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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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难燃输送带是用于煤炭、冶金等矿山井下生产运输的重要物资。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确保产品质量,避免盲目发展,更好地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决定对该产品实行定点生产管理。
(一)定点生产产品范围
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包括塑料整芯型、橡塑整芯型及橡胶分层型矿井用难燃输送带。
(二)定点企业范围
在近几年化学工业部安排生产计划并与煤炭部门安排产需衔接的生产企业中择优确定,包括化工系统及其他系统的企业(具体定点生产企业范围见附件一)。
(三)定点生产基本原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按行业归口管理的精神,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
2.现有难燃带生产总能力为410万米,“七五”、“八五”期间煤炭系统对难燃输送带需求量为180万米左右,加上扩大出口部分,初步确定,定点生产能力应控制在200~250万米。
3.难燃输送带生产企业应达到规模合理,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符合化学工业部HG4-1619-87标准要求。
4.参加定点生产的企业,不受系统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以省为单位,难燃带生产企业以定点一家为宜。就是在煤矿比较集中,需用难燃输送带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不要超过2个,并在上报时排列名次。
5.对定点企业,化学工业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视条件予以重点支持。
(四)定点生产的具体条件
1.产品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HG-1619-87标准中规定的全项物理性能和滚筒摩擦、酒精喷灯燃烧、丙烷燃烧、导静电四项安全性能指标。
2.具有完整先进的生产线,检测手段齐全。其中必须具备:①硫化机有效硫化长度在5米以上(含5米),整体带芯结构输送带生产具备完整可靠的浸胶(塑)及干燥(塑化)设备。②物理性能检测仪器和酒精喷灯燃烧、滚筒摩擦、导静电三项安全性能试验装置。
3.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生产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和企业内控制标准,有一支掌握难燃输送带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悉难燃输送带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队伍。
4.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必须经化学工业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产品鉴定。
6.定点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原则上为橡胶型、橡塑型、塑料型带合计10万米以上。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按《矿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格式要求认真填写(见附件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化学工业部橡胶司。
2.根据企业申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结果,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安排化学工业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按收费标准支付。
3.产品质量经监测中心测试合格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组织专家考核组(专家单位见附件二),进行现场检查。专家考核组提出定点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由橡胶司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专家考核组要按照定点条件,制订考核实施细则,按细则进行检查。
(六)定点企业管理
1.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精神,加强对本地区定点生产企业的组织领导。企业应通过努力,在管理上迈出新步伐。并通过自查及走访用户,掌握产品质量情况,坚持按标准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厂。
2.化学工业部橡胶司组织对定点企业生产的难燃输送带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每2年进行一次质量普查。并对抽查及普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3.要坚持科学态度,确保产品质量。在定点生产办法实施之后,对在企业管理、产品评优、售后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生产企业,部和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4.今后再增加生产能力,原则上通过现有定点生产企业挖潜改造解决,不铺新摊子。确因出口需要新增的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化学工业部视情况决定。
5.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及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不能以任何理由与点外企业开展该产品技术转让及其他方式的技术合作。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现有难燃输送带生产企业名单青岛第六橡胶厂 北京橡胶二厂
湖北宜昌中南橡胶厂 重庆中南橡胶厂
山东枣庄橡胶厂 太原新华化工厂
石家庄第一橡胶厂 安徽淮北市橡胶厂
河南鹤壁橡胶厂 河南许昌橡胶二厂
河南开封橡胶厂 哈尔滨北方橡胶厂
佳木斯塑料二厂 沈阳橡胶机带厂
天津橡胶机带厂 安徽淮南橡胶管带厂
徐州淮海橡胶厂 湖南矿用橡胶厂
山西长治市橡胶厂 辽宁阜新市橡胶厂
银川市胶带厂 吉林四平实验厂
焦作市橡胶三厂 洛阳商都橡胶厂
上海胶带厂 合肥胶带厂
广州胶带厂 兰溪橡胶厂
南昌第一橡胶厂
附件二 矿用难燃输送带考核组专家单位
组长:青岛橡胶工业研究所
副组长:管带协会
成员:青岛第六橡胶厂
北京橡胶二厂
宜昌中南橡胶厂
北方橡胶厂
附件三
矿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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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隶属关系│ │ 商 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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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何部门 │ │投产日期│ │一九八八年│ │一九八九年│ ┃
┃ 组织鉴定 │ │ │ │ 实际产量 │ │ 预计产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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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难燃带 │ 橡 胶 型 │ 橡 塑 型 │ 树脂(PVC) │ 其 他 │ │ ┃
┃ ├───┬───┬───┼───┬───┬───┼───┬───┼─────┤ │ ┃
┃生产分类 │分 层│整 体│钢 芯│分 层│整 体│钢 芯│整 体│ │ │整体带芯│ ┃
