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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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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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6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九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加水站、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的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
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竖立或悬挂、张贴禁止前款行为的告示。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住户,必须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一切船舶都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漏撒。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填或排放渣土,应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二)施工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沉淀,水导入下水道,泥沙另外收集处理;
(三)施工工地须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施工场地应在基础施工前设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厕所或流动厕所。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证前,应向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2‰的环境卫生保证金。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平整周围公共场地和修复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领回预缴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平整、不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其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工完场清。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容器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河涌。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必须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一条 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牲畜屠宰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猪、牛、羊和成批的鸡、鹅、鸭等死禽畜及成批变质腐烂的肉类(含制品),必须即时送交卫生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死鼠收集容器,并定时收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三十四条 执行环境卫生任务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准许其在禁停路段进行作业。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掷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
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均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主干道两旁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规定进行清洗或粉刷、整饰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修、更换、拆除而逾期不执行的,将有害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倾倒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按工地面积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基础施工前不设置或不按规定设置厕所的,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拆除或不按批准方案拆除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重建(置)价2至3倍的罚款。
(十)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不按规划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擅自更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设计方案的,处以4000元的罚款;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建成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章排放余泥、渣土以及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或废弃物,漏撒污染道路的,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向本市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船舶不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以及船舶运载或装卸中漏撒造成污染的,按市人民政府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重建(置)价2倍至10倍处罚;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有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三)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起到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各类容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包括车辆清洗站、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发电站、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公共厕所、化粪池、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工具)、
收运废弃物的车(船)保养停车场或码头、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市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案)〉的议案》,决定对一九九六年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订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八)至第(十一)项依次改为第(七)至第(十)项。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依次改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
五、第三十九条修订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重建(置)价2倍至10倍处罚;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第四十一条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1996年5月6日
“新圈资运动”引发中国“商人盛世”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载全国工商联合总会刊物《中国商人》2004年2、3期合刊




就在不久前,金融大鳄索罗斯以其独特的眼光和商海经历,对西方商界做了一个不乐观的断言:“盛宴早已结束,而人们仍在跳舞。”但在东方,对于肩负着“新市场经济”兴衰成败之重任的中国商人阶层来说,由于“新圈资运动”的施行,精彩的盛宴才开席,诱人的舞曲刚刚响起,中国的“商人盛世”之伟大时代即将开元……
经济遭遇瓶颈,中国急需新圈资运动
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瓶颈!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早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日、韩、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灾情严重,但中国经济咬牙保持住了坚挺。乐观的国际观察家预言中国经济将在21世纪初继续高速增长,一切似乎都将继续阳光灿烂下去。但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市场经济突然“状态不佳”起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短期明显好转的可能不大。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但现状却是:“排头兵”的头抬不起来了,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成了“病力军”。
中国这次市场经济瓶颈的根本“症状”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而在这个“症状(标)”的背后,其“病因(本)”则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够发达完善,以中产群体为核心的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够强大。
