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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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199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竟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广告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报社应收广告款可以按照年末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确认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按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书刊种类较多的出版单位,为了简化库存书刊的计价,也可以采取按书刊的定价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书刊定价的差额于结算期末在发出和结存的书刊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出版企业的产品特点,对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一)杂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总定价提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第二年开始,按应提数与帐面结存数的差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如应提数少于帐面结存数,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中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音像制品总成本的0.5--1%计提,计入当月销售费用。
发生的呆滞损失,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一)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支出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并且可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于某些价值较大,且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或专用设备,及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也可采用工作量法。技术进步快的电子、仪器仪表等设备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月实际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放映设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按
场次计提折旧(见附件二)。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当月不计提折旧的,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影片版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不包括专有出版权)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出版企业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支出,按受益品种一次直接计入出版物成本。如有必要,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为便于管理,可采取“一元余额法”(无形资产帐户保留人民币一元的余额,以示尚有该项专有出版权)摊销。
企业因故发生的专有出版权损失,一次或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已报损的专有出版权重作无形资产的,冲销原摊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租赁有效期限和改良工程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四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实际支付的款项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四十七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费用包括:制版企业在影片制作过程中直接支付的剧本费、酬金、差旅费、运输费、外景费、置景费、剧杂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剧用军事费等;发行放映企业的影片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译制费、片租、发行分成支出、演出分成支出等;新闻出版企业的稿费、核订费、传版费、报纸编辑费、广告成本、专有出版权转让费、印制费、出版损失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社外和业余加工费、编录用品费、样本(样片、样带、样报)赠阅费、图书资料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条 出版社需要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和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校对、绘图等费用,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资金)的12%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五十一条 报社为刊出广告所支付的费用为广告成本,包括组稿费、广告业务费、设计费以及专设广告机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广告的制版、印刷等费用一般不单独计算,如采取加版、加页但不向读者收费等方式刊登广告,则应计算所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专有出版权损失、存货盘亏和报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向有关机构咨询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等问题时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指企业对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指土地使用权、影片版权、发行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三条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杂费、影片维护费、宣传推广费、保险费、呆滞损失、委托代销手续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及新闻出版企业专设发行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等。
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付给个人。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当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出版企业列为间接成本的社外和业余加工费、样本赠阅费等编辑、录制(以下简称编录)经费,应于结算期末按成本计算期间出版的总印张(或总定价或初版字数或盒数等)分别摊入各印(版)次或各类出版的成本。
由于部分出版企业各月出版数量不均衡,这些企业编录费用的分摊也可参照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办法,即每年1~11月份按计划定额分摊,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累计已分摊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摊完的办法。
出版企业计划定额可根据上年每万字(或每千印张、每千元总定价、每份、每册、每盒等)的实际成本,结合本年计划出版量、计划编录经费总额计算。定额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如计划出版量和编录经费与实际相差较大),一般不能随意变动。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刊登广告及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报社的广告收入列入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代储代运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当在产品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交货方式销售的,以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在代销产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广告费未收到前,作待实现销售处理;收到后,转增销售收入(广告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企业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合作、协作、自费出版业务,否则按非法出版收入处理。
合作出版业务是指企业与国内其他新闻出版企业、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企业通过合作方式,联合出版某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企业与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非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个人进行合作,通过对方资助方式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协作出版范围。自费出版业务是指由新闻出版企业提供出版权、负责终审、收取管理费,著译者负责具体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业务,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
合作出版业务中,以本企业为主的,收支管理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以对方为主的,收支管理由对方负责,分给对方的利润或从对方分得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
协作出版业务的收支管理按正常出版业务管理。收到协作单位或个人的经费资助,作暂存款项处理;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后,全额转作其它销售收入处理。
自费出版业务中,图书或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等工作由著译者负责,其财务收支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和代制作费用,应全额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合作、协作出版业务中,企业不得从合作、协作出版收入中直接支付社外和业务加工等费用,需要支付的,按第五十条规定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 销售 投 资 营业外 营业外
= + + --
总额 利润 净收益 收 入 支 出
销售 产 品 其 他 管理 财务
= + -- --
利润 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 费用 费用
产品 产 品 产品 产品
产品销售
销售=销 售--销售--销售--
税金及附加
利润 净收入 成本 费用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销售
销售=销售--销售--
税金及附加
