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36:54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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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科技与信息化正在引领发展转型,带动经济社会变革,加速形成现代化行政管理理念,重塑政府管理的结构和形态。国土资源管理的对象复杂,范围广泛,任务繁重,社会公众的需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部以来,科技信息手段不断得到应用,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但是在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管理、创新监管、提高参与宏观调控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构筑惩防体系等方面,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的准备依然不足。

  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以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通过科技信息手段在管理各领域、各环节的广泛深入运用,构筑以科技信息手段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的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二)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深入研究现行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从规范创新管理、破解发展难题的高度来认识科技信息手段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研究,设计工作抓手,转变管理职能,适应新的管理方式。

  ——行政主导,技术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推进科技信息手段的广泛深入运用,加快制度设计和创新,根据管理改革和发展需要,系统提出业务工作对科技信息手段的需求。技术部门要积极跟进,捕捉和发掘需求,加强技术研发,全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推进成果应用,做好支撑服务。

  ——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进一步统筹管理改革、制度建设与技术支撑,统筹数据获取、网络建设与系统应用,整合人、财、物等资源,真正“统起来、连起来、用起来、活起来”,发挥科技信息手段的整体功能。

  ——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加强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资源管理行为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和行政管理效能的全面提升。以“管得住、管得好、用得好”为检验标准,以达到管理目标和取得显著成效为立足点。

  (三)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是:

  ——整合各类信息,形成基础数据支撑体系。通过对土地、矿产、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管理等各类信息的汇集、整合,形成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实现对全国国土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的全面掌握。

  ——建立综合监管平台,改进执法和土地督察方式。通过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监管体系,促进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实现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推进管理业务网上运行,规范审批管理。通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和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协调联动能力,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基本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化。

  ——深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强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的更新、汇总和日常监测统计,掌握资源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以供定需、双向调节,增强宏观调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

  ——构建资源市场网络体系,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全国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网络体系建设,实现土地、矿业权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推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型政府新形象。通过推进以四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为主渠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

  (四)构筑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按照统一标准整合土地、矿产、地质环境等多种信息,构筑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形成核心数据库,满足国土资源监管、宏观调控和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设计“一张图”建设方案,制定数据生产、汇交、管理、更新、应用服务的数据标准和制度。

  ——规范数据生产和汇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调查,在数据生产环节要严格执行“一张图”建设对数据标准的要求,及时向本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交数据并上图入库。

  ——加快数据整合,2010年基本建成由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国土资源规划数据为基础的 “一张图”本底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叠加各类数据。

  ——做好历史数据补录,建立数据更新长效机制,实行“谁生产,谁负责”的数据更新制度,基础数据更新由各调查评价主管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纳入调查评价工作制度,业务数据更新分别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实时更新措施。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业务数据报备机制,不断创新数据实时更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五)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整合相关应用系统,建立贯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覆盖管理各环节的综合监管平台,改进国土资源执法和土地督察方式,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2010年完成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的制定,梳理和确定各级国土资源监管的目标、主要内容。

  ——各类管理业务的主管单位共同参与,建立覆盖土地“批、供、用、补、查”、土地登记、地价监测,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资质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矿山环境监管、矿山土地复垦利用、地质灾害监测等业务的综合监管平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推进综合监管平台的日常应用,建立运行机制,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全程常态化监管。进一步深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基本农田检查等专项工作。

  ——利用监管平台,整合违法线索信息,创新执法方式,开展在线土地督察,逐步扩大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覆盖面。

  (六)加快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管理业务梳理,统筹各类管理业务需求,建立覆盖国土资源管理所有业务的应用系统,实现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

  ——建立和整合行政办公、行政审批、综合统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科技成果与外事管理、人事(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系统,并实现网上运行。2012年以前,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办公和行政审批都应实现网上运行。

  ——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的整合集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以下三级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统筹,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延伸至乡镇国土所。

  ——强化各级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不断推进各类备案信息和公文的远程电子在线报送。

  ——深化系统应用,逐步把质量保证、绩效评估、内部监管内容嵌入应用系统,加强在线电子监察、重要事项的网上督办和内部信息报送与发布。

  (七)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动性、灵活性。利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强数据汇总和模型分析,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和改善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2010年实现各专业统计、综合统计成果信息在综合监管平台中汇总、生成和分析,并及时将成果转化为对国土资源形势的分析和研判。

  ——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率、供地率、土地利用和市场交易等情况的研究和信息汇总分析,增强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供需双向调节的针对性,科学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审批节奏。

  ——充分利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掌握全国矿业权设置、矿产资源产能等情况,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总量、类型和结构。

  (八)推进全国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网络体系建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规范、高效、有序的土地、矿业权市场体系,提高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

  ——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和工作程序,健全土地、矿业权出让市场交易规则、制度,建立网络化市场信息渠道,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将土地和矿业权登记、转让、抵押等市场交易信息纳入综合监管平台。

  ——利用门户网站公示土地、矿业权出让和招拍挂信息,以及矿业权人诚信信息,发布交易规则和流程,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定期公布全国重点城市地价信息和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执行情况,跟踪督察重点房地产企业土地储备情况。建立全国矿业权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国矿业权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

  (九)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切实将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政策宣传的重要阵地、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便民服务的重要窗口,持续推进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建立网上信息保障、网上服务、互动交流、网上信息受理和反馈等方面的机制。

