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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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对其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四)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
  (六)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制定质量;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遵循起草、审核、审议、通过、公布、备案等程序规定;
  (三)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行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温州”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可以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有关单位参与。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主要考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委托报送备案审查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情况,行政监督答复情况,行政执法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年终考评主要采取自查、案卷审查、查阅台帐、听取情况、执法现场检查、群众评议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本办法规定以及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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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适用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均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监狱必须对被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考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 减刑、假释
第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第七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考核制度。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和立功表现,应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确认。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掌握考核标准。
第八条 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应当由监狱中队、大队队务会议集体讨论,狱政科审核,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监狱提出。市属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可以吸收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列席。
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
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必须手续齐全,罪犯悔改或立功的具体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
第九条 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后,如果发现罪犯有余罪、重新犯罪或严重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呈报撤销减刑、假释意见书。已经裁定的,呈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减刑、假释的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原申报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于假释的、建议减刑幅度较大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复查的,应当到罪犯所在监狱复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
第十三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布,直接宣布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宣布。
假释裁定书宣布后,监狱应当发给假释证明书,按期释放,并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罪犯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减刑、假释裁定应当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的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依法假释的罪犯应当向监狱交纳保释金。保释金按考验期每年2000元计算。罪犯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或有违法行为的,保释金全部没收;未重新犯罪或违法的,考验期满后,保释金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应当持假释证明书,15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假释罪犯进行管理监督。监督考察工作应当有人负责,并建立卷宗,记录监管组织对罪犯的帮教情况、罪犯在考验期内的改造表现、请销假手续等。公安机关发现被假释罪犯有危害社会
行为,应及时通知监狱,监狱必须立即将其收监。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对于减刑、假释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提出意见。
对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是否合法的监督,可以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调阅有关资料、列席监狱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章 保外就医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狱外治疗的;
(二)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三)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第二十条 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由所在监狱中队、大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监狱中队、大队队务会议讨论保外就医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一条 罪犯的疾病伤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鉴定小组成员应当在鉴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当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被保人的能力。担保人资格由提出保外就医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公安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监狱管理机关审批。市属监狱的监狱长办公会议可以吸收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列席。
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
批准保外就医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将罪犯保外就医卷宗连同保外就医的决定送达承办监狱。
第二十五条 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到监狱办理罪犯出监手续,签定保证书,明确责任,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应当向罪犯所在监狱交纳2000元至5000元保外就医保证金。罪犯重新犯罪或违犯国家关于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的,保证金全部没收。罪犯保外就医期满,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无限期保外就医罪犯刑期执行已满或病已痊愈;收监执行未发生违法
犯罪行为的,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领回保外就医罪犯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签定责任书;
(二)监督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
(三)管束保外就医罪犯在限定区域内医治疾病;
(四)配合公安、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的考察工作,定期向公安、监狱管理机关汇报罪犯的疾病治疗情况和现实表现;
(五)发现保外就医罪犯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管理监督,监督考察工作应当有人负责,并建立卷宗,记录监管组织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帮教情况、罪犯疾病治疗情况、保外期间的改造表现、请销假手续等。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在狱内因公致残或者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时,监狱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条 限期保外就医的罪犯,期满前2个月,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与负责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与罪犯本人、担保人见面。失去保外就医条件的,收监执行;经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证明疾病尚未好转,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应当在期满前及时向省监狱管理机
关呈报办理继续保外就医手续。
非限期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每年至少应当实地考察一次,实地考察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考察。被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考察结果。
第三十一条 保外就医罪犯失去保外就医条件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原关押监狱收监;执行刑期已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住址迁移或重新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三十二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被发现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基本痊愈刑期未满的;
(四)限期保外就医的罪犯期限已满而刑期未满的;
(五)其它失去保外就医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保外就医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对于被保外就医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证明是否真实,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对于监狱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呈报保外就医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已经批准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书面纠正意见送交批准机关。
