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8:13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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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

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沿街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责任范围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简称“门前三包”。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垃圾袋、纸屑等废弃物、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维持责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户外无擅自修建的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连街斜道、无乱摆摊设点、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竖杆牌、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维护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无擅自占用、人为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并负责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责任牌由各区按全市统一范本制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包含沿街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悬挂在沿街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临街相邻沿街责任单位悬挂位置应统一,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沿街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沿街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沿街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沿街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实施细则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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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


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归口资源林政法规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指导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八)负责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

第四条 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和管理;

(七)负责向资源林政法规处报送行政许可情况及有关行政许可制度;

(八)负责其他需要承办单位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长沙市林业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

(四)负责行政许可的收费;

(五)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

(六)负责其他需要受理窗口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资源林政法规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资源林政法规处应当在长沙市林业局局域网上公开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和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按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或制作办事指南,放置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供申请人自由取阅。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填写《长沙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填写《长沙市林业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受理窗口应当将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于2日内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等业务量大且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窗口不需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长沙市林业局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时间审批表》,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单位要制作《长沙市林业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 依法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统一格式的现场勘验记录。

第二十条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由本局审查后报省林业厅决定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或《长沙市林业局审查报省林业厅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林业厅。











第四章 送达与收费

第二十三条 受理窗口接到承办单位转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时,受理窗口应填写《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依法需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有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制作《长沙市林业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填写《长沙市变更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或《长沙市延续林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转承办单位依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