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5:27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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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字[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即将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据此进行适当调整。为保证这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我委决定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前,暂停我委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及有关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工作。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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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确保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领导机制,并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领导、指导本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4年,在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陆续启动条件具备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并于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有效解决好人员、经费、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分工协作,精心实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一位公民,政策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全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区切实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要认真组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芯片和模块等生产、供应工作,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订困难居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根据《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公安部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大力宣传,为民便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安排,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度,改进方式,提高质量,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094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见附表一。
  二、相应提高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一: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4a5c01.pdf
附表二: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4a65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