研服务及后勤保障的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捐赠遗产用于办学。

  --学校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科学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经费增量部分主要用在学校发展的关键项目(领域)及其配套项目上;要加强规划,防止结构性浪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完善教育经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各级教育投入的评估制度,加强审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2、认真组织实施六项教育工程


  ——素质教育工程



  改进、加强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将其融入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加强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普遍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改革教学内容,构建面向21世纪的教育课程体系,确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内容、目标与标准,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与专业水平,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办法,增强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中央政府继续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计划(2001-2005年)和三期计划(2006-2010年),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动员全社会以多种形式关心和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加强并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实现地区间教育事业的相对均衡发展。

  ——西部教育开发工程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规划、指导,在政策和经费方面对西部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西部地区试办实用性强的二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大力支持西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央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西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较高水平的大学。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建设。

  积极开展中央部门和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推动东、西部地区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扩大对西部教育行政领导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同时,在西部大力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加快扩建中国教育科研网,提高西部地区对发达地区和全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采取措施积极吸引海外和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参与西部教育大开发。

  ——教育信息化工程

  要把教育信息化工程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重点支持并加快以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建成一批网络学校。完善高等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快数字图书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高等教育的信息环境。提高初、中等学校的计算机配备水平。2005年,全部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部分初中、小学均能联接国际互联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每所中小学都应设立计算机教室,全国农村绝大多数中小学能够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加强各层次计算机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培训。2005年,全国初中及以上学校基本上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必修课。积极开发、共享教育信息资源,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强对师范教育专业学生的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对中小学专任教师的计算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建设一支适应教育信息化需要的师资队伍。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改进教育管理方式,提高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

  —— 一流大学及学科建设和211工程
  实施二期“211工程”,工程的重点是在原有基础上,主要向高新技术学科倾斜,建设一批知识创新、科技开发基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支持若干所大学进入国际先进行列,重点建设一批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基地,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关键领域,提高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加快造就一批真正能站在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管理人才。

  ——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产业界的合作。重点抓好15所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试点,发挥科技开发“孵化器”的作用。不断提高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加快实用科技成果向市场的转移。继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一些关键的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扶持一批高校企业。

  3、努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



  全面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理顺学校和政府的关系,依法落实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以各种形式扩大办学规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多种模式、多种机制的高等教育办学试验。继续办好广播电视教育、函授、夜大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大力推进网络教育,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积极鼓励支持各种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办学合法所得中,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对学校举办者予以适当奖励。

  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基本完成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深化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改革,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放宽入学年龄限制。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方式。允许学校根据条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地方院校自主跨地区招生。尽快在不同类型教育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按照一定条件相互衔接、相互融通的“立交桥”。

  遵循教育规律,适当运用市场手段,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学校应主动面向社会,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4、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和学校管理队伍的水平

  把教师和校长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教师和校长培养、培训和考核的重点,不断加强教师和校长培养培训工作。改进并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改革师范教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拓宽师资来源渠道,优化教师结构,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合同制。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和医疗待遇。

  要努力造就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学校领导及管理干部队伍。积极试行教育职员制度。继续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5、大力进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深化用人制度改革



  调整人才培养的层次、科类和形式结构。面向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培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计算机、生物技术、新材料、电子通讯技术、医药、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培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律、金融、贸易、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进一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和国际的竞争与变化,职业教育必须进一步办出特色,增强适应性。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一步贯彻分类指导、分区规划的原则。

  调整各类教育之间的比例结构。适应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化的需要,把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建立起职前和在职人员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基本学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要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在确保“两基”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大力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努力做到各类教育之间比较协调地发展。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扩大社区教育试点。大力推动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继续促进农村地区的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

  调整学校布局结构,使人才在产业、地区的分布更加合理。适应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波动的需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初等学校布局。依据“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进一步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使其在服务面向、层次类型、学科分布等方面更加合理。在建设好一批综合性和多科性大学的同时,促进多功能社区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市兴办以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的高等教育。

  完善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加大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鼓励各类人才参与西部开发。完善人才市场体系,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促进各级各类人才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地区、企业和农村转移,并使各类人才均能发挥作用,各尽其才。继续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

  6、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育人环境



  要进一步优化社会育人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各方面要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切实防止不良文化产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文化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制定有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各类文化场所和公益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科研院所和企业要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便利条件。学校校园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对学生开放。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和家庭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制度,形成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性机制。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治理,杜绝社会不良风气对正常办学工作的干扰和冲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校园和校园周边环境。

