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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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务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担负着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办公室应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部门办公室应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州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州政府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机构,按照州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有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市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州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确保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有效运行。
  第六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省、州政府实事目标、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州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完成州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市或部门办理。
  (三)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州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州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输入四川省政府资源网专业栏目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严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工作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我州政府系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绝不允许违规违纪、擅自处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解决问题。凡属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确属需要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政协全会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本级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室归口负责交办。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政协全会闭幕后的提案由政协办公室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同志审批。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对接到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退回交办部门。对应由州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意见,不得在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抄送代表、委员本人。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保证及时办复。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部门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好法规、政策关,最后审定签发。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及以下办法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省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省政府要求行文答复。
  2、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自办件除外)、州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县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按规定的份数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4、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需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5、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标注“D”。
  6、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在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7、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
  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政府办公室为总归口单位,要落实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承办人员担负办理工作,负责处理具体事项。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承办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各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意图和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或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后再作答复。
  (三)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1、联系网络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与各承办部门建立联系网络,通过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会商解决办法,加强督促催办工作。
  2、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公布完成数量,及时表扬工作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使各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办复工作任务。
  3、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4、督办落实制度。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督查督办,促进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5、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6、考核评比制度。政府办公室要坚持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州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为州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年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州长对州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的目标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州长、副州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州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州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常务副州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州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州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州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州政府指定。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核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州委、州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当年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及财政收支预算。
(二)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州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州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科学。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订出具体的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基本构成。
(一)业务职能目标:包括主要经济、业务指标、改革指标、安全指标等,一般控制在10项左右,每项指标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总分60分。
(二)保证目标: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总分30分。
(三)共同目标:包括目标管理、政务督办、办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批评、建议、意见、提案、信息、调研、值班制度、信访、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分10分。
(四)承担省下政务、实事、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通报工作,确保省下目标的落实。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业务职能目标,由各责任单位按第七条的要求制订出初步方案和确定各项目标分值,经小组组长单位初审后,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与保证目标一并下达执行。
(二)保证目标,由州直工委牵头,会同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精神文明办、州人事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制订出初步方案,在3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与业务职能目标一并下达执行。
  (三)共同目标。以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为准,原则不增不减、不另行文下达。
  (四)追加目标。由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追加,由州目标办行文通知下达。
  以上目标,由州目标办汇编成凉山州人民政府当年度工作目标合订本,下达各目标责任单位执行。
  第十条 制订目标的要求。
  (一)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制定目标时,要做到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定性准确。其目标,既要反映实现数,也要反映同比增减速度。
  (二)各目标责任单位制定的主要经济和效益指标,要与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要求的增长速度相适应,业务、职能指标不得低于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目标实施难易程度确定各项指标的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分值限制在10分以内。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州政府下达的目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将各项目标分解到科(室)、人头、协办单位和本行业基层组织,确保各项目标有领导负责、有机构管理、有人员落实。