利润 收入 成本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审查未通过的影片损失,经批准报废的剧本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应当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第七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三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企业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六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要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辩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其他企业,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来源的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负责办理下列财务事项: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盈亏、财产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它支出。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四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其中,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广告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纸张利用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三)。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的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以及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的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录像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1.印刷及传版设备
(1)激光照排设备 4--8年
(2)远程数据传版设备 4--8年
(3)电子分色设备 8--12年
(4)印刷设备 10--14年
(5)生产用复印设备 4--6年
2.编采设备
(1)传真机 4--6年
(2)照相机 4--10年
(3)资料存储、检索设备 4--8年
(4)卫星接收设备 4--8年
(5)其他采访、通讯、编绘器具 5--10年
3.专业用录音设备
(1)调音台及附属设备 6--12年
(2)专业录音机及附属设备 7--8年
(3)话筒 4--6年
(4)扬声器 4--6年
(5)录音外围设备 6--10年
4.乐器
(1)钢琴 12--20年
(2)电子乐器 6--8年
(3)其他乐器 6--10年
5.组合音像设备(包括电唱机、电唱盘等)
6--10年
其中:(1)卡式录音机(包括录音卡座)
4--6年
(2)便携式录音机 4--6年
(3)激光唱机 4--6年
6.唱片加工设备
(1)刻纹设备 10--12年
(2)制模版设备 10--12年
(3)造粒机及附属设备 12--14机
(4)簿膜压片机 14--16年
(5)密纹压片机及配套设备 6--12年
7.唱机生产设备 6--12年
8.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1)快速复制设备(包括母机、子机) 4--6年
(2)裁带机 4--6年
(3)贴标机 6--8年
(4)包装机 6--8年
(5)其他配套设备 6--10年
9.录像设备
(1)摄像设备 4--6年
(2)复制设备 4--6年
①放像机及录像子机 4--6年
②监视器 5--8年
③分配放大器 6--10年
④其他附属设备 6--10年
10.电影制片设备
(1)摄影设备 10--12年
(2)录音设备 8--10年
(3)放映设备 10--12年
(4)剪接设备 8--10年
(5)照明设备 10--12年
(6)特技设备 8--10年
(7)照像设备 8--10年
(8)洗印设备 8--10年
(9)动画设备 10--12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4)非生产用房 35--45年
(5)简易房 5--10年
2.一般建筑物 15--25年

附件二 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
单位:元
--------------------------------------------------------------------
| 固定资产分类 | 每场提取标准 |
|--------------------------------------------|------------------|
|放映设备 | |
|--------------------------------------------|------------------|
| 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进口) | 60--72 |
|--------------------------------------------|------------------|
| 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部分进口) | 20--32 |
|--------------------------------------------|------------------|
| 35m/m立体声放映设备(进口) | 18--24 |
|--------------------------------------------|------------------|
| 35m/m立体声放映设备(部分进口) | 12--18 |
|--------------------------------------------|------------------|
| 35m/m固定式放映设备 | 5--7 |
|--------------------------------------------|------------------|
| 35m/m移动式放映设备 | 2--5 |
|--------------------------------------------|------------------|
| 16m/m固定式放映设备 | 2--5 |
|--------------------------------------------|------------------|
| 16m/m移动式放映设备 | 2--4 |
|--------------------------------------------|------------------|
| 8.75m/m放映设备 | 1--2 |
|--------------------------------------------|------------------|
|专业影院舞台设备 | 2--5 |
|--------------------------------------------|------------------|
|影院空调设备 | |
|--------------------------------------------|------------------|
| 制冷、取暖设备 | 48--60 |
|--------------------------------------------|------------------|
| 机械通风设备 | 8--12 |
|--------------------------------------------|------------------|
|座椅 | |
|--------------------------------------------|------------------|
| 软座椅 | 6--8/千座 |
|--------------------------------------------|------------------|
| 硬座椅 | 3--4/千座 |
--------------------------------------------------------------------
注:1.短片以二场折合一场计算。
2.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每场提取折旧标准暂作试行。
3.座椅按每千座提取标准提取,超过千座按座递增。

附件三 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
折扣
4.存货周转率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5.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6.资本金利润率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7.销售利税率
利税总额
销售利税率=--------×100%
销售收入
8.成本费用利税率
利税总额
成本费用利税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9.纸张利用率
按出版物印张计算的用纸量
纸张利用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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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22号

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充分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决定,在广大妇女中实施“女性素质工程”。为推动“女性素质工程”的全面实施和深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战略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女性整体素质偏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地在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妇女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提高妇女素质方面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各行各业妇女,要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本领”,“抓好这件大事,应成为各级妇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科技、教育部门职能,发挥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作用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要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从维护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的需要,充分认识提高妇女素质的战略意义,充分认识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女性素质工程”是以培养女性“四有”、“四自"精神、全面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目标,从而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综合国力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基本思路是:面向社会,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营造全社会促进妇女素质提高的良好氛围;面向妇女群众和妇联干部,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推进妇女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四有”、“四自”精神的、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妇女劳动者队伍,数以千万计的各类妇女专门人才队伍和数以百万计的专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妇女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据此确定1999年——2003年为工程的首期规划阶段。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五年的扎实工作,努力促使广大妇女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都有明显提高,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一)面向妇女,配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分层次推进妇女素质的提高
推动妇女干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对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的培训,并组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女领导干部联谊活动,不断增强她们的女性群体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培训、考察、座谈、联谊活动,为她们增强性别意识、了解妇女发展状况、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创造条件。还要联合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共同进行妇委会委员培训,提高她们参政议政和组织开展党派妇女工作的能力。
促进知识妇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党政群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妇委会和团体会员的组织作用,开展对各界知识女性的培训和联谊,鼓励她们在本职岗位积极参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活动,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传播,发挥她们科技创新的骨干、辐射作用。要为各界知识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服务,深入了解她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她们的权益,尽力帮助她们解决后顾之忧。
