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9:57   浏览:8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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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行为,加强对我国外债的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二条 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国外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通称项目),主要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外方主要投资者还应有较强的国际融资能力和进行项目融资的业绩。
第四条 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有关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
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应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
第五条 境内机构为项目的建设、经营等合同的履行出具的支持文件,不得改变项目融资的性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境内其他机构对外提供履约担保,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项目的国外债权人,在债务受偿、资产和权益的抵押等方面,应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我国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收入,合理反映物价上涨和汇率变动的影响,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承受能力,并得到有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项目境内收费不得以外币计价。
第八条 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所在地方或部门的计划部门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报。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家规定的和利用外资项目应具备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主要投资者和合同参与方的资格、风险分担的原则;
(二)外汇平衡方式及经营期外汇需求的数量;
(三)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及调价公式;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
(六)境内机构出具的各项支持文件;
(七)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可更改的项目主要合同草案;
(八)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应在境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融资相关的一切活动,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完成项目融资。
第十一条 经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融资,其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融资条件应具有竞争性,并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条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条件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时,项目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融资的方式、金额、市场,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各项费用等融资条件;
(二)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
(三)项目融资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融资协议;
(五)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境内,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内容用于进口技术设备、材料及支付其它费用,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保留或结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还本付息专项帐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为其境内收入设立境外帐户。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将用于支付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存入专项帐户。偿还对外债务本金不足部分外汇,项目公司可凭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文件,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存入专项帐户。
还本付息专项帐户的外汇,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按期汇出。
第十六条 项目融资协议正式签署后,项目公司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并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收入状况和债务偿还等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项目融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之开立还本付息帐户,所需外汇不予兑换,偿还贷款的本金不得汇出。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项目进行项目融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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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征及合同内容

韩召峰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货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 作为贷款合同的一种,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贷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贷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俣同关系的存在产生争议的,推定合同不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在这一点上,该合 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形式《合同法》第1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业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所不同,该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针对不同各类的贷款实行不同的政策。因此在合同中发对贷款的种类作出明确的约定。
  2.币种。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3.用途。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从金融机构得的贷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贷款能够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因此合同应对贷款的用途作出明确约定。
  4.数额。即贷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贷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贷款时,第一次支付的金额。
  5.利率。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应收利息的数额与贷款数额的比率。
  6.期限。即借款人能够使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贷款期限。
  7.还款方式。即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何种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关于加强《献血法》执法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献血法》执法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5号

关于加强《献血法》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自今年10月1日《献血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地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献血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偿献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如青岛、深圳、厦门、成都、太原、哈尔滨、济南等地已实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青岛、深圳无偿献血节余部分并在省内进行调剂、支援其他地区。北京、上海、四川、广东、辽宁等五个省、直辖市经人大讨论通过或以省(市)长令发布了落实《献血法》的地方法规,保障了《献血法》的顺利实施。
但在近期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献血法》的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如一些地方对贯彻实施《献血法》缺乏正确的认识,领导组织动员不力,宣传动员“一阵风”,血站服务滞后、临床用血观念陈旧等,特别是在检查中发现云南省红河洲沪西县中心血库无卫生主管部门验发的采供血执业许可证,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检测,非法采集个体血员的血液,严重违反《献血法》。
为确保《献血法》的贯彻执行,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现就加强《献血法》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认真学习《献血法》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无偿献血要加强宣传和组织完善设施建设,不能自发、自流。同时也要在医学上探索节约和代替他人血的技术。”的重要批示(见卫生部办公厅《卫生政务通讯》1998年第57期),研究逐项落实措施。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领导、组织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做好《献血法》规定的各项工作。
2、 无偿献血是一项必须长期开放的工作。各地要制订宣传《献血法》的长期计划,主动协调宣传部门,使无偿献血的宣传持之以恒,使无偿献血意识深入人心。要注意培养无偿献血的骨干队伍,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
3、 强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落实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责任制。要大力教育医务人员,积极开展围手术期自身储血和亲友互助献血工作,把医生向病人和病人亲友宣传动员献血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内容之一,将临床“开源节流”工作落到实处。
4、 制订应急措施。充分做好紧急、意外事件和特殊时段的临床用血准备。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往往是献血的低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拟定具体对策,保证临床用血。
5、 加强血站管理。血站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按照《献血法》的要求,改变以往“坐等上门、|坐堂采血”的作法,为献血员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血站的监督管理,完善血站建设,保证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
6、 要严格执行《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有关规定,严把血液质量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核对制度、用血登记制度,不得使用无血站规定标记的血液。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对边远地区无偿献血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7、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要抓紧时间摸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献血法》的顺利实施。迎接明年的《献血法》执法大检查。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