对监狱办理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调阅监狱有关资料,列席监狱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狱有关人员在考核罪犯时弄虚作假、显失公正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监狱、监狱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使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被保外就医的,给予记过处分;与罪犯或他人串通,为罪犯保外就医制造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不认真审查监狱提报的减刑、假释建议及罪犯的考核材料,或复查中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对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院鉴定人员为罪犯做虚假病情鉴定,出具假诊断、假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对被假释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未落实监管措施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采取说情、行贿等手段干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担保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处以保证金2倍的罚款。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相等于保证金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教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教育担负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接班人和发展科技、文化的重大任务,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起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普通高等教育的
改革和发展,加强对有关高等学校改革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学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普通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沿着党的十四大指引的方向胜利前进。

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这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战略任务。高等教育担负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接班人和发展科技、文化的重大任务,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高等教育战线的全体同志,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加快、加大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努力开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解放思想,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开
放的步伐,探索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新路子,在九十年代,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质量、数量、结构和效益等方面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为下世纪的更大发展和提高打下坚实基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有利于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促进经济和
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调动学校的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改革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部门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教育和教学改革,探索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路子。通过改革达到:规模有较大发展,结构更加合理,质量
上一个台阶,效益有明显提高,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
二、改革原有的由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单一体制和模式,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多种形式和途径发展高等教育的新路子。经过改革和试验,我国高等学校逐步形成国家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国家资助为辅;民
办自费;企业办学等多种办学的形式。
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首先使现有学校达到合理的办学规模,同时进一步发挥学校的办学潜力,提高整体效益。到二000年,规模效益应有明显提高,校均规模本科院校由现在的二千五百人提高到三千五百人左右,专科院校由一千人提高到二千人左右。积
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高等学校,尽快制定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条例,加强引导和管理。目前,确有必要新设置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由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后,提交国家教委审批
。国家教委和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历文凭的管理,以保证高等教育的规格和水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三、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自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并注意地区间的合作和互补。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要更多地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加快改革
步伐和发展速度。对经济基础薄弱和教育规模偏小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些地区的高等教育有一个适当的发展速度,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要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层次上,大力发展专科教育,特别着重发展面向广大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专科教育;努力扩大研究生的培养数量,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在科类上,稳定基础学科的规模,适当发展新兴和边缘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
四、发展高等教育必须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突出的地位。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重办好一二所代表本地区、本行业先进水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会同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有计划地选择其中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高等学校和
学科、专业,列入国务院已原则批准的“211工程”计划(面向二十一世纪,在全国重点办好一百所大学),分期滚动实施。对于列入“211工程”计划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中央(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两级教育部门,要采取适当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扩大这些学校的办学自主
权。力争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有一批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校管理等方面能与国际著名大学相比拟。
五、进一步改革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
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明确学校的权力和义务、利益和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国家要加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组织法
等。政府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评估和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保证学校拥有充分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在专业设置、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筹措和使用经费、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职称评
定、工资分配、对外交流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拥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学校要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直接参与高等学校的建设和人才培养、评
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逐步为学校提供社会化服务。
六、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部门重点管理好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
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协调作
用。在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关系上,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各部门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逐步归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协助国
家教委指导本行业培养全国专门人才的规划工作。随着国务院各部门职能的转变和直属企业的下放,对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继续由中央部门办、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下放给地方办、企业集团参与管理等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下放给地方
办的,要将学校的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先在若干部门试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改革,要认真做好。
七、改革高等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资体制。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拨款,满足高教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学校也要改变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观念,走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要研究制定社会
、企业、个人和校办产业等多渠道为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缴费标准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均可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
奖励,对毕业后定向就业的学生予以资助;银行设立贷学金,学校积极开展勤工助学,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部分国家必须重点保证的、特殊的学校和专业,实行专项奖学金或提高奖学金的数额。这些改革,要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紧密联系起来,要与招生和毕
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配套进行。
八、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国家任务计划是重点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技术研究,以及边远地区、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专门人才。国家任务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国家教委核
定后下达。对国家任务计划人才的培养,学校主管部门要保证足够的事业费和基建经费。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要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逐步扩大招收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的比重,调节性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确定。
进一步改进招生和入学考试办法。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主、择优录取的原则。要在高中毕业省级会考的基础上,减少高考统一考试科目,录取时参考会考成绩。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并按有
