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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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 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 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 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 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
第九条 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
第十一条 本校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教师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要设立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制定跟踪新技术的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
第十三条 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
第十四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十五条 图书总数不少于4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的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2%。
第十六条 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第十七条 要结合专业,选择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攻关项目。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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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的崇高选择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研究室 王泗友

胡锦涛在2003年7月1日“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又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目标,就是要通过全党的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建设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作贡献,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立场、崇高选择和价值追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一)共产党员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终身实践的人生理想
毛泽东在他的光辉著作《为人民服务》中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又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的宗旨。”从此,“完全”、“彻底”、“全心全意”,就成为共产党人履行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共产党员必须终身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全b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终身实践的指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员终身实践的指南,是对共产党员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根本检验,是对共产党员是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检验。只有从入党那天起,直到生命的终点,都始终不渝地忠实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酌党员,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很容易酌事。正如毛泽东曾经说过的,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一贯地有益于人民,这才是最难最难酌。共产党员要做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终身实践的指南,就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建设和改造,牢固树立起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树立起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人生价值观,特别要经受住革命和建设的转折关头的考验,经受住自己人生重要转折时期的考验。
第一,共产党员要经受住革命转折关头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变时期的考验。革命斗争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两种转折关头。一种是革命暂时失败,由高潮转入低潮。另一种是革命胜利发展,由一个发展阶段进入到另一个发展阶段。两种转折时期都是对共产:党人的考验。1927年,在大革命失败后的腥风血雨中,真正的共产党人英勇不屈,大批共产党员壮烈牺牲,留下的爬起来继续战斗。但也有的人变节投降,或者脱离革命。大浪淘沙,反映出理想、信念和宗旨的根本差别。新中国成立初期,当中国革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转折时期,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牢记毛泽东对全党提出的谆谆教导,保持了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但也有人经不起考验,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出现了腐化堕落现象。在社会主义建没时期,最大的转折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大多数同志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中,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为人民服务。但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的人又经受不住考验,出现了政治亡的动摇和思想作风上的蜕变。总之,每一次革命和建设的重大转折关头,都是对共产党员的严峻考验。能否经受住考验,关键在于理想信念坚定与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与否。
第二,共产党员要经受住自己人生重要转折时期的考验。一个党员、干部所能遇到的人生重要转折时期包括取得成绩被重用时、遭到打击被排挤时、临近退休即将失去权力时等等,这些都是对党员、干部的考验。此外,还可能遇到紧急时刻的生死考验。在这些考验面前,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两种表现。真正的共产党员无论自身的情况怎样变化,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顺利时谦虚谨慎努力为人民做更多的工作,挫折时振奋精神从点滴做起,退休前后,“不用扬鞭自奋蹄”,抓紧时间作贡献,紧急时刻挺身而出为维护群众利益勇敢斗争。另有一些人的表现却不像共产党员,他们在顺利时忘乎所以不求进取,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受挫折时消极颓废一蹶不振,临近退休时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晚节不保,紧急时刻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临阵脱逃。在人生重要转折时期和紧要关头这泾渭分明的两种行为,孰优孰劣,孰高孰低,已是一目了然。
(二)共产党员要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
完全、彻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既要求共产党员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终生追求,同时也要求共产党员,办每一件事都从人民利益出发,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的宗旨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一个共产党员要做到一切言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是非分明,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对于那些明显违背马克思主义、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的言行坚决抵制和斗争,及时向党的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决不能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更不能站在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一边,充当保护伞。
第二,胸怀全局。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来想事情、做决议、处理叫题。有些事情在局部看来是可行的、有益的,但在全局看来却址不可行的、有害的,这样的事情就能办。比如发展地方工业,有的项目对于环境污染很大,对于一个小地区、一个单位来说,能够带来利益,但是对于大环境却危害很大,这样的项目就不能上,已经上马的也要从大局出发,该彻底治理的坚决治理,该下马的坚决下马,决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为了当前利益损害长远利益。有的事情在局部看来是不可行的,是有害的,但是在全局看来却是可行的、有益的,就一定要办,而且要办好。
第三,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模范。在工作岗位要努力工作,热心服务,团结同志,严守纪律,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热心公益事业,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直至生命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自觉地弘扬社会公德;在家庭生活中,要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尊敬老人,夫妻互敬互爱共同进步,培养下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家庭这一社会的细胞健康活跃,用家庭美德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没。共产党员要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就要坚决抵制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作风。不要在单位一个样,在社会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另一个样;在台上讲的一个样,到台下干的又一个样;在领导面前一个样,领导不在又一个样。这种“双重人格”的现象,不应该在共产党员的身上存在。
)共产党员实践为人民服务宗旨要做到在本职岗位上无
社会分工日趋复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点。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主要是通过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来实现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既是社会分工中的一个普通劳动者,又是一个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大目标而奋斗的自觉的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而奋斗,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主要体现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建功立业,无私奉献,把本职工作岗位作为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主阵地。共产党员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对待社会分工和个人愿望的关系。首先要做到服从组织安排,干一行,爱一行。要使个人利益服从于人民利益,服从于党的事业,只要干上一件工作就努力干好。其次,如果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明显与本人的特长爱好不相符合,也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组织上和同志们了解自己的特长,使组织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把自己安排到更能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但是作为党员,不能借口工作不适合而消极怠工,也不能为谋取私利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达到个人目的。作为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部门,既要教育党员热爱本职工作,又要注意发挥每个人的长处,努力做到人尽其才。
第二,要有对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高度赞扬了白求恩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为人民服务,只有良好的愿望不行,还必须把良好的愿望与过硬的本领结合起来,做本岗位的模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人的专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就必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中,一个人的奉献精神可以主要地通过牺牲式的奉献表现出来,这种精神今天也是十分宝贵和必要的,但是仅此还不够,还要有创造式的奉献。从事拄术工作的党员,要努力钻研,革新创造;在管理岗位上的党员,要研究工作规律,努力开拓创新;在服务岗位上的党员,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在生产岗位上的党员,也要提高生产技术工艺水平,提高劳动效率。总之,各行各业各个岗位,都需要既有奉献精神又有才能的人,共产党员应当成为其中的骨干力量。
第三,要自找“麻烦”,门我“加压”。为人民服务无止境,共产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主动找事干,自我“加压”。优秀党员徐虎,为了方便群众,挂出了24小时服务的牌子,自己的工作量增加了许多,却解决丫群众的困难。青岛市一个区公安局,为了解决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了办理户籍证件的责任制,限定时间,落实到人,受到群众的欢迎。信访干部吴天祥,为群众排忧解难不分分内分外, “包揽”了许多群众为难、领导难办的事。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知跑厂多少路,说了多少话。这种自我“加压”的行为,体现出共产党员时刻为群众着想,乐于奉献的崇高品质,体现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自觉性。
第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条件更加充分,身上的责仟更加重大,抵御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袭也更加重要。领导干部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主要表现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上。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做清醒的政治家;勤奋创新,勇于改革,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促进派;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一个忠实的人民勤务员;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一个党和人民放心的好干部。


参考书目:胡林辉,金钊主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十二讲》,人民出版社,2004。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