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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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

十政发[1999]4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含东风汽车公司代管的市属铁路专用线)路政
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
国务院《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管理。
  第三条 东风汽车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铁路处),是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管理
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交通、市政、民政、工商等部门依照职权做好铁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第六条 东风公司铁路处负责铁路安全管理,铁路公安部门和地方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共
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第七条 一切建筑物、树木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规定的限界。在铁路弯道
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掺望的建筑物和种植防碍行车掺望的树
木。违反者,铁路处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铁路处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采取措施强制拆除或砍伐;给铁路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在铁路线上置放障碍物;
  (二)在铁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三)在铁路线路两侧20米以内放牧、开荒种地;
  (四)扒乘货物列车,钻爬或翻越铁路车辆;
  (五)损毁、移动、盗窃铁路器材及其它行车设施;
  (六)盗窃铁路运输物资;
  (七)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八)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上述行为,必要时送铁路处安全监察室、铁路公安部门处理,现场公
安人员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拘留。
  第九条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路外冲撞、伤亡事故时,由铁路处安全监察室依照有关事
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
行。
            第三章 铁路道口安全保护
  第十条 道口看守员要坚守岗位,认真掺望,及时起放道口栏杆,正确指挥行人、车辆
通过道口,有关部门应协助铁路处抓好道口安全管理。必要时,由公安交警协助维护繁忙道
口的秩序。
  第十一条 铁路处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配置标志和防
护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
口,按协议到期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铁路处有权制止并报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强行拆除。
  第十三条 道口的临时增设、加宽、改移和拆除,必须得到铁路处的批准。
  第十四条 铁路道口应按照“ 谁受益、 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修建、加宽和改
移。委托铁路处看守和维修时,受益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缴纳看管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市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对
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驾驶员,由铁路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停车或止步掺望,确认安全时,方可
通行;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 必须听从道口看守员的指挥, 严禁抢越道口。道口栏杆关闭
时,严禁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第十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凡遇下列警示之一者严禁通行:
  (一)道口音响器发出警报;
  (二)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
  (三)道口栏杆已放下;
  (四)道口看守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口附近及线路两侧安全范围内摆设摊点,违者,铁路处有权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铁路处必须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
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对损毁、拆卸或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它行车设施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情节严重者,送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铁路用地,违者,提请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
侵占,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 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
库,或进行爆破施工、采石和引火烧荒,有此类行为,铁路处有权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铁路处有权强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建筑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从
事危及铁路设施安全的活动。违者,铁路处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
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向铁路线路、路基倾倒垃圾、污水,或在铁路线路上堆放杂物、凉晒柴
草的,铁路处有权制止,并由铁路处或相关单位责令其恢复原貌。
           第五章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
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一)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二)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三)钻车、扒车和跳车;
  (四)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和打晒农作物;
  (五)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盲、聋哑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
老弱病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
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1、死者尸体经铁路公安机关检验后,通知单位或家属认领, 应及时进行火化或处理。
无理拖延不处理者,铁路公安机关有权处理,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
  2、无人认领的尸体,经铁路公安机关检验确认后,由铁路处负责处理, 费用由铁路处
负担。
  3、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处不承担任何费用。
  4、对送医院抢救的伤者,医疗单位都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抢救治疗, 不得拒
绝。属于本人责任的伤者, 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 一时无
法查明的暂由铁路处垫付。
  5、伤者经医院会诊鉴定可以出院时,应按时出院。拒不出院的, 由伤者所属单位或街
办、乡、镇、村领回,不得拒绝。经过调查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残废者,由民政部门
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
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在铁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
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的,由铁路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
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扰乱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 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
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由铁路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行为人处500 元以下罚款。
构成危害社会治安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害行车安
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故意损毁、移动、拆卸铁路运输设施和设备或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
车倾覆的障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行为人不服铁路处处罚决定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行为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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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4号-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4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

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制发《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的通知

1984年9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我行制订的《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对执行贷款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新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各类贷款合同,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二、凡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各类贷款合同,尚未到达还款期限部分,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对外承包工程各类贷款项目中,尚未签订正式贷款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明确还款期限的贷款,经办行除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贷款手续外,所有各类贷款,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中央各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应于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向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一九八五年对外承包工程各类贷款计划。

