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8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由省政府主办、省外经贸厅和南京市政府共同承办的“2004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金秋洽谈会”)于2004年9月19日–21日在南京举行。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金秋洽谈会要“一年比一年办得更好”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筹备、组织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江苏经济国际化进程为目标,以“扩大双向投资与贸易合作”为主题,通过举办庆祝纪念、商品展示、经贸洽谈、投资推介、专家论坛等系列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客商的交流和联系,大力推进我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扩大对外经贸交流合作。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主要活动定于9月19日–9月21日举行,主会场设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其他活动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及招待酒会
开幕式于9月19日上午9:00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举行。招待酒会于9月19日晚18:00在金陵饭店二楼钟山厅举行。
(二)江苏开发区建设20年成就展
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设中心展区,举办“江苏开发区建设20年成就展”。以“开放、科学、集约、协调”为主题,高标准、高品位、高水平地展示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20年发展历程,突出体现全省开发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就,展示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形象,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
(三)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专场活动及南京金秋博览会
在中心展区展览之后,由南京市设立招商引资洽谈区,组织南京市有关区县、开发区、产业集团以及服务业、城市建设、科教、商贸旅游等方面的企业和单位开展投资促进洽谈活动。同时举办台商专场投资洽谈暨联谊活动。南京市在二楼展区的其他部分及一楼展厅,尝试市场化运作举办“金秋博览会”,作为金洽会的配套展览。
(四)系列双向投资与贸易促进活动
在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期间,邀请与我省经贸往来密切、具有良好合作前景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企业家和投资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士参加金秋洽谈会,进行投资推介活动,并与我省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举行研讨和洽谈,推动我省企业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开展双向投资与贸易。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1、“南美日”专场活动。邀请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等国驻沪总领馆的商务参赞及经济组织、专业人士联合组成代表团,来我省介绍其本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投资环境、对外合作情况,引导江苏企业前往开展投资与贸易活动。举办时间:9月19日上午9:30–12:3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2、马来西亚经贸洽谈专场活动。由省外经贸厅和马来西亚马六甲州政府共同组织。马六甲州城建部长率领20多家贸易企业来我省进行对口贸易洽谈。举办时间:9月19日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3、香港投资合作环境介绍专场活动。由省外经贸厅与香港投资推广署共同组织。介绍香港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成功经验,促使更多的江苏企业到香港投资合作。举办时间:9月19日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4、俄罗斯莫斯科州专场活动。邀请莫斯科州州长率团来江苏举办莫斯科州及中俄商贸城推介活动,推动江苏企业到莫斯科州开展投资与贸易合作。举办时间:9月20日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5、欧盟与法国情况介绍会及江苏—爱沙尼亚贸易合作洽谈活动。邀请欧盟及法国阿尔贝斯大区经济主管部门来南京举行专场活动,邀请爱沙尼亚共和国商会组织进出口企业与我省企业进行贸易洽谈。举办时间:9月21日上午9:00–12: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6、意大利企业家代表团专场洽谈活动。邀请意大利伦巴第大区贸易及投资代表团访问江苏,与江苏企业进行对口合作洽谈。举办时间:9月22日上午9:00–12:00。地点:南京国展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7、“江苏之友”侨商专场活动。由省侨办负责、南京市侨办协助,以联络交流、合作发展为主题,组织300多名世界各地华人、华商及侨领代表,参加金洽会开幕式及相关活动,进行参观考察和经贸洽谈。
8、邀请法国里尔地区高层经贸代表团赴南通参加9月下旬举办的“南通港口经济洽谈会”,并与南通进行经贸合作洽谈。
9、邀请英国艾塞克斯郡组织企业代表团赴无锡参加“太湖国际经贸节”活动。
10、在常州市举办日本石川县名优产品展示及经贸合作洽谈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进出口商会、江苏东恒国际集团、12个省辖市政府
(二)筹备小组
组 长:张卫国 副省长
副组长:周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靳道强 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省政府办公厅、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各协办单位分管领导
(三)筹备小组办公室
主 任:赵 进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副主任:牟小玉 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外经贸局局长
高鹤云 省外经贸厅助理巡视员
成 员: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各协办单位有关处 室负责人
五、分工安排
省政府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组织、协调、支持并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统一协调洽谈会期间的对外宣传、客商邀请及重要宾客的来访接待等项工作。
承办、协办单位工作分工如下: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系列双向投资和贸易合作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江苏开发区建设20年成就展”中心展区的设计、布展等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组织好各种类型的投资与贸易洽谈促进活动。加强同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牵头成立活动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各方面筹备工作的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各项筹备工作情况,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活动安排、客商邀请、对外宣传和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在南京市举办的展览、展示和洽谈活动,以及金秋经贸洽谈会期间的市容、交通、安全等综合保障工作。
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省贸促会、省工商联、东恒国际服务贸易集团、省进出口商会主要负责邀请各国驻华领使馆官员、经贸机构代表及海外客商参加有关活动;组织省内企业参加有关活动;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各省辖市配合做好开发区20年建设成就展的参展、布展工作,并根据各市特点,组织好各自的投资与贸易洽谈活动
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的成员资格认定、选聘和专家组运作、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遴选程序
第三条 专家组由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遴选和管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需要划分为若干专业领域组;主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办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市政府办应急协调科。
第四条 专家组实行定期聘任制,成员由应急管理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以市内专家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的专家组成员需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㈠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本人积极参加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规定。
㈡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信,有谋划、善决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㈢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科研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市政府应急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从其需要。
㈣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的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每届专家组任期届满前,市应急办提出新一届专家组专业构成和人数要求的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院校根据专业要求和遴选条件,筛选推荐本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㈢各单位征得拟推荐专家学者同意后,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函送市应急办。
㈣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入选专家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组成员登记表》,颁发《聘书》和《专家证》,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组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专家权责
第七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
㈠密切关注全市公共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
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第一时间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
㈢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安排,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
㈣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安排,参与新余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㈤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㈥参与应急管理对外交流活动。
㈦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活动;
㈡阅读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㈢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案例;
㈣有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以上㈠、㈡、㈢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应切实承担应尽的责任:
㈠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普遍性、频发性问题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㈡认真主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专家组交办、指派的任务,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
㈢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决策,并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
㈣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㈤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㈥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市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意见分歧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定期交流制度。秘书处每年安排1-2 次专家组全体成员活动,学习政策法规、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计划;各专业领域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及时将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各专业领域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视情况及时转告相关专业领域组及其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了解、发现公共安全异常情况和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研判,并将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委托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要按照课题研究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方案报批,研究成果以课题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由市应急办上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并呈送有关部门,推荐给国务院应急办刊发的《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刊物。鼓励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争取其他有关方面的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决策服务制度。专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直接提交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供决策参考,并交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自律制度。专家组成员执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的工作任务,由市应急办出具指派函,专家凭指派函和《专家证》与有关方面联系,自觉接受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监督。除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委托,专家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退出制度。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工作的,由市应急办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因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于被解聘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和《专家证》, 并由市应急办通报各有关方面。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适度安排专家组工作经费,纳入市应急办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由承办的专业领域组制订课题研究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经市应急办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后报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在额度内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指派或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参加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以及对外交流活动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市应急办在年度总结、届满总结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由市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选派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