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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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
滨、广州、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委已同意成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协会筹备组织已经开始办公。
关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
部同意发出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应从(83
)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1%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鉴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已经成立并已开始办公,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将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起,至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度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于今年九月底以前,直接汇寄北京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中国个体
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改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帐户,银行帐号:8901734。今后,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每年汇寄两次,上半年度于当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汇出,下半年度于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汇出。特此通知。



198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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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41 号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三)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

  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五)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六)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五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

  (七)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公布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提出申请。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见附录)。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含附件)和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

  2、检测范围内各类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各五例;

  3、申请单位平面图和组织机构框图;

  4、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申请单位保护检测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6、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作业指导书;

  7、申请单位典型设备量值溯源描述;

  8、技术负责人的详尽个人材料。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与检测范围内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的声明材料。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但是,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义务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定证书》所规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未经许可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检测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完成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申请人改变无线电设备型号而不影响原型号的射频参数指标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免测申请。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检测申请人的免测申请。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检测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和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检测能力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检测工作,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有检测人员、复核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三级签字。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设备等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影响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申请信息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商标、品牌、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地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检测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对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后方可以重新受理检测。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将所有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的结果(包括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采用电子格式上报信息产业部。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变更、延续、退出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要求扩大检测范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产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检测机构缩小检测范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要求退出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产业部依法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者计量认证证书被撤销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对该检测机构的认定,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检测报告抽查原始记录,必要时要求重现检测过程;

  (二)相同被测样品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之间进行检测比对,必要时与国内或者国外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比对;

  (三)组织专家对检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四)要求检测机构对指定的盲样进行测试;

  (五)其他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降低,或者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发生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期间,该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认定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或者超出认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公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减少、增加检测项目,或者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进行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

  (二)受理检测申请人的免测申请的;

  (三)未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的;


  (四)检测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测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撤销认定,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机构的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为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服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奖励类型
  (一)先进集体
  1.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
  2.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3.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二)先进个人
  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分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三种。
  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由考核或评比产生。
  三、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对区(市)、市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  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市高新区考核标准
  (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2)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20分)。以上年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为基数,完成各自基数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基数的2%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20分)。以上年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20分,每少开工一个减5分,最多减10分;每增加一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分别加5分、10分,最高加20分。
  (4)重点项目调度管理情况(20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设施、经费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不断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各种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 (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标准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6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年度计划的10%加(减)5分,最高加  (减)15分。
  (2)领导责任制及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20分)。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重点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3)工程管理(20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评比标准
  1.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评比标准
  (1)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
  (2)服务承诺到位,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周到热情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良好;
  (3)积极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出谋划策,解决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
  (4)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措施到位,对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
  2.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较高。
  (2)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兢兢业业,拼搏实干,对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在重点项目管理、建设、服务岗位上,能够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成绩显著。
  (4)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在科研、设计、工程管理、企业管理、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考核评比程序
  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组建考核评比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比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一)考核程序
  1.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于次年元月10日前填写年度考核表,提供年内新开工项目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2.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依据区(市)、项目建设单位的上报材料,到各区(市)、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逐项查证核实,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得分,排定名次。
  (二)评比程序
  1.对于重点项目优质服务奖的评比,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测评调查表等形式,形成初评意见,征求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2.对于先进个人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时要“优中选优”,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重点项目服务部门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为主。
  (三)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根据考核评比结果,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获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经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颁发奖牌,其中得分12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10分—120分的为二等奖,100分—110分的为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得分100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奖金1万元,奖金由受益的同级财政列支;对获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300元—500元。
  (二)对投资环境恶劣,干扰重点项目正常建设现象严重,属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协调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四)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六、考核评比纪律
  严禁任何单位在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其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