附件: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
为了支持对外承包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国承包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都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二、贷款种类。
(一)项目周转金贷款
1.使用范围:公司为了承包国外工程需要派出人员和在国内备料支出人民币,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项目周转金贷款。
2.贷款手续:公司应根据年度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项目周转金年度贷款计划,报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年度贷款指标,并抄报经贸部。
公司在批复的贷款计划范围内,凭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和贷款申请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审查核定后,借款单位按批准的贷款申请书于一个月内同开户的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过期作废。
3.贷款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承建项目移交对方后半年内,全部还清;
4.贷款利率:按月息4.8‰计取。
(二)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
1.使用范围:公司使用财政部借给的外汇额度周转金,自有资金不足支付,可申请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贷款只限于向中国银行使用外汇额度周转金,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2.贷款手续;公司凭经贸部分配外汇额度周转金通知,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人民币配套贷款,经建设银行总行审查批准,与开户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期限:按照经贸部分配外汇额度周转金通知规定的期限,在偿还外汇额度的同时,还清人民币配套贷款,借款单位在此期限内,可以周转使用;
4.贷款利率:按月息4.8‰计取。
(三)带动设备出口贷款
1.使用范围:公司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自有资金不足支付设备价款时,可以申请带动设备出口贷款;
2.贷款手续:公司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应在对外洽谈前,向建设银行总行提供意向性协议和有关资料,邀请建设银行总行参加对外洽谈活动,经公司报经贸部审查,转报国务院专案批准,持批准文件和对外洽谈记录、协议、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后,通知公司和公司开户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4.贷款利率:原则上根据贷款期限长短及国外利率情况实行浮动利率。一般可按下列利率计算:
一年至三年(包括三年)月息4.8‰;
三年以上至五年(包括五年)月息5.4‰;
五年以上,利率另行商定。
三、贷款条件。
1.公司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经济核算制度,并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效果和企业信誉。建设银行对完成合同差,经营管理不善,对外丧失信誉的公司或承包项目,不予贷款;
2.承包的工程(项目)配套条件必须落实,必须有可靠的经济效益;
3.公司必须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偿还贷款,并有经银行审查任可的、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为其作经济担保;
四、贷款管理。
1.各项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开始支用贷款。项目周转金贷款,由借款单位将贷款一次转入存款户;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借款单位在购买外汇时支付;带动设备出口贷款,借款单位根据核定年度贷款计划,于季度开始前五天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月份用款额如有增减,经建设银行同意后,按变动后的数额转存。上述贷款均从支用时起计息。
2.各类贷款,每季计取一次利息。逾期贷款加收20%的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50%的利息。经办行应监督企业用对外承包或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归还;不足部分,应由担保单位归还。
3.借款单位应向开户的建设银行按期报送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有关的财务、会计及统计报表资料。建设银行有权调阅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进行现场检查;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出口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向经办行提送国内生产厂合同副本,按设备生产进度由当地建设银行监督拨付设备款。
4.建设银行在借款单位整个贷款期内,要对贷款项目的合同、协议和财务、统计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协助借款单位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强施工管理和财务核算,促进借款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提高经济效益,到期还清贷款。
5。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监督支用,计收利息,按期收回本金,并应按季将发放对外承包企业贷款和收回情况以及贷款项目合同完成的进度,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报送总行,并抄送经贸部。第四季度应报送全年情况。
五、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一〕对外承包企业人民币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借款单位名称: 建设银行编号:
开户建设银行名称: 主管部门: 电话: 联系人:
┌───────────────┬────────────────────┐
│承包项 │工程所在 │
│目名称 │国家地点 │
├───────────────┼────────────────────┤
│ │ 当地币 │
│ 建筑面积(工程量) │ 合同造价 _______ │
│ │ 折合美元 │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
│ 施工期限 个月 │ 计划年度完成工作量(美元) │
├───────────────┼────────────────────┤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预收工程款(包括临建工程) 美元 │
├───────────────┼────────────────────┤
│ 工程(项目)需要人民币 元│ 预收工程款 │
├───────────────┤ 和自有资金 (折合人民币) 元 │
│ 用途 │ 可以解决部分 │
├───────────────┼────────────────────┤
│ 申请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 还清本息日期 年 月 日 │
├───────────────┼────────────────────┤
│ 用款计划: │ 还款计划: │
├───────────────┴────────────────────┤
│ 经济担保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 电话 │
├────────────────────────────────────┤
│ │
├────────────────────────────────────┤
│ 建设银行 │
│ 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申请表一式五份,经银行审批后其中一份退借款单位,二份送
经贸部财会局和合作局,一份送建设银行经办行,一份银行留存。
2.借款单位接到批准的贷款申请书后,即与经办行签订贷款合同。
(附二)对外承包项目人民币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外施贷字第__号
申请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__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建设银行总行____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
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____年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千分之__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贷款挪做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五十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资金中清偿。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担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