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竞争能力。深化和丰富“巾帼建功”活动内容,鼓励和推动女职工刻苦学习,勤勉敬业,岗位成才。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每年要组织培训80万失业、下岗女职工,并帮助其中70%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目标,通过建立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下岗女工培训基地、组织社区妇字号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示范基地等方法,为下岗女工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帮助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还要注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技能水平,鼓励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展露英姿。
引导农村妇女提高科技致富能力。以“双学双比”活动为载体,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高农村妇女适应实现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能力。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任务,坚持扫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继续实施巾帼教育表彰活动,完成对贫困地区的1000万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的目标,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对农村妇女进行文化科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与进行中专、大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培养一大批农村龙头项目带头人,造就一支农村巾帼科技骨干队伍。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国95%以上的行政村有一名女农民技术员,80%以上的村妇代会主任达到农民技术员水平,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推动青少年女性提高综合素质。协助政府实现“严格控制、逐步降低女童辍学和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和辍学率不超过2%”,“不断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的比例”等目标任务,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女童失学、辍学现象严重以及农村女初中生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的地区,妇联要组织《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和劝学活动,进一步实施并提高“春蕾计划”的规模和授教程度,帮助失学女童完成学业。要配合教育部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青少年女性成长特点,研究探索女学生成才教育规律。要逐步在高等院校中建立健全妇女组织,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教育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她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面向妇联,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
妇联组织有八万多专职干部,近百万村(居)妇代会干部,还有一支人数可观的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她们既是妇女队伍中的一部分,也是推进“女性素质工程”实施的骨干力量和组织保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完成进入各级党校脱产学习的调训任务,培养妇联干部“议大事,知全局,管本行”的意识和能力。县处级以上妇联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辩别力,不断提高运用理论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开展各类岗位培训。按照全国妇联干部教育规划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开展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妇联专职干部不断提高岗位任职能力;重点开展对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培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专业人才为突破口,不断壮大妇联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初任岗位培训,对新到妇联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形成一年内完成上岗培训的制度,新上任的省级、地市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全国妇联举办的上岗培训;积极开展基层妇女干部岗位培训,达到90%以上的村(居)妇代会主任接受过岗位培训。全国妇联拟在妇联系统干部中开展岗位读书活动,使妇联干部系统掌握从事妇女工作岗位必备的知识;分期举办省以上妇联领导干部研讨班,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班。同时,建立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用人原则,努力培养一支敬业爱岗、德才兼备的妇联干部队伍。
提高学历教育层次。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妇联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有一定提高,文化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45岁以下的专职妇联干部全部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妇联机关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70%,地市级妇联机关干部要达到80%,省级以上妇联机关干部力争10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妇联干部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数比例要逐步提高。要从干部入口确保学历层次的不断提高,新进入妇联工作的干部,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条件。
做好兼职妇联干部培训。要把对妇联干部的培训从专职干部扩大到兼职干部,以适应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社会性、群众性、统战性的要求。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妇联执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委会干部、团体会员负责人的妇女工作业务培训,力争在五年内轮训一遍。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女性素质工程”由全国妇联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妇联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地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对各地妇联在实施工程中已经形成的经验进行总结,加以提高和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视和领导,各地妇联要根据本《意见》总体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与目标;要进行深入调查,注意探索、总结、推广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扎实地推进工程的深化和发展。“女性素质工程”是全国妇联推出的四大工程中一项基础性工程,各级妇联在实施工程中,要把握与“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有机结合,促进相关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争取党委、政府部门重视支持。
要运用妇联承担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有利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涉及女性素质教育的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较为系统的、面向新世纪的女性素质教育目标,纳入国务院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各地妇女发展规划。要通过“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协调组织推动工程的实施,形成合力,为提高妇女素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和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大力宣传提高妇女素质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包括妇女自身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树立妇女终身教育的观念。妇女报刊要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宣传作出计划,专题推出,造成声势。要注意树立典型,向社会宣传各行各业中高素质的妇女先进人物,表彰在实施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对侵害妇女受教育权益的现象进行揭露与批评。
(四)突出特色教育。
在开展面向妇女和妇联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要把握共性教育与针对女性群体需求的特色教育的有机结合。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提高妇女素质活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广泛进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解放理论的教育,广泛开展“四自”精神的教育,强化妇女群体的性别意识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妇女群体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能力;重点进行女性心理素质教育,提高妇女群体对自身优势与弱势的认识能力,培养妇女勇敢、坚韧、豁达、向上的品格和健康积极的心态。
(五)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中华女子学院和各地30多所妇女院校是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基地。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突出办校特色,把握培养妇女干部与女性中、高级专门人才的有机结合;要利用女子院校的优势,密切联系妇女运动实际,有计划地办好一些特色专业和重点学科,以特色教学创名牌效应;要加强师资培训,改进教学方法,编辑出版一批适合妇女教育和妇联干部培训的好教材。基层妇联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活动阵地和教学资源,开展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办乡村妇女学校,为基层妇女培训创造条件。经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以中华女子学院为龙头,辐射全国各地的妇女教育网络。

  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1999年12月28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布《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布《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1986年2月15日,煤炭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我部于一九八○年制定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并已实施五年多。鉴于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适应煤炭工业现代化生产建设的需要,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颁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原《煤矿安全规程》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的具体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法规,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国营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计划、地质、设计、基建、生产、制造、干部、劳资、财务、供应、科研、教育、卫生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小煤矿仍按《小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煤炭工业部部长、省(区)煤炭局(厅)长、矿务局局长、矿长对贯彻执行本规程负全面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具体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干部和工人学习本规程,结合法制、纪律和安全技术教育,并进行考试,不及格的要补考,达到合格的要求。否则,干部不得担任现职务,工人不得独立顶岗操作。今后干部每两年、工人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系统的规程教育,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制度。