  ——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加快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建设。2011年以前要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建设。加强网站信息整合,提高网站亲和力。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上网公开本单位掌握的信息,规定主动公开的必须及时通过网站公开,重点加强政策法规、规划、行政审批结果、办事程序、土地和矿业权市场、预算、人事任免等信息的网上公开。借助门户网站及时回应公众质疑,澄清社会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热点问题。

  ——将行政审批结果公开与受理、办理工作衔接起来,形成“一条龙”服务,保障每一项行政审批结果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都及时上网发布。逐步推行网上办事服务。

  (十)积极探索部门间信息共享服务。将信息共享服务作为延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链条的重要措施,积极探索并推进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
——统筹金融、税务、公安、民政、建设、水利、农业、统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设计和开发信息服务产品,提供形式多样的国土资源品牌信息服务。

  ——继续与银监会和证监会合作,2010年将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服务覆盖到全国105个重点城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对上市房地产企业和矿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或矿产资产情况进行披露。探索土地和金融手段联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机制。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直接管,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要抓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抓好落实。要把以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深入研究,周密部署,制订详细工作计划和阶段目标。

  (十二)切实转变职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形势研判,加快制度设计,按照“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的总体要求,简化具体审批业务,制定审批规则和标准,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的重点,形成规范的国土资源审批制度。

  (十三)注重协调联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各项管理业务之间要统筹衔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应用信息化成果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系统完善改进的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主动提出新的需求。技术部门要积极跟进,主动服务,及时解决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汇总需求,转化为新的信息化建设成果,认真做好服务。

  (十四)强化技术保障。技术部门要全力做好技术保障和业务支撑,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重点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网络运行维护,协助开展业务梳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1年前完成省以下三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向乡镇国土所延伸。

  (十五)确保信息安全。要把信息网络安全摆到突出位置,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在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服务等各环节都要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操作。网络的互联互通要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

  (十六)建立长效机制。要把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撑和应用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人事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动态评估。

  (十七)加强培训学习。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大规模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特别是要加强信息化应用培训,通过设立网上课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用技能讲座或演示等措施,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十八)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科技信息方面的投入,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稳定的经费投入。涉及到信息系统建设与集成、数据资源整合、应用培训、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要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各类调查评价专项工程,要统筹安排基础数据采集和集成工作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执行力,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加快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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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和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建立能耗监测、统计报告、审计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节能宣传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整合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组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浪费现象和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镇街公共机构。

  第五条 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各级政府领导是本地区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节能指标的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节能活动,制定支持和鼓励公共机构节能的资金政策,根据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确定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具体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和行政问责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实际,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曝光的公共机构能源浪费现象和违规行为,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责令被举报或曝光的公共机构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节能技术研究有重大突破、节能改造效果明显、节能宣传工作突出等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说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对实行集中办公的公共机构进行分户计量,对能源资源进行分类计量,对公共机构中的空调、照明、动力、信息机房、食堂等不同系统或部位进行分项计量,并确定专人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计量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发现、纠正浪费能源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节能联络员定期接受节能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调节、维护和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一)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二)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办公设备用电巡检制度,设置智能节能模式,及时关闭电源,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四)空调系统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中央空调系统每2年清洗一次。

  (五)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运行时间,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停开三分之二以上,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三层以下不开电梯,短距离上下楼不乘电梯。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高能效水平。

  (六)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鼓励使用绿色能源照明,推广应用声控、光控、红外感应等智能调控装置。

  (七)庭院、道路照明和装饰、景观照明等应推广利用绿色环保的节能电器产品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合理安排开关时间,雨雪天等恶劣天气应关闭装饰、景观照明灯。

  (八)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九)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根据气候、负荷、室内人员增减等因素合理运行耗能设备并及时维护保养,降低能源消耗。

  (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强给水、用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十一)提倡采用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系统进行绿地养护,适时进行喷灌、微灌,禁止漫灌。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规定具体的节能管理目标和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设施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或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环保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单车能耗核算及定期统计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建立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要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对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公司系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新《公司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成为了大家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应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适时“刺破法人面纱”,及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我国刑法设置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存在巨大的差异,单位犯罪的构成更为严格,处罚相对较轻,它是建立在公司具有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基础之上的。然而,并非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单位,都具有独立的人格,都能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这些单位如果再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有悖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常常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否认单位在刑法上的人格,转而直接追究单位背后的、操纵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即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其次,一人公司缺乏单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整体意志”。单位犯罪的本质是单位实施的犯罪,并非是以单位犯罪为形式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中单位必须具备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反映的是单位整体利益诉求,并且遵循单位制度规定的严格程序和权限要求,而非单位成员个人主观意志之简单相加。而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等,都因一人股东而失去其实质意义,公司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成为单一股东的意思表示。

再次,一人公司自身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重合。意志往往是利益的主观体现,利益往往是意志的根源和归宿,只有为单位谋利的行为才能归咎于单位,而为个人谋利的行为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既是公司财产实际的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指挥者,一人公司无法形成区别于股东个人利益的公司利益,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高度重合。

最后,间接正犯理论为追究“一人公司”幕后操纵者提供了刑法理论依据。间接正犯指行为人以他人的行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当一人公司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而沦为操纵者实施犯罪的工具时,直接实施犯罪的一人公司因不具有“独立性”就不再具有犯罪主体的资格,因而幕后操纵者的操纵行为相当于《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应直接追究操纵公司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公司只有在涉嫌犯罪时才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转而直接追究操作者的刑事责任。而在民商法领域,我们仍然应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刺破法人面纱”原则,追究单位和股东的连带责任,而非仅仅追究股东一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