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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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促进本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第三条 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公布。
制定《产品目录》,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贷款、原材料、能源或者经销其产品。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方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按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经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证办公室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标签符合食品标签标准;
(三)有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轻食品生产者负担和有利于食品行业发展的原则,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等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至四年。具体期限由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发申请,经复审合格更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更换许可证又继续进行生产的,以生产无证产品论处。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省统一的标记和格式,统一进行编号、印制,并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出厂日期和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无包装的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或者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经复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生产者使用的;
(四)产品经质量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五)通过行贿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本省已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应当持有产地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检验报告;未取得产品检验报告的,必须报请销售地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未持有产品检验报告又未报请抽样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即擅自销售的,以销售无证产品论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情况,依照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其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案件,由县级以上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查处程序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查处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案件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徇私枉法、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敲诈勒索、乱扣乱罚、吃请受贿,
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低价购买样品,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分严重和屡教不改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将其调出现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检验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尽量减少申请者费用开支和收费单位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省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省食品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无证产品:指食品生产者未持有或者持有失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指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以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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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0号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类)。

第三条 对以上各类科技公共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对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批准组建或续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的,在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根据建设进展一次性或分数次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助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各自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申请资助的,其依托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或《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组建或续建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八条 对于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申请资助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新建项目的资助经费中8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续建项目的资助经费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50%的经费应主要用于外聘专家费用、论文费用、专利申请费用等。资助经费中用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申请者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申请者的监管帐户。

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具体资助评审程序按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依法组织招投标。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地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绩效评估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续建项目经费额度与前期的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结果相互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措施,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组织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牵头负责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的协调;负责以工代赈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省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省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息发布、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军事需求制定经济动员规划、预案;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组织落实国防建设项目;进行动员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经济动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促进苏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管理有关苏北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完成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检测;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贯彻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参与审核股票发行方案,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负责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编制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六)外资与经贸处(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承办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七)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九)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负责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归口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一)服务业处(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编制省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的重大问题;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三)区域经济处(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全省以工代赈计划。
  (十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五)宏观体制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六)企业与市场改革处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粮棉流通体制、住宅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十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合作和参与西部开发等有关工作。
  (十八)对口支援处
  承担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拉萨、与陕西挂钩扶贫协作、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新疆伊犁州等工作。
  (十九)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省内外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
  (二十)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7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5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保留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