各矿务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执行计划。当前由于新装备短缺,确实不能立即执行的个别条文,要列入计划逐年解决,并制订措施,一并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矿必须在每年春、秋两季对本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大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执行本规程行使监督权。
本规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附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各级管理机关、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公司、地质公司地方煤矿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工程队、地质队,以下各条同)以及其它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下各条同)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厅、煤炭工业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务局都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局。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处站。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局长由省(区)煤炭局任免,驻矿安全监察处(站)处(站)长由矿务局任免。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上级所辖范围内执行有关安全的方针、法令和本规程行使监察权。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规定配备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经常下井并取得监察证的区、科级干部担任。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程,并按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权: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有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一职工都必须积极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对威胁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危险地点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企业照发工资。
每一班组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业务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矿必须建立安全业务机构。
第六条 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局长、矿长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条 新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组织验收。
改扩建矿井应由省(区)煤炭局(或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组织验收。
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组织验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由矿组织验收。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设备或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移交生产。
矿务局、矿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通风防尘设施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限期达到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立即停工处理。
对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转。
第八条 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在每季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订补充措施,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九条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人员入井前挂牌出井后取牌的人员清点制度。
井口考勤人员和区、队、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换班后两小时,有人尚未出井,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查明原因。
第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的下列图绘: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地面、井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控制装备布置图;
八、管路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
九、井下通讯系统图;
十、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务局局长、矿长和局、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故。
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迅速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二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开凿平峒、斜井和立井井筒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共同编制,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特殊凿井法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省(区)煤炭局(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批准。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开凿平峒、斜井或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并向岩层内至少延深5米。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或平峒时,井口顶、侧必须加砌挡墙。
第十四条 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的岩石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每一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如果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时,在设计中必须规定井田境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矿井发生灾害,井田一翼走向长度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形成井田境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坡度等于或小于45度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巷道坡度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坡度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
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米。
立井梯子间中,安装的梯子斜度不得大于80度,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米。
第十七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如果提升任务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时,不在此限。
施工期间,斜巷提升兼作行人时,在斜巷上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在斜巷中还必须每隔25米设置躲避峒,并设红灯。设有躲避峒的这一侧必须有便于行走的畅通的人行道,人员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峒。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十八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道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1.9米。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27和328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采区内的溜煤眼和小眼等的净断面和净高,由矿务局统一规定;
四、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的最大可缩后的断面计算。
第十九条 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新掘的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1.6米至1.8米之间,不得架设管、线和电缆。另一侧的宽度:巷道采用混凝土、金属或木料支架时,不得小于0.3米;巷道采用锚喷支护、喷体支护以及砖、石或混凝土砌■时,不得小于0.25米;巷道内安设运输机时,运输机距支护或■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在生产矿井的现有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7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1.6米至1.8米之间,不得架设管、线和电缆。另一侧的宽度:巷道采用混凝土、金属或木料支架时,不得小于0.25米;巷道采用锚喷支护、喷体支护以及砖、石或混凝土砌■时,不得小于0.2米;巷道内安设运输机时,运输机距支护或■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在生产矿井的现有巷道中,如果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文的要求时,可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峒。两个躲避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躲避峒宽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躲避峒内严禁堆积物料;
二、人车停车地点,在巷道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0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1.6米至1.8米之间,也不得架设管、线和电缆。