由于中国目前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于一点,即几十年的国有企业传统之固疾仍然没能得到完善的解决。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科斯定理能合理地解释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现象。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上市公司里,不仅经理是“被雇佣者”,连本应由所有者担当的董事、监事也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所有人身份的被雇佣者”!他们都被国家雇佣——且不同于西方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掺杂了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的“特权式雇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明白了中国这次经济瓶颈的成因,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克服这次经济瓶颈?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近代西方的市场经济发展史。史学家指出,近代西方经济文明的孵化器是当年的“圈地运动”,当时,新兴的生产力急需以某种方式来迅速进行资本积聚,因为只有比较集中的规模化的资本才能完成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大工业生产,靠分散的资金根本难以担当这一重任。“圈地运动”就是应当时的历史大势而生的,是克服当时英国市场经济瓶颈的必须之举。虽然它在我们的传统历史教课书中被描绘为“吃人的圈地运动”,但就象《英雄》中的那句哲言所说“一个人的痛苦放到天下去看,就不再是痛苦”,任何一个高级文明在起步时都可能并不如我们今天想象的完美。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要想以更快的、更常态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中国目前所缺的就是这一点。所以,当我们打开电视,在珠三角和江浙地区的电视频道里看到“发挥带头作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贡献”的公益广告时,不必再感到丝毫的惊诧和不解。
不管是从历史经验上看还是从现实需要上看,中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克服这次瓶颈、继续以更快更健康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进行一场类似于“圈地运动”的“圈资运动”,促进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注意:本文所讨论的“圈地运动”和“圈资运动”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而言的,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不含褒贬之主观评价色彩。这主要是一个经济规则,与人们通常所说的“骗钱、套利”不是同一个范畴。)
就象当年英国的“圈地运动”一样,“土地”和“国企”都是一种具有市场价值的经济要素,能用金钱来衡量。正如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所指出的,大量的国有企业资源通过经济及法律上的技巧性操作转移到商人阶层手中,实质上与大片大片的土地集中到商人阶层手中一样,都是为市场经济扫清路障。市场经济要求“圈土地”还是“圈企业”,这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当时英国市场经济的瓶颈主要是缺乏最基本的大工业生产要素(即土地),所以它就只能是圈“地”运动,想圈其它的更高级的生产要素也不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其它更高级的生产要素。
中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瓶颈不再是土地(至少不主要是土地),也不是企业,因为国企的数量并不少,而是缺乏民营企业和商人阶层,所以,中国目前的“圈资运动”只能是圈“企业(国企)”,而不是圈“土地”。与“圈地运动”相比,“圈资运动”是一种更高级的形式。
新圈资运动引发中国的“商人盛世”
关于商人,在古代的自然经济里,被贬为“无商不JIAN(奸)”;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它已经变成了“无商不JIAN(坚)”——现代社会如果缺了商人,就难以坚实长久,最有力的例证是前苏联,它虽然曾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但由于它实行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商人阶层几乎不存在,所以,到头来,它无法象美国一样“因商而坚”,未到百年,就已经隐入了黑皮史书里。
如上文所析,中国要想培育出强大的商人阶层,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进行“新圈资运动”。但中国今天的情况与英国圈地运动时的社会环境有了极大不同:英国当时进行圈地运动可以牺牲社会中下层的利益,但中国现在处于“人权时代”,尤其是社会主义之理念更不允许出现类似英国圈地运动时的“血腥的资本原始积聚”。那么,中国该选择何种更文明、更有效的方式来完成“新圈资运动”?
基于这种考虑,“对国企进行MBO改革”就成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MBO的英文是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私有化改造”(即民有化,与国有化相对应),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第一是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经营者代理风险”。
第二是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正因如此,MBO一出现,就深受业界欢迎,被誉为“治疗国企之病的实用良方”,它使国企的“民有化改造”由空想变为实践。
“商人盛世”推动新市场经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正式挂牌,财政部负责有资产管理事务的国有资产评估处业已撤消,其有关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国资委。至此,财政部不再直接管理国有资产,为“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进一步改革做好了预热和铺垫。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也已接近尾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一切都预示着目前近10万亿的国有资产将面临一场新的变革。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出现更大规模的“商人阶层”就成为必然之势。商人阶层将会大大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进程,即“新市场经济时代”。
何为“新市场经济”?它是与“老市场经济”(即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建立在严格私有化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相对而言的。“老市场经济”认为一国要走市场经济之路,必须先进行完全的、彻底的、实在的私有化改造,否则,将无法建成市场经济。所以,当中国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前称为商品经济)”时,国际评论预言中国要么步前苏前东欧后尘,要么根本建不成市场经济。因为在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经济发祥于以鲜明的“产权私有化”为特征的西方,它的“基因”就是私有制,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二者无法嫁接成功。
但中国的经济实践打破了以上断言。中国经济奇迹成为继日本经济奇迹、亚洲四小龙经济奇迹之后的亚洲、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亮点。有外电评论说,1921—1949年,把原本不十分适于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改造成了“中国特色的马主义(即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复兴的第一次创举。(注:外电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不十分适于中国”,是指当时的中国几乎不具备起码的工人阶级力量。)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则把原本不十分适于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改造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复兴的第二次创举。
在看到中国“新市场经济”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更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市场经济目前面临着“瓶颈”的考验。许多人不明白:既然中国的新市场经济有其合理性和生命力,为什么目前还遭遇“瓶颈”?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指出,这是因为中国新市场经济是介于“两端”之间的一种“综合平衡体”,这两端就是:A端为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有制,B端为严格意义上的老市场经济私有制。中国的新市场经济是从A端出发的,当它从A端出发之后,生产力开始摆脱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有制的束缚,打个形象的比喻,它就象一个被围困被压抑已久的大河,一旦开闸,立即就把蓄积多年的能量和潜力发挥了出来,奔腾向前,蔚为壮观,这就出现了20多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之奇迹。但当这条大河往前奔流了20多年后,原来的潜能已经用尽,就面临着河床堵塞、河堤泄水等等新问题,此时应该分析这些新问题、采取新对策,而不能再死守旧经验,固执地认为新市场经济可以一劳永逸、一直向前、一往奔腾。新市场经济也要不断地完善,才能长葆其“新”和“健”。
如果把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国有视为一种“典型国有”,那么,中国现在的国有则可以相应地称之为“后国有时代”。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像“大工业时代与后工业时代”、“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关系一样,既前后脉承、又有显著不同。现在正热炒的国企MBO改革,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经济现象,只不过是整个“新圈资运动”进程中的一个环节、一种方法、一条途径。“新圈资运动”的成功,将把中国的“后国有时代”进一步推向高潮。由此所产生的更强大的商人阶层,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新市场经济克服目前的瓶颈,继续向前发展。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