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根据党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划》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咨询委是市委、市政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咨询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真的工作原则,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贯彻大政方针与立足衢州实际相结合、解决现实问题与前瞻性思考相结合、推动发展与为民造福相结合,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市咨询委就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咨询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与市政府同步。
第五条 市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组长由市咨询委确定。
第六条 市咨询委办事机构为市咨询委办公室。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市咨询委各项咨询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联络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由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咨询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市咨询委委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聘任,在届期中可酌情增减。
第九条 市咨询委委员主要在市级部门和县(市、区)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专业造诣的专家、学者、专业研究人员中聘任。市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咨询委委员、特邀委员可聘任省级机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衢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热爱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有奉献精神,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2.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意愿和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4.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市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1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市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前期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联系指导县(市、区)政府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 市咨询委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各地和有关部门具有全市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市咨询委由市政府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组在组长的召集下,围绕市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市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市咨询委根据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市重点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 市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委员个人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通过《专家建议》报送。同时,市咨询委不定期刊发《决策咨询》,通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 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由市咨询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咨询委加强与省咨询委及全省各市、周边四省九地市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市咨询委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市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市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体市民的国家观念,做好街心广场升降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二条 国旗规格为1号(288厘米×192厘米),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由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旗仪式。公安部门布置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国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要求升挂。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委负责对街心广场国旗的升挂,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
第五条 国庆节(10月1日)国旗升挂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元旦(1月1日)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海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
第六条 升挂国旗时间:每年 5月1日至10月31日,为北京时间6:30升起,18:30降下;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北京时间7:30升起,17:30降下。
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降半旗。
第八条 发现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升挂日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