第二十条 在双轨运输巷道中(包括弯道),两条铁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使两列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在双轨运输巷道中,在采区装载点,两列列车车体的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在矿车摘挂钩地点,两列列车车体的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但在生产矿井的现有巷道中,不得小于0.7米。车辆最突出部分和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9条的要求。
第二节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
一、立井的开凿和支护
第二十一条 在凿井用的井架安装好以前,井口四周的工作范围内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在建井期间,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
第二十二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支护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米,如果采用滑模砌■或伞钻打眼时,其距离不得大于3米,但必须制订防止片帮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永久支护、临时支护的形式及其段高等,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应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间,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和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和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立井井筒采用钻井法凿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表土层钻井时,钻井深度必须深入到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5米;
二、钻井期间,封口平台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至少每2小时测定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其测点的间距,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钻井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确保不漏水。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符合要求后才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应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下沉井壁的底部和开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下沉井壁的底部和开马头门采用放炮作业时,必须制订特殊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六条 立井井筒采用冻结法凿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的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进入稳定的基岩5米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可以加深冻结深度;
二、冻结孔钻进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每50米深度至少绘制一张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如果钻孔实际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四、当水文观测孔的水冒出,确认冻结壁已经交圈后,方可试挖。在开凿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渗漏、冻结霜、冻结壁厚度,并查对冻结管偏斜等情况,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不得采用放炮作业。如果必须放炮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六、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七、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折断冻结管等安全措施;
八、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安全措施;
九、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提拔回收冻结管时,对残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确保井筒围岩的稳定;
十一、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站内应经常测定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桨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注浆深度应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全部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至10米。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应大于井深10米;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20米,应测斜一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异常情况时,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半小时,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注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型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浆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含水岩层厚度大,需要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个注浆段,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注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孔口管必须按照设计孔位埋设牢固,还必须安设高压阀门,以便及时封闭涌水和止浆。
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0标准大气压。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水压顶出钻具。
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若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量,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必须保证井上、下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九、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二十八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立方米或漏水中含砂时,采用井壁注浆堵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应至少小于井壁厚度的200毫米。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毫米;
二、井壁必须有能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否则,不得注浆;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它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对套管的固结强度必须经过压水试验,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的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否则,不得移动盘位;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53条有关容器和井壁之间的最小间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等安全措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三十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以便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戴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需要在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保险带应定期进行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二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都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从井内直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并学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停点,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再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三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井口必须盖严。装备井筒和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采用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的结构,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从井架上突然落下物体的冲击力,确保井筒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同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拆除或掘凿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五条 采用反井凿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反眼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放炮前最末一道木垛盘同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米。
木垛盘的基墩应采用砖或料石砌筑。行人、运料同溜放矸石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米,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以防掉矸伤人。
放炮前,必须将人行眼和材料眼盖严。放炮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经过检查,证明通风、信号、人行、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情况无危险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两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放炮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的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果有损坏,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其它工作或通行;
三、刷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放炮前必须回清炮眼口以下0.3米范围内的木垛盘。否则,不得放炮。
矸石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矸石眼的矸石上作业。
二、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的掘进和支护