  第十二条 目标的监控。各目标责任单位将目标分解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对重点目标,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2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2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即可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执行效果,州政府对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年终考评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评内容。
  州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经常进行检查,各小组组长单位和州目标办不定期对目标责任单位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终考评。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州政府、州直工委、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目标办、州人事局、州统计局和小组组长单位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三)年终考评。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次年1月30日前,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获奖加分和受批评扣分情况表及有关依据报小组组长单位;小组组长单位在严格审查考核后,形成全组年终考评审查报告,并附全组考核建议得分汇总表和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报告,在2月20日前报送州目标办;州目标办在3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形成综合考评情况报告州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州政府总责任人;领导小组和州政府总责任人审查认定后,由州目标办正式行文通知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 目标的计分方法。
  (一)业务职能目标。
  1、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200%以上的,视为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2、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计满分,完成任务出色(受州委、州政府表彰或州委、州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肯定的)或未完成任务的,比照本条(一)款第1项的规定计分。
  3、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按其基本分值的80-90计分。
  (二)保证目标。
  1、由州直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计分。
  2、在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生重大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保证目标计分为“0”。
  3、班子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1人扣1分,受到法纪处理1人扣2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重扣。
  (三)共同目标
  1、目标管理。无科室和工作人员抓目标管理日常工作的扣1分;未将目标管理分解落实到科(室)的扣0.5分;不按时报送目标执行进度和检查、自查材料的扣0.5分;年终不按时自查考评上报情况的,取消年度考核。
  2、政务督办。对州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未按要求完成州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扣1分。
  3、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拒不接受、推诿扯皮,耽误办理工作,已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每发生一次扣0.5分;答复意见针对性不强,简单、草率,函复格式不规范,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而未主动征求,影响办复质量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不准确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交办单位及未按主办单位的要求,按时将会办意见返回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遗失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每一份扣2分。
  4、政务信息调研。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信息任务,每少10%扣0.5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3分;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调研文章扣1分。
  5、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按时办理又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6、值班制度。无值班人员承接州政府及办公室安排任务的,发生一次扣0.2分;上班时间无人员承担任务的,发生一次扣1分。
  7、信访工作。由州信访局考核,州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未按时结案1件扣0.5分;久拖不办1件扣2分;处理群体上访事件,通知单位领导到场而未到场的一次扣2分。
  8、行政执法责任制。由法制办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一票否决”,共同目标计分为“0”。共同目标总分为10分,对执行较差的单位,可超过总分扣分。
  (四)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新增目标经州政府批准后,年终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比照本条(一)款第1、2项的规定计分,幅度为1分;未完成新增目标的,除该项不计分外,并在总分中倒扣1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的原定分值80%计分。
  (五)其他加分项目。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5、4、3分;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的,加计4分;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3、2、1分。获省有关部门(指列入序列的常设一级机构)表彰奖励一次加计0.5分,获得州委、州府表彰的,加计1分。属同项工作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获奖文件依据以授奖机关以发或函编号的文件为准。
  (六)其他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各部委以及州委、州政府、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5、3、2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凡造成重大新闻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从总分中倒扣1分;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计入总分。
  (七)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州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给予1-3分的奖励加分。
  第十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档次,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州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以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挂钩。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后,州政府根据考评情况,对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按不同得分确定一、二、三等奖,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低于90分未获奖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按州政府规定解决。奖金发放,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20%发放;中层干部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10%发放。公务员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人员,一律不计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评后,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即具备评定优秀的资格;未获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考核中只能评为称职。
  第二十四条 组长单位从事目标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进行考核,由本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对从事目标管理人员奖励标准可参照本部门人均目标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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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规范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指标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入调出宁波市本级的土地指标,主要包括市本级围涂造地项目产生及市本级向市内、外调剂的耕地补充指标、土地折抵指标、基本农田代保指标和标准农田代建指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用于土地指标有关的资金,主要包括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委托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等。
  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土地指标使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建立土地指标调剂使用情况台帐。
  第四条 市本级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用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宁波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县(市)、区需使用市本级土地指标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签订指标调剂协议,按市本级使用指标价格收取费用,协议文本抄送市财政局。
  三、价格管理
  第五条 各项土地指标的价格,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补助,不赢利,搞好资金平衡。
  第六条 调入和使用耕地补充指标,需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委托耕地开垦费,委托耕地开垦费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审核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个年度内执行一个价格;使用土地折抵指标,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成本回收款在折抵指标调入价格基础上加收10%的运作成本,主要用于土地指标资金的平衡,其中3%用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折抵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代保代建价格按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指标使用计划和土地指标有关资金收缴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 土地指标有关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缴入财政收入过渡帐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划入财政专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按照文件规定筹集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市本级调入土地指标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计划,凭市政府确认的有效协议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土地指标调入资金周转困难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垫付额度和还款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垫付有困难的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
