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47:15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监会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搞好1999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年检期限截止到2000年5月31日。各派出机构要在3月15日前将年检通知书送达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督促各公司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15日内如实报送年检报告书(附件一)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逐项核查年检要求的各项内
容,切实掌握公司真实情况。辖区内公司数目在10家以下的,要对全部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辖区内公司数目在10家以上的,可列出重点进行现场抽查,但抽查数目不得少于公司数目的50%。
各派出机构须在4月31日前将通过初检公司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复检。
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要重点审查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注册资本到位率、资产状况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检查公司客户保证金的收取、存放、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净资产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90%,特别是增资后资本金是否有抽逃的现象;
(三)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资产结构、风险准备金、流动比率、抗风险能力及经调整的净资产;
(四)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查公司有无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将客户指令入市等违反《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行为,是否遵守证监会关于季报、年检、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未增资到位、不符合证监会有关财务要求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予通过初检。
三、对于不予通过初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盘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提出有效的应变措施,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四、各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区内期货咨询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附件二、附件三),监督公司切实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作,对于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尤其是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要注销其许可证

五、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与年检工作一并进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条件、程序和所需上报的材料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各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报送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四)和其他
材料,对其中初审合格的,可与期货经纪公司1999年度年检报告一并报送证监会。



2000年1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自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审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工作站具体承办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证件签发、款物发放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传销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由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资料,村、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表格信息资料,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县区民政局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6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宣传发动群众,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扎扎实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经食品放心工程部际协调会议研究决定,2004年5月22日至26日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地位;坚持开拓创新,大造声势,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准确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坚定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强化三个理念。即: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当地政府要负总责;一个品种的食品安全,其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需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和我!
  主要宣传用语是:
  (一)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三)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五)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六)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七)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
  (八)保证饮食健康,促进全面小康

  二、重点内容
  (一)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内容和整治目标。
  (二)宣传近年来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去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果。
  (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
  (四)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宣传一些企业坚持诚信,确保食品安全的好的典型。支持和保护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五)曝光一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三、主要形式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进群众”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食品放心工程的特点,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多样化的宣传形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立体宣传。
  (一)要落实“三个一”内容:即组织当地大、中、小学,上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在省会城市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研讨会;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一次集中披露。
  (二)要通过咨询台、开辟媒体讲座专栏、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和科普展览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和科普知识教育。要动员大中型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建立宣传专栏或展板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三)有条件的可组织一些消费者到食品企业参观,培养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消费信心。
  (四)要特别关注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农村既是饮食产品生产的源头,又是食品安全关注的重点。要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下乡活动,教育农民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要动员食品专业学会、协会和有食品专业的大专院校,开展志愿者活动,深入到乡村、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进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宣传周内容落实和宣传效果。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制度化、经常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开展宣传周活动要进行检查,对一些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广泛、宣传效果好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通报表扬。
  (二)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内容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注意对宣传的引导,注重宣传效果的评价。宣传周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宣传报道进行评比(具体评比事宜,另行发文)。
  (三)各地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搞好宣传教育,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一项基础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加强食品安全根本措施之一。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印发科普读物,开辟专栏等形式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欢迎企业积极参与,但不允许借宣传活动增加企业负担。
  (四)搞好全国联动,形成宣传攻势。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北京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开幕式。各省会城市要作为分会场同时开展宣传活动。要及时沟通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情况。各地确定宣传周工作方案后,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届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将有选择地到一些地方参加宣传周活动。宣传周结束后,各省(区、市)实施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6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推荐食品安全宣传周新闻报道优秀作品。

  联系人:申 晨 电话:(010)68337664
      张冀湘 电话:(010)6831198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