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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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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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一]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人劳发[2002]98号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口、中央所属一级交通企业(集团)单位、部署一级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号令《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了《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管理 办法 通知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宣传和鼓励交通行业的优秀技术工人,促进交通行业工人提高技术技能,规范全国交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69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是交通部对交通行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励奖制度。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交通能手评选表彰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能手评选的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交通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时间及具体名额由交通部确定。

  第三条 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行业工种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交通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艺,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以及推广、应用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行业或同类单位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工作领域,经本人的努力研究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交通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口、中央所属一级交通企业(集团)单位、部属一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按当年交通部确定的数额推荐。推荐交通能手候选人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供候选人事迹材料和技能水平及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全部材料均应提供一式三份。

  交通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应严格按照“全国交通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格式和撰写要求”(见附件)认真撰写和整理。

  第五条 交通能手的评选实行交通部和主管单位两级评审制。交通部设立全国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主管单位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由5人以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单位交通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主管单位初评审推荐的交通能手候选人的终评审工作。

  交通能手由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交通部批准。

  第七条 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交通部授予交通能手获得者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奖章(牌),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二)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且本工种设置技师或高级技师的,高级工者由主管单位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技师资格;技师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三)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评选。

  第八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商同级财务部门予以支持。

  第九条 全国交通行业技能竞赛前10名,地区性或系统性技能竞赛前3名,经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复核认定,由交通部直接授予交通能手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