第三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应设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的形式、间距和空顶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靠近掘进工作面的支架,应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才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工作必须从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巷道时,应采用前探支架或其它有效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支架间应设撑木或拉杆,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巷道砌■时,■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过高时,可用木垛接顶,但在■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米。
第三十八条 巷道更换支护时,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排除顶帮活矸,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采用锚喷或喷体支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喷或喷体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喷体厚度、混凝土标号、挂网采用金属网的形状、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除破碎或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方可进行打眼。如果处理活矸可能发生危险时,必须先设置临时支护;
四、使用钢筋(或其它杆体)砂浆锚杆时,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五、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六、对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
七、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紧固件拧紧;
八、对锚喷或喷体支护的巷道,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还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进行处理,防止喷体在有涌水的岩帮处脱落;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在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防止突然喷射和管路跳动伤人。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有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根据探明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在穿透老空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沼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情况无危险后,才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遮挡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由下向上掘进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掘进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时,应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煤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每一采区必须有采区设计。在编制采区设计前,应先有采区设计方案,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再进行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必须依照采区设计方案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准备采区必须依照采区设计进行。
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果、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五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按照采区设计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回采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开采有沼气喷出、煤(岩)与沼气(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煤层时,严禁回采工作面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回采工作面所有的安全出口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都不得小于1.6米,但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的20米范围内,巷道高度都不得小于1.8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支架有断梁折柱时,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必须平整。不得留有伞檐,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运输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四十八条 台阶式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如果是倒台阶,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即下台阶的护顶)。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如果顶梁变形、焊缝开裂,摩擦式金属支柱顶盖丢失、柱体弯曲、楔组错位、锁箍变形和弹簧失效,单体液压支柱液压密封件失效、漏液、阀体损坏或失灵、柱体弯曲等,都必须立即更换。
在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每一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都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架,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架,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运输机机头、机尾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架。
回采工作面如果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方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时,才准工人进入工作面。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地认真地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在急倾斜煤层中,必须同时注意底板情况。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陷落法管理顶板,如果回柱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的悬顶距离时,必须采取人工放顶或其它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用陷落法管理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回柱的安全措施,以及放顶同放炮、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都必须在作业堆积中明确规定。放顶区域内的支架、木垛等都必须回清。木柱必须用机械回撤。
回采工作面的初次放顶、最后收尾、托伪顶开采以及过老空、过局部破碎带、过断层等区域内放顶时,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必须有区、队长亲自在场指挥。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没有可能发生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情况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米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超前的距离,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采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应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陷落法的回采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还必须把网连结好,防止在下一分层回采时漏矸石。
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时,并制订防止下一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陷落法开采时,每一上分层无论是否铺设假顶,都必须指定人员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以增加冒落矸石的胶结力,减少下一分层的粉尘量。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水砂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经常用电话联络,如果联络中断,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七条 用带状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如果需从两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架,并同回采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架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对近距离煤层的开采,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管理顶板,下一煤层采用陷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制订专门管理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九条 长壁式回采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架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采用倾斜分层陷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回采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冒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陷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回采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回采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的层数和厚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在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如果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或其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支架上的螺丝和附件应经常检查,如果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都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开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两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顺槽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放炮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顺槽时,溜煤眼和顺槽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架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二条 水力采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相邻两个小阶段顺槽之间或漏斗式采煤的相邻两个上山眼之间,都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的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两个相邻小阶段顺槽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米;
