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5:18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乌鲁木齐河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乌鲁木齐河河道应当全面规划,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鲁木齐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
(一)从源头依连哈比尕尔山天格尔峰胜利达坂一号冰川起,至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以两侧岸坎为界,无岸坎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界;
(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经乌拉泊水库至兰新铁路桥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至兰新铁路桥的老河床,以两侧岸坎为界;
(三)兰新铁路桥至红雁池电厂铁路桥,两侧以设计洪水位线为界;
(四)红雁池电厂铁路桥至新医路口,两侧以防洪堤或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五)新医路口至卡子湾一孔铁路桥两侧以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六)卡子湾一孔铁路桥至米泉小水渠,两侧以规划的堤防外侧边界线为界。
第七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的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宽度的具体界线,由市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标定界,予以公布。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等要求。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土地、城建、环境保护、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修建通过或跨越河道的各类地面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第十条为 保护河道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护堤地;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堤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涵闸闸门。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快速路的管理。
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修复或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河道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由河道主管机关做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依法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及临时占用滩地的,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河道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其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护堤、护岸林木除外);
(二)在提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的;
(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的;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和修建房屋、市场及其他设施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国家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取石、淘金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碍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类型


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____ 人)

企业简介

(2000字内)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生产现场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序号
企业生产现场具体地址
生产地环境空气功能区

(非一类区)

1



2








2)2013年12月31日后新建铸造企业填报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
审批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3
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



4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 生产工艺

序号
工艺方法

1


2






3. 生产装备

1)熔炼设备及能耗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吨金属液能耗

(需注明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除烟设备

1








2


















2)造型、制芯或特种铸造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3)砂处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清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5)各种旧砂回用率

序号
旧砂种类
回用率(%)

1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切实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民不服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要给予支持,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合法收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