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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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61号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的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双狮村、铜光村、铜霞村、先锋村、新庙新村、新庙东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开发的工业区;郊区七坝路周围500米以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等工作。市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协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除特定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因警卫、科研需要经批准养的特种犬和居民经批准养的观赏犬外,一律不准养犬。

犬类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养特种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犬类须有固定的圈(拴)养区域;

2、须有专人负责;

3、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居状况良好;

4、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内实行《犬养准养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 在限制养犬区域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养犬申请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凭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养准养证》和犬牌。

《犬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费用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已在限制养犬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养犬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暂住的,应当在15日内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第十二条 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饲养。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到指定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2、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

浴池、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6、管养人负责清除犬在户外的排泄物。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管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诊治和免疫,并承担伤者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市畜牧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管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杀:

1、未领《犬类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的;

2、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经通知逾期不办的;

3、外来有证犬在我市超过15天未办理我市《养犬许可证》;

4、限制养犬区外无证犬进入限制养犬区的;

5、扰邻经教育不改,逾期未处理的;

6、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注射的。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纵犬伤人的;

2、倒卖、伪造、涂改《犬类准养证》的;

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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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要求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扎实做好农村居民(含生活在乡镇和农村的城市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结合农村地区特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附件 :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ncwsgls/cmsrsdocument/doc10266.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网络系统应用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是指由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新乡市电子监察中心使用管理的光纤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系统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光纤网络系统,指市、县(市、区)、乡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延伸到相关部门及服务大厅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和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开展管理监督业务的专用光纤系统,包括光纤、路由器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应用系统,指用于开展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的软件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系统设备,指根据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业务配置和配发的核心设备(指各级各类中心机房内的所有设备、县级电子监察监控设备等)、公共设备(指各级各类中心公共区内所有办公设备、监控设备等)、管理监督办公设备、部门窗口计算机等设备。
  第六条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设备维护到位、网络运行畅通、系统运行稳定、注重信息安全;主要任务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和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应用效能。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是,市级统一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
  (一)新乡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全市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电子监察中心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做好全市电子监察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做好全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经费预算安排。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监察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安排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市县分别成立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日常管理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网络系统和设备故障及时发现和快速排除。市日常管理维护小组设在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组长由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主任兼任。
  第二章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市、县、乡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及服务窗口、有关分中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和行政审批网络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科室,每个工作日要检查联网计算机、路由器、视频监控器、服务器等设备性能完好程度、接通电源情况、光纤网络畅通情况和系统软件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市、县(市、区)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有关分中心和行政审批网络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报告故障情况;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接到故障报告后,及时通知市级日常管理维护小组组织人员对故障情况作出判断,并通知有关单位(公司)人员到场协助处理故障。
  (二)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有关分中心、行政审批网络系统连接有关单位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时向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告故障情况;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到故障报告后,通知本级日常管理维护小组组织人员对故障情况作出判断,并通知有关单位(公司)人员到场协助处理故障,同时将故障处理情况报市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备案。
  (三)对于网络光纤不畅通的问题,市联通公司负责排除市本级和市辖区网络光纤故障。县(市)联通公司负责排除本级网络光纤故障。对于有关联网计算机的故障,由各级责任部门负责排除,未进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包括分中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由本部门负责排除。对于有关系统软件、路由器、视频监控器的故障,市、县(市、区)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应当日通知有关公司。有关公司排除故障后,及时将排除故障情况报市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备案。
  (四)县(市)、区本级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向市级维护小组报告。市、县各单位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后,一小时内向本级日常管理维护小组报告故障情况;各级维护小组接到故障报告后,二小时内作出故障判断。
  第十条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需要增加或调整行政审批系统光纤线路和增加或变更接入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的网络设备,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数据信息中心审查后提出意见,并转市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规划与技术保障组,由规划与技术保障组负责通知市联通公司组织实施铺设或按照批准的指定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第三章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与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连接的计算机称为内网计算机。内网计算机用户在使用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和电子监察系统、文字处理软件、内网邮件系统、内网共享硬盘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注意定期备份文件和资料,不得随意处理和传输涉密的文件或资料,防止出现泄密。
  第十二条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各中心及服务窗口和相关科室不得使用内网计算机接入互联网。非内网计算机不得连接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对统一配备给内网计算机用户的应用软件、用户名称、设备编号、IP地址等,由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未经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
  第十四条非内网计算机用户不得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内网计算机用户也不得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运行其他软件和使用外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五条内网计算机用户应经常做好本计算机的资料备份工作。如出现计算机硬、软件或网络故障,应立即通知本级维护小组处理,不得擅自重装、修改系统或请外单位人员拆修,更不能任意调换设备。
  各级日常维护管理小组应认真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第四章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对纳入行政审批系统管理事项的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项目名称及有关运行流程和环节、责任领导及承办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的变化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经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转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或转软件供应商进行调整修订。
  第十七条市、县、乡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各服务窗口单位、有关分中心运用行政审批系统软件的效果和意见,及时提出健全行政审批系统功能的具体需求,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转市公共数据中心或转软件供应商进行调整修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系统设备和光纤线路维护管理费用,属于与设备供应商和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内的,由有关公司负责;属于合同之外的,或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维护费用,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设备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