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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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物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四条 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兼营企业暂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也暂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的领导。
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注册地的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各类物业,包括非注册地的物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20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类型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两种以上。
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他特种房屋(下同);
3.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者大厦,且所管的物业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须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20~50万平方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5~20万平方米;
2.管理物业的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
3.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大厦,所管的物业达标面在30%以上;
4.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6人以上;
5.企业经营年限须在2年以上;
6.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3~20万平方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1~5万平方米;
2.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
3.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四)管理物业规模3万平方米以下或涉外物业1万平方米以下的暂不定级。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优秀和达标小区、大厦的评定标准依据市房地局《关于评选本市1995年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的通知》(沪房地〔1995〕715号)中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评比标准、物业管理示范写字楼评比标准,评分分值在80分以上为达标小区或大厦,评分分值在90分以
上为优秀小区或大厦。
第八条 优秀小区、大厦的评定工作,由市房地局每两年进行一次。
达标小区、大厦的评定工作,由区、县房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与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同步进行,原已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市房地局申报,由市房地局审批。
内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备案和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县房管部门申报,其中符合一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地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区县房管部门审批。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暂不定级的企业(包括兼营企业),核发“无级”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统一盖章。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备案和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经理聘任书;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5.公司的管理章程、管理合同;
6.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批确认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两年。两年后由原审批确认部门对企业等级进行复评,重新审核确认企业等级。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备案、不申办资质等级的,责令其限期申报备案,或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房管部门有权限期整改,同时可以或者建议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于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五条 对取消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开业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复评时不再核发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注销营业执照后,应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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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逐级对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总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责任追究为措施,形成行政监督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章守法的安全生产运行体系。

第四条 对有关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也应当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进行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使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会议决定,认真落实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实际,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通报制度、领导定期检查制度、重点隐患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包括重大节日)对本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成立由相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有条件的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检查过程和结果要有文字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每个月要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于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督查、考核中,对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及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事故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促进行业安全自律、安全评价组织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其积极参与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评估,为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考核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年初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考核下级人民政府(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法规文书、文字材料等资料;

(三)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四)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政绩内容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30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14号令的规定条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发生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背景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也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则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三)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