三、在回采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电话通讯设备,在操作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用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对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漏斗式采煤法的工作面,煤层倾角超过15度时,在老塘口还必须架设挡矸点柱。对金属支架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溜槽内冲人的安全措施;
七、用溜槽或明沟输送煤浆时:坡度超过25度的巷道,应采用封闭溜槽或封闭明沟,否则禁止行人;坡度在15度至25度时,人行道和溜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米;在拐弯、坡度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溜槽或明沟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溜槽或明沟处,必须设过桥。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煤浆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
煤浆堵塞溜槽、明沟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
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由区、队长组织有经验人员查明情况,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八、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都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都应有专人经常检查、维护管子支座和固定情况,保证符合原设计要求,并必须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壁厚的管子。
打开盲管的堵板,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九、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
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都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一、从事水力采煤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有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矿山压力等因素,制订专门设计(包括选型、选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顶板管理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煤壁、链板运输机和支架都应保持成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应清理干净。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应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和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五、严格掌握采高,严禁采高超过支架允许的最大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允许的最小高度;
六、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并坚持使用好,防止片帮伤人;
七、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两端,应使用端头支架。否则,必须增设点柱、抬棚或木垛等其它形式的支护;
八、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下口转载机机尾处采用破碎机时,必须加保护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九、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都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放炮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一、乳化液的配制、水质化验、配比等,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四条 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和开动滚筒以及能停止工作面链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管制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采煤机恢复工作或检修以及接班时,必须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采煤机切割不动时,应放炮处理,不得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必须装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开动采煤机时,必须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两台采煤机由一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以免误动作;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老塘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在拉紧牵引链(绳)以前,必须先喊话或发出信号,防止因牵引链(绳)跳动伤人。
牵引链(绳)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作面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绳),以免跳动伤人;
八、维修机器必须切断电源,并断开磁力起动起的隔离开关。
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九、采煤机用链板运输机作轨道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推进链板运输机。
第六十五条 刨煤机采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工作面,必须至少每隔10米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链板运输机的装置,也可发送信号,由刨煤机司机集中操作;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同时必须在链板运输机两头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同链板运输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度以上时,必须装设防滑装置,防止刨煤机组下滑。
第六十六条 掘进机掘进,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这些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回路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二、掘进机在非司机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掘进机运转的紧急停止按扭;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
四、掘进机起动前,必须提前3分钟发出启动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起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降尘,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标准大气压,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标准大气压。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0标准大气压或无内喷雾装置时,时,掘进工作面中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湿式除尘器;
六、掘进工作面遇有掘进机不能截割或不能进行经济截割的岩石时,应退出掘进机,然后采用放炮法处理;
七、更换掘进机截齿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回路开关,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
八、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以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
第六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的链板运输机,必须沿链板运输机安设能发出停止或开动的信号装置,发出修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2米。
链板运输机的液压联轴节,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维护,按规定注油(液)。易熔合金塞熔化后,必须立即排除故障,然后进行更换。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严禁提高熔点或用其它物品代替。
第六十八条 除符合本规程第339条规定的可运送人员的皮带运输机外,严禁在其它皮带运输机或链板运输机中乘人。用链板运输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在皮带运输机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皮带运输机的地点,必须设置过桥。
第六十九条 移动链板运输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链板运输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装岩(煤)机装岩(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装有良好的照明,否则不得使用;
三、铲斗装岩机和装煤机的司机在工作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人员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
铲斗装岩机司机,必须站在脚踏板上操作;
四、耙斗装岩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在上山移动耙斗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倾角大于20度时,在司机前方还必须打护身点柱或设挡板。下山使用耙斗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耙斗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第七十一条 严禁用手扶或碰撞运行中的钢丝绳或牵引链,以防伤人。
第七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或司机离开机器时,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不包括局部扇风机),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机器(割煤机、采煤机、掘进机、装煤机、装岩机、电钻等)的橡胶电缆,必须妥加保护,避免遭受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造成损伤。
司机和机电维修工,每班应对橡胶电缆外皮的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四条 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活柱缸体和阀组动作灵敏可靠,密封良好,联结牢固。对有损坏、变形和失效的零部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七十五条 采掘设备(包括液压支架泵站系统)必须有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维护,保证设备性能良好。
第五节 在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六条 矿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冒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七条 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并按照建筑物、铁路或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编制专门开采设计。
一般建筑物下的开采设计,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省(区)煤炭局备案。