关规章录取新生。为有利于高等学校按照各自的特色、风格和专业要求培养人才,把选拔新生的职权放给学校。要注意选拔农村、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单位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入学。地方招生部门通过职能转变,负责有关报名、考试和录取的组织工作,为学校招生提供服务。建立和完
善招生过程的监察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包当干部”和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高等学校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学校与用人单位“
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积极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调节性计划中,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逐步进行校内人事、分配、住房、医疗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后勤服务企业化、社会化等改革,理顺关系、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精简机构、优化队伍、改善条件、提高待遇,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内在的办学活力和
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取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试验,统筹兼顾,逐步展开。争取在最近几年内全
国高等学校在实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十、继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学生,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要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加强社会实践,使广大学生坚定建设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增强抵御和平演变、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和总结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加强德育工作的经验,继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
治工作体系,充实德育内容、改善德育工作的形式和方法,努力建设好一支以精干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作为经常性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要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制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要继续和发扬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良传统,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先进的教育经验,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要继续拓宽专业面,加大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科技、文化发展趋势的教学内容体系和课程结构,着重培
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充实和更新教学仪器设备,大力推进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学校与科研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密切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更多地参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实习基地、三结合基地、厂校合作委员会、产学研联合体等,实行教学、科研、生产
(社会实践)三结合,促使学校教育和教学过程与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紧密结合。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新体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校优势,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专业设置、调整专业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学校要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实行
合理淘汰和优秀生奖励制度等,经过改革试验,形成既有严格管理、又有利于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既符合教育规律又生动活泼的教学运行机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修订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条例,制定各科类、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主要课程的教学
基本要求,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在用人单位设立人才质量测试点等,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十二、改革研究生教育。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改善结构和布局,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在满足教学、科研岗位所需人才的同时,着重加强应用人才的培养,注意吸收在职人员接受研究生教育,在一些行业试行专业学
位制度。要理顺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权体系的关系,加快下放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权的试点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评价制度。改进研究生招生办法,进一步完善培养过程,继续进行和扩大研究生兼做助教(协助教学)、助研(协助科研)、助管(协助管理)的
试点,改善研究生培养的物质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在本世纪内力争有一批学校和重点学科的研究生教育进入世界先进水平。
十三、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科技方针,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坚持同教学相结合,努力攀登科技高峰。充分调动科技队伍的积极性,在把主要力量投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要保持一支精干队伍稳定持续地开展基础性研究,巩固
并再建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组织优势力量承担国家“攀登计划”、“八六三”高技术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等重大任务的同时,引导广大科技人员走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应用、开发研究。要大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和中
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把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作为主攻方向。
要改革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管理体制。科技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人员要合理分流、优化组合,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和定期评估。要加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形成一批与产业界密切结合的人才培养与研究、开发基地。要建立合理的科
技投入机制,在国家继续加强对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开拓科技投资渠道,增加科技贷款和设立高新技术开发风险投资基金。
十四、积极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校办产业。校办产业要有利于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教育和教学改革,有利于筹集教育资金,增强办学实力。要组织高校的科技力量,积极投身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生产第一线进行研究开发,多渠道、多层次地转化科技成果,积极进
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讲求实效地发展科技产业。因地因校制宜,利用学校的优势,积极发展经济、科技、文教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第三产业。国家要增加用于支持校办产业发展的贷款规模,并在税率上予以优惠;尽快制定校办产业行政法规,使校办产业有法
可依。学校要加强领导,采取人员分流、企业化管理等办法,努力在实践中探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情况的发展校办产业的多种模式。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九十年代,高等学校教师队伍进入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补充迫在眉睫。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以加强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为重点,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教师和社会的密切联系,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有较高
水平的专家到校任教。要把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整体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问题摆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上。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重奖,并形成规范化的奖励制度。国家建立与
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的教育系统工资制度,制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适当增加教师的地区或校内津贴,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教师可以有不同的实际工资标准,克服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的倾向,按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要进一步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进一步下放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权,并制定有关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要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教师住房建设,争取实现三年解困、五年改善的目标。
十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要加强和重视对国外高等教育的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和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与环境,进一
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改进教育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扩大和搞活国际教育、学术和科技交流合作;要改进派遣留学、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和加强接受来华留学生、选派出国任教教师、对外汉语教学以及在境外联
合办学等工作;尽快制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华办学条例,欢迎和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依照我国的法律和方针政策,来华捐资助学和联合办培训中心、研究中心和校内分院等。
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的领导。高等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要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对深化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级领导部门要积极加以引导和管理,帮助高等学校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199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