  第十条 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是指与调剂土地指标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土管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指标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指标购买、指标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对民事代理权制度的几点探讨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代理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显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在代理权的性质、发生、行使等一系列的问题上,法学界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观点也会在不断的讲座和辩论中求同存异,这无疑会使代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代理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势必要在经济活动中更加明确代理权方面一些问题。
一 代理制度的产生、代理权的概念
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各项主要制度大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渊源,一般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始终没有出现关于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尽管到后期出现了“海商法”、“企业诉”、“特有财产所得利益诉”等法律形式但都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究其原因,古罗马法中未能形成现代意义的代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古罗马没有形成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到187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 关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出现了。在近代民法产生以前,作为中世纪商法重要部分的委托代理制度即已出现。在近代各国民商法中,委托代理较之法定代理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前者与商品经济交换关系的相互关系更为密切。
关于代理权的概念, 可以从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代理的内部关系来考察,代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
代理的内部关系包括委托授以关系和监护关系。前者,首先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其次,受委托的代理人,也应当有相当的行为能力;再次,被代理人授出代理权,是充分的利用自己民事行为能力,借助他人的行为,广泛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实现一定的权利。可见,就代理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权或是使被代理人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法律用于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观念。
(二)从代理权的外部关系考虑,代理权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这种资格或是地位,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的资格或地位。代理权是意味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后办直接归被代理人。这是一种资格。在这种资格下代理人为实现被代理人的权利而行为。具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有什么权利和利益,即使在代理中获得报酬,也不是依据代理权,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已。
二 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在法学界众说纷纭,在此简列以下两种:
其一,非权利、非义务说。代理权者,代理人得为代理行为之资格也。乃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之效力,得直接归属于本人之要件。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对于本人不能取得任何权利,亦不负任何义务,本人与代理人间基于代理权所授予法律顾问关系而发生权利义务,系另一问题。故学者通说认为代理权为类似行为能力之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非权利,亦非义务。

其二,资格说。资格说又称能力说,此说认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资格或地位,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能力。台湾法学者郑玉波也说过:“代理权者乃基于法律规定或本人授予,而生之一种资格也。代理权虽亦名为权,但与其他权利不同,盖其他权利皆依利益为依归而代理权对于代理人并无利益而言,故代理人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此说内容前面代理权概念中已论述过,此不在赘述。笔者认为代理权归于资格说中的行为能力说较为确切。法律上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代理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显然,代理权不属于权利能力范畴。后者是依自己的行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代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依自己的行为实施这种法律行为,说其先进事迹行为能力,逻辑上应该没有错。
三、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
(一)代理权的发生
我国民法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权是指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进行代理时的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间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如血缘、婚姻、隶属关系)。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代理时的权利。委托可以是口头委托、书面委托或其他方法委托成立便形成委托代理权。但法律规定书面的,代理权的发生应当依书面材料为依据。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这种代理发生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但前提是没有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实质是代理人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因此,代理制度关于代理权行使的最基本准则就是保证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行为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因此代理权的行使不仅要遵守代理制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要正确行使代理权就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这个限度内实施代理行为方可产生代理的后果,如果超这个限度,就形成了超权代理。其次,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再次,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转托他人.最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三)代理权的消灭
1、 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一些国家的民法中规定为两种情形,即基于基础关系和撤回。我国民法中将其分为三种情形,委托代理权消灭、法定代理权消灭和指定代理权消灭,分法虽然各异,但是实质大致相同。我国民法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权消灭中的“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应该归置于基础关系的消灭;“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和“指定代理的取消”应该归置于撤回。
2、 代理权的消灭的后果
代理权随代理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何等出报告和移交的义务。
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代理人不得留置,以防止出现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 代理权的权限与代理权的超越
(一)代理权的权限
如果说对代理权概念的提示,解决的是其质的方面的规定,那么代理权限则是说明其量的规定性。代理人应如何及在何种程度内进行代理活动其依据就是代理权限。我国民法规定;授权代理就应当载明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追认后方可发生效力,否则,后果自己承担。代理权可分为全权代理和非全权代理。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利益着想的情况下,能够独立自主的进行代理活动,且无须向被代理人汇报请示,此咱代理权为全权代理,如法定代理就属此类;如果代理人不能自主解雇问题,对一些事务的处理须向被代理人汇报请示作出决定,此种代理为非全权代理,委托代理大部分属于此类。全权代理权的范围和被代理人的权利无所差别,而非全权代理的范围就被限定在一定的权限内。
(二)代理权的超越
在代理中,往往会出现越权代理。 它可以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量的超越是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图行为,但又在意图之外作了同样行为的一种超越,譬如,代理买15头牛,却买了20头;而质的超越是指完全在被代理人意图之外作了另一行为的一种超越。就象让代理买牛,却买成了马。质的变化也就使得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笔者认为量的超越仍然属有权代理,因为代理行为仍然部分是在被代理人的意图之中的民事行为,仍有部分代理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质的超越却是无权代理,这种代理完全不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代理权会在代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逐渐得到远东和明确,代理权的规范和明确,会养活民事活动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当初,经济的发达与否,是代理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当前,代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经济发达的一个反映,因为代理制度势必要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代理问题,因此我们在要完善代理制度的过程中,规范和明确代理问题,让它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如转载请注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