┃ ├───┼───┼───┼───┼───┼───┼───┼───┼─────┤ │ ┃
┃综合生产能力 │ │ │ │ │ │ │ │ │ │ │ ┃
┃ ├───┼───┼───┼───┼───┼───┼───┼───┼─────┤ │ ┃
┃1988年实际产量│ │ │ │ │ │ │ │ │ │设备能力│ ┃
┃ ├───┼───┼───┴───┴───┴───┼───┴───┴─────┤ │ ┃
┃宽度规格 │ │ │ │ │ │ ┃
┠───────┼───┴───┴───────┬───────┴───────┬─────┴────┴──────────┨
┃ │ 生 胶 kg/m2 │ 树 脂 (PVC) kg/m2 │ 纤 维 kg/m2 ┃
┃ ├───────┬───────┼───────┬───────┼──────────┬──────────┨
┃ 主要原料 │ 整体带芯 │ 分层带芯 │ 整体带芯 │ │ 整体带芯 │ 分层带芯 ┃
┃ ├───────┴───────┼───────┴───────┼──────────┴──────────┨
┃ 消耗情况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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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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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炼 胶 机 │ 压 延 机 │ 硫 化 平 板 │ 浸 渍 机 │ 专用检测仪器设备 ┃
┃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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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市化工 │ 盖章 │ 化工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 │ 盖章 ┃
┃ 厅 (局) 意见 │ 月 日 │ 检 测 结 果 │ 月 日 ┃
┠───────┼────────────────┼───────────────┼────────────────────┨
┃ 现场考核 │ 组长签字 │ 橡 胶 司 │ ┃
┃ 小组意见 │ 月 日 │ 审 查 意 见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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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报复印件 一) 鉴定证书一份 二) 产品检测报告单一份



19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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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加强对短期外债的管理,保持合理的外债结构,有效地利用短期外债,支持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短期对外借款系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借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外汇商业信贷。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的外债结构、偿债能力以及为发展出口所需的外汇周转资金的需求情况,确定全国短期外债控制规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出口创汇能力、短期外汇资金需求以及上一年短期对外借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核定下达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区、市分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的外汇自有资金与资产比例、资金来源、经营情况、偿还能力,核定下达银行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
四、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按年度进行调整。短期对外借款月末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所筹资金可周转使用。
五、短期对外借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外汇交易。
六、境内经批准有权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在核定的余额控制指标内负责筹措短期对外借款,其对外签约、或在指标内提款不必逐笔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七、金融机构向出口创汇企业、外贸企业发放一年以内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可以用新增加的出口收汇或替代进口的收汇,先偿还借款本息,后办理外汇分成。
八、非金融性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直接向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银行筹借短期借款,贷款协议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局批准。
九、经营外汇业务的各银行确实需要 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经批准可以直接借用短期对外借款。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占用其总行规模,并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带帽下达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借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有关报表和借款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借款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将视情节轻重 ,对其实施警告、罚款或停止对外借款业务的处罚。
本《通知》下发后,原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158号文《关于对沿海地区短期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10月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京经贸管字〈1996〉00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定的《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景泰兰、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景泰兰是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签注后退企业,副本由发证机关存档)、出口商品明细单两份(明细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
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影印件)。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影印件)。
(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医保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出口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
(六)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七)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