  7、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

  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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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非贸易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举办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私营及个体经营企业,本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单位,所获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本办法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贸易外汇收入是指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侨汇收入;旅行社、宾馆、饭店、餐厅、娱乐游览场所以及免税商店、友谊商店、外贸服务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书刊、影片、邮票、资料等出
口取得的外汇收入;运输(铁路、海运、空运、公路、港口、机场)、邮电、广告及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企业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境外企业单位的营业及其他外汇收入;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
体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外汇收入等。
第四条 本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实行分级统筹管理。除侨汇外,省属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市、县属单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省外驻琼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在市、县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所
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
第五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工作,分别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开设非贸易外汇帐户(未设外汇管理局的市、县在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开户)。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上缴工作进行监督
和管理,并将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的外汇额度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贸易外汇帐户,同时在外汇额度划拨通知单上注明上缴外汇的单位、上缴比例及金额等。
第六条 本省各项非贸易外汇收入分别按下列比例结汇上缴政府:
(一)侨汇收入,省人民政府统筹百分之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百分之五,供应侨汇商品的企业留成百分之八十五。
(二)旅行社、宾馆、餐厅、饭店、娱乐游览场所、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二;旅游商品商店及外币免税商场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三)船务公司、外轮公司、远洋公司、铁路公司等运输企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二。
(四)地方性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外汇净收入(具体计算办法按财政部(82)财外字第657号文件执行),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五)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承包工作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十。
(七)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
(八)港口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企业经营产品销售以外汇计价结算所获外汇收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四。
(十)本省在境外投资企业所获外汇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自企业成立之年度起五年内不上缴,从第六年起,按净外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企业经营寄售及“国外买单、国内提货”等代购、代销、代理业务所获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十。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收取的外汇以及公安、工商、商检、海关、边防、海上监督等执法部门罚没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政府统筹百分之七十。
(十三)除上述非贸易外汇收入以外,本省企业单位取得的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统筹。
第七条 本省非贸易外汇收入按季计算分成上缴。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在每季度终后一个月内缴汇,凡逾期不缴的,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结汇上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费(按国家公布的当日外汇兑换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收取的
滞纳费用于统筹外汇征收、管理开支。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和按规定上缴统筹外汇,各级财政对上缴非贸易外汇的企业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百分之七十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奖励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支出,部分可作为集体福利费和奖金。
(二)省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奖励金,由省财政税务厅在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核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奖励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通知本市、县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凡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单位,均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报表(格式另发),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2月21日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号公告



为方便广大企业,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4)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将原规则"5.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修改为"5.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或直接模压在安全带总成(含带扣)的非受力位置上,标志应清晰并能永久保存。加施位置应保证在安全带总成安装到车辆上后认证标志仍能被清楚的识别。"


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5)(见附件)。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5)



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 编号:CNCA-02C-026: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2005-08-01发布 2005-08-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5
2 认证模式………………………………………………………………5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3.1 认证申请……………………………………………………………5
3.2 型式试验……………………………………………………………5
3.3 初始工厂审查………………………………………………………6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
3.5 获证后监督…………………………………………………………7
4 认证证书………………………………………………………………8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8
4.2 认证的变更…………………………………………………………8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5 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规定………………………………………………9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9
5.2 标志加施……………………………………………………………9
6 认证收费………………………………………………………………9
附1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0
附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1
附3 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能力质量保证要求………………………12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3.1.1.1 卷收器的类型、结构、型号及主要部件(卷簧、锁止零件、卷带轮等);
3.1.1.2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截面尺寸;
3.1.1.3 带扣的类型、结构及尺寸,带扣连接件的类型与结构;
3.1.1.4 高度调节器、连接件和调节装置的结构、尺寸和材料;
3.1.1.5 预紧装置的类型、结构;
3.1.1.6 此外应适当考虑
3.1.1.6.1 安全带总成的固定方式、几何形状;
3.1.1.6.2 卷收器安装角度,支架及固定件的结构及尺寸;
3.1.1.6.3 织带的颜色;
3.1.1.6.4 吸能(限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性能;
3.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3.2 型式试验
3.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送样
3.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样。
3.2.2.2 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6套,安全带织带15m。
3.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3.3 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现场指定检验:
织带或卷收器检验、带扣检验、锁止极限值、标志。
3.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作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作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作出。
3.4.1 认证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认证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认证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3.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3.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委托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 获证后监督
3.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
3.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每次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3.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3.3.1.2及3.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5.2.3 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4. 认证证书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认证的变更
4.2.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商标、委托人及工厂信息和质量保证能力时,针对差异应做补充审核,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或直接模压在安全带总成(含带扣)的非受力位置上,标志应清晰并能永久保存。加施位置应保证在安全带总成安装到车辆上后认证标志仍能被清楚的识别。
6.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1: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以下各项所需详细资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规定:
1.产品规格型号汇总表;
2.产品调查表;
3.生产企业概况;
3.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3.2 关键外购件、原材料目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3.3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3.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
4.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5.申请视同(免做部分或全项检验)时需填写产品差异描述表。

附2:
检验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项目
1.1 腐蚀试验;
1.2 微滑移试验;
1.3 织带的处理和抗拉载荷试验(静态);
1.4 带有硬件的安全带总成部件的试验;
1.5 带有卷收器的附加试验;
1.6 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的动态试验;
1.7 带扣开启试验;
1.8 有预紧装置的安全带的附加试验;
1.9 织带的燃烧特性试验。
2.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
2.1 例行检验
2.1.1 织带或卷收器检验(见GB14166-2003附录K)
2.1.2 带扣检验(见GB14166-2003附录K)
2.1.3 锁止极限值(见GB14166-2003附录K)
2.1.4 标志。
2.2 确认检验
按GB14166-2003附录L“生产一致性的控制”执行
其中的动态试验最小频次暂定为每年每种一次
3. 检测依据
3.1 GB 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3.2 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附3: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