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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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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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打击偷税,遏制避税,堵塞税收漏洞,确保2002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总局要求各地2002年下半年采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地应对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具备享受优惠条件的涉外企业,除应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待遇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是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已到期的涉外企业,要及时按规定征税;二是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的,其注销时要及时补征已减免的税款;三是对因外商撤资而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追补应征税款;四是对外商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清查是否有超越有关税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
二、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对于涉外企业申请的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国产设备抵免、财产报损、加速折旧、提取坏账准备金等直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事项,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并对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不按规定及超越权限的审批行为,造成税款流失或递延的,要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并追究责任。
三、严格清理欠税,堵塞漏征漏管。一要加大税务检查力度,打击偷税,遏制避税;二要全面清理欠税,坚决杜绝新欠,力争结清陈欠,千方百计把欠税清缴入库;三要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通过与外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摸清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户数,查处漏征漏管户,并追补应纳税款。
四、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检查力度。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散并且管理难度较大,但是体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各地要结合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对预提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预提所得税的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源监控。目前有些地区对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重视不够,情况不明、各项经济指标不能量化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分析的材料既不客观又无具体数据,不利于准确、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因此,各地要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科学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对于涉外企业中的纳税大户,要继续按照总局规定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并建立纳税大户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对于涉外企业所得税,除按要求进行季度分析外,如发现月度收入出现异常,尤其是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出现异常,也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分析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增收措施 查补涉外企业所得税金额
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小计
清理税收优惠
清理审批事项
清理欠税
清查漏征漏管
检查预提所得税
其他
合计

备注:请用excel制作表格并报软盘。


量刑规范化使得同案趋于同判

裁判文书应有量刑理由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控辩双方“辩一辩”,法庭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说:“这样规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
  有关专家指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更有利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和案外因素的干扰。
  “同案”应当趋于“同判”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注重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以量刑均衡原则为指导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近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指导意见共分5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为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三部分为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第四部分为常见犯罪的量刑,对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作了具体规定。

作者: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