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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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2]2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避免基金的流失,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物价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及投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方案的制订和落实。

(二)负责全市基金的征收及组织协调,建立征收网络,落实代征任务,组织基金入库、保证及时、足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金征收目标任务。

(三)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基金使用意见,负责基金使用申请的受理,进行项目考察评估,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审批结果的执行。

(四)负责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检查监督基金的缴纳、使用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

(六)指导县(市)物价部门做好基金的征管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此项基金由各住宿营业单位代征,即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基金项目及金额,连同住宿费一并向旅客收取,基金收入单独列帐,并在次月5日前将所征基金如数上缴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拒绝代征的,从营业收入中抵扣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项基金由市征管办组织城市区物价部门分级征收。

2、对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性项目,按管价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外获得的利润,全部或部分转入基金。如在自来水调价中,每吨价内征收0.02元基金,此项基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收入单独立帐,并在次月5日前将所征基金如数转入市基金专户。

3、每年从事业性收费总额中征收3%(按规定免征的除外)。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游艺室、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此项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市公安局、文化局或城市区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划块直接征收,所征基金直接转入市基金专户。

5、外省驻潭企事单位(包括营业部、办事处),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征收2.5元,由市征管办负责依法征收。市征管办在每月中旬发出书面征收通知,被征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于次月5日前将应缴金额如数转入市基金专户。

(二)减免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不实行免征。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实行缓征或减征,即由被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征管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和限额内实行缓征、减征。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作出减免决定。

(三)使用票据和基金归集

1、除住宿营业单位从价内计征基金使用税务票据外,其他征收项目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市本级征收使用票据由市征管办统一到市财政局购领,代征部门到市征管办领用;

2、代征部门、被征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基金及时足额转入市基金专户。逾期交纳的,按国家规定每天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原则、范围。按“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专款专用,注重积累,坚持有偿”的原则,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的调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高科技项目开发、“菜篮子”工程建设等。

(二)使用方法、程序。基金的使用,以扶植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有偿使用为主,保证必要的无偿投入,以稳定市场。基金的使用程序:

(1)项目评估。由市征管办根据有关方面的需要对用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2)用款审批。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根据市征管办考察评估结果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批;

(3)签订协议、基金投放。根据审批结果,由市征管办与用款部门或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后,由征管办组织基金的投放;

(4)基金使用的监督。对投入使用的基金,市征管办要进行跟踪监督,凡不按有关规定用途用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应及时中止协议的执行,追回投入的基金,并按有关政策法规或用款协议予以处罚;

(5)基金的归还。对有偿使用的基金,市征管办应根据《用款协议》及时收回本金及占用费。收回的占用费进入基金滚动使用。

第五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市征管办负责基金征收和使用的财务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要求,市征管办财务单设,建立会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财务管理,规范帐务处理程序。

(二)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帐户归集的基金,按季转入财政专户储存。基金的投入,凭“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用款审批表”,由市征管办到市财政办理从财政专储转入征管办基金“支出”帐户的手续,然后按协议进行投放。市财政应按“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用款审批表”的要求,及时足额将资金转入市征管办基金“支出”帐户,保证资金的使用顺畅。

(三)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征收总额的20%核准代征的手续费、奖励基金和征管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转入市征管办基金“支出”帐户。对征收和代征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四)实行财务季报制度。市征管办要按全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将基金征收、使用、结存情况报送市财政、审计部门,并抄报省物价局价格基金征管办,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湘潭市物价局。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潭政办发1996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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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联〔2010〕17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和改进证券期货新闻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报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有关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草案;

(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三)证券期货市场走势分析及对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合约发表评论意见、分析文章等信息;

(四)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宣传信息;

(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信息;

(六)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原则。报刊从事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报道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正确宣传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三)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

(四)重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禁止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的记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在新闻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努力确保新闻事实全面准确无误。

第五条 严格报刊新闻采编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真实。

(一)涉及证券期货市场改革监管重要政策的报道,须严格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正式发布的信息为依据。

(二)审慎报道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和市场稳定运行的新闻题材。涉及证券期货行业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重要信息,须事先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核实;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重要新闻信息应向所涉对象事先核实。

(三)记者报道证券期货市场新闻事件应尽量进行全面采访,并对信息源多渠道核实,信息来源应相互印证、真实可靠。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造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炮制或歪曲新闻事实,避免误导性陈述。

(四)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新闻转载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证券期货新闻信息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载境外媒体信息。

第六条 报刊刊发内容涉及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者合约的评论意见或行情走势分析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对相关撰稿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核实,并注明相关撰稿人员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及所属机构全称。

第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提供证券期货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报刊刊载涉及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的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核实广告发布人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刊载广告应注明广告发布人名称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码。防止有关产品广告以夸大虚假营销误导投资者,防止不法机构利用有关产品广告招揽客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引用或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引用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第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须加强对报刊所属新闻网站的运营管理,建立证券期货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互联网资本市场新闻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条 证券期货类报刊和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的报刊要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规范,配备专业财经采编力量。总编辑、主编及主要采编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新闻专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期货业务。从事证券期货领域报道的记者原则上需具备2年以上财经领域报道经验或证券期货从业经历。见习记者、实习记者及试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报道。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类报刊和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强化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从事证券期货新闻报道的采编人员,需参加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组织的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主动加强对资本市场重要政策的发布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市场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督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重要新闻信息发布机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与同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共同建立沟通联系机制、重大新闻舆情动态通报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协作,组织引导报刊及时客观准确报道资本市场新闻信息,及时妥善处置非法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期货类报刊审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报刊涉及证券期货的新闻报道纳入审读重点,在人员、经费、场地上予以重点保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针对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机制,定期向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刊发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实行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度和属地监管原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涉及证券期货新闻报道报刊的出版质量评估工作,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完善证券期货领域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记录数据库。

第十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各类报刊违规出版证券期货专刊、副刊、增刊,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证券期货信息出版活动。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报刊出版单位采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或“评奖排名”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违规刊发证券期货信息,报刊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或者利用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由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证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9〕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点工程涉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贵阳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暂行规定》拟定《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贵阳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组织

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考核奖惩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资金保障组、征地工作组、拆迁工作组、工程建设组、维稳信访组和宣传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按《加快推进贵阳市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各组职责以及细化工作分解任务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完成所承担任务后,及时报送书面总结。

(二)各阶段任务之间做好衔接。因上一阶段工作延误影响下一阶段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承担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按工期完成的,则考核不受影响。

(三)综合协调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备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进度通报。

(四)项目完工后,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报指挥部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风险责任保证金交纳办法:

1.综合协调组交纳3万元;

2.资金保障组交纳3万元;

3.征地工作组交纳3万元;

4.拆迁工作组交纳5万元;

5.工程建设组交纳5万元;

6.维稳信访组交纳2万元;

7.宣传工作组交纳2万元;

8.云岩区政府交纳1万元;

9.南明区政府交纳4万元;

10.小河区政府交纳4万元;

11.花溪区政府交纳6万元。

保证金从管理费安排给各组及区的工作经费中直接划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专户保管。

(二)奖励

1.全面、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花溪二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按工程(工作)量和完成情况,以保证金为基数,对各责任单位予以1:3的奖励,并返还保证金。同时,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超时限一周以内,予以1:2的奖励。

3.奖励经费从计提的管理费中安排。

(三)罚则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时限一周以上,不予奖励,并扣罚保证金;

2.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时加重扣分;

3.相关责任单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4.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重点工程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