重要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的开采设计,必须报省(区)煤炭局批准,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筑物、铁路或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的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筑物、铁路或水体工程的加固等准备工作。

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开采受到影响的建筑物、铁路或水体工程,都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
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查。
第六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
第七十九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有专人负责防治冲击地压的工作。
第八十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十一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有关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的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征兆以及应急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好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以及破坏情况。
每次冲击地压发生后,恢复工作的防治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务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开拓,应在岩层或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集中巷道。开采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影响范围相应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永久峒室不得布置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或有一般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
开采解放层后,在被解放层中确实受到解放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解放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以及其它措施。
开采有严重冲击地压的单一煤层时,必须采取本条文中规定的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
第八十四条 解放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解放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第八十五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都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或其它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可根据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煤层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以便按其等级制定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应根据顶板岩性采用宽巷掘进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架应采用可缩性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梯形金属等刚性支架。
在破碎顶板下支架之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八十七条 在有严重冲击地压的厚煤层中,所有巷道都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煤巷双孔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米。连络巷道应同两条平行巷道成直角。
第八十八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应采用陷落法管理顶板,提高切顶支架的工作阻力,选用强力液压支架。在采空区中所有支柱都必须回净。
第八十九条 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分阶段,在应力集中的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同时相向或相背回采。否则,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如果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造成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三天以上的回采工作面,在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放炮撤人距离和放炮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
第九十一条 在三面或四面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内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编制防止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节 井巷的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的维修,经常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
每一矿井应由矿长组织人员定期布置、检查井巷的维修工作,发现井巷支护和梯子间有损坏或断面小于规程规定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巷道内的积水、淤泥、堆积的煤、矸、木材等杂物应经常清理。水沟清理后,盖板必须盖好。
第九十三条 矿井停产期间,每班至少派两人同行巡视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如果遇有事故或发生异状时,必须采取维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九十四条 在维修井巷支护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
刷大或修理井巷连续撤换支护时,必须保证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有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维修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里边工作。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或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如果不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倾斜巷道修理时,必须停止行车。
第九十五条 井筒大修理,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十六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检查瓦斯,只有在回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井下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的要求时,才准进行修复工作。
第九十七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一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10米以下砌筑一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峒,必须从峒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5米,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地面水对它有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九十八条 所有报废的巷道都必须封闭。暗井和倾角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应用矸石填实或在其上口设置坚固的盖板。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的下口应砌筑密闭墙,并留泄水孔。
第九十九条 立井、斜井、平峒以及其它主要井巷的报废,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地面、井下对照图上注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节 防止坠落的规定
第一百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和各水平的连接处也应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和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防止掉物伤人。
罐笼提升立井的上井口,井筒和各水平的连接处,都必须设置阻车器,斜井挡车器或阻车器的设置必须遵守本规程第342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倾角在30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零二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在检查煤仓、溜煤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有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眼内检查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止从井口、井壁、吊桶、吊盘等处坠落矸石、工具及其它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通风、瓦斯、煤尘和安全监测
第一节 通 风
一、井下空气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空气的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二、有害气体不得超过表1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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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容许
名 称 |符 号|浓度,体
| |积(%)
------------------------|------|--------------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
二氧化硫 |SO2|0.0005
硫化氢 |H2S|0.00066
氨 |NH4|0.004
------------------------------------------------

沼气、二氧化碳和氢气按本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执行。
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 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计井巷断面时,必须通过经济风速计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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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风速(米/秒)
井 巷 名 称 |------------------
|最 低 |最 高
--------------------------|--------|--------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 — |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 — | 12
风 桥 | — |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 — | 8
主要进、回风道 | — |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 8
运输机巷道、采区进、回风道|0.25| 6
回采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0.25| 4
半煤岩巷 | |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它通风人行巷道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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