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00:17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
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发布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经费拨付办法: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除去应当上缴的提成和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外,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除应当上缴的提成外,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上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83)工商字第91号文中(三)的规定掌握使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原则,可以用作宣传教育费、表彰先进个体劳动者的奖励费以及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等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百分之一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2号

1994-04-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按完税证管理。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台头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规格和内容与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监制章相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志、票证字轨号码的印制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实缴税额”的金额位数由各地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按代扣代收税款内容和凭证栏目要求如实一次复写。计税栏中的“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开后,第一联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记账凭证;第二联退纳税人作完税依据;第三联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销。
  各地税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安排印制、下发,1994年7月1日起启用。原来用于代扣代收税款的各种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回收。启用统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前,需要采取过渡办法的,由各地税务部门自定。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字 号




人 名  称   扣缴义务人    
经济类型   税款所属时间  
税种 纳税项目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 税率或单位税额 扣除额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扣缴义务人
(盖章) 填票人(章)  备
注  

 
 

 

第一联 存根  扣缴义务人留存 

  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红油墨)。本凭证尺寸规格为:13.5×17.5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李铁映、秦基伟、王丙乾、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为国务委员;
任命
陈俊生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钱其琛为外交部部长
秦基伟为国防部部长(兼)
姚依林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
李鹏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李铁映为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兼)
宋健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丁衡高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王芳为公安部部长(兼)
贾春旺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尉健行为监察部部长
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蔡诚为司法部部长
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兼)
赵东宛为人事部部长
罗干为劳动部部长
朱训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林汉雄为建设部部长
黄毅诚为能源部部长
李森茂为铁道部部长
钱永昌为交通部部长
邹家华为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兼)
林宗棠为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
戚元靖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曾宪林为轻工业部部长
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杨泰芳为邮电部部长
杨振怀为水利部部长
何康为农业部部长
高德占为林业部部长
胡平为商业部部长
郑拓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柳随年为物资部部长
王蒙为文化部部长
艾知生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彭pei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贵鲜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