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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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冬季,我国大部分地区天干物燥,一些地区雾雪天气常见,路面冰冻湿滑,是火灾、交通事故高发时期;也是煤气(一氧化碳)中毒、滑冰溺水、流感的多发期。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当地冬季发生事故的特点和类型,结合实际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煤气中毒、交通安全、户外滑冰滑雪等安全防范知识,掌握自救、互救的技能。要充分利用教育部官方网站基础教育一司视频下载栏目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冬季篇)》、《消防三分钟》等安全教育资源开展安全教育,并要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演练。

二、切实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南》,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确保冬季采暖设施齐备安全可靠,尽量不用燃煤取暖。因故仍用燃煤取暖的学校,要严防学生煤气中毒事故发生。要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灾后恢复重建学校的采暖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严格加强校车管理,规范校车安全出行,预防由于大雾、冻雨和路面湿滑引发的交通事故。如遇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和寒假时间。要加强冬季学生易发传染病的监控,坚决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流行。

三、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支持帮助,指导学校做好冬季常见事故的安全教育和科学预防措施。第一时间掌握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校园周边各类安全隐患,坚持治理“黑校车”,严厉打击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驶。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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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9]40号




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

最近,一些新闻机构进行了许多有关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报道,各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对此十分关注,并向我局了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和权限,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由法定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我国现行的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下列标准构成: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以上标准均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为进一步控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局目前正在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并在制定重型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标准出台生效前,现行的各项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有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
方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
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学校划
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
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
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
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其附属医院的行政及教学业务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其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不变,医疗业务及资金、财务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费指标
下划,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附属医院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核拨到医院。
7.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其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及人、财、物等暂不划转或交接;待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划转交接。
8.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9.1999年的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其教育业务按属地原则归口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教育事业费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数指标划转。1999年财政部安排调资经费的学校,另加调资翘尾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减拨事业费的学校,按减拨后的数字计算。2000年起,上述学
校的经费划转地方管理。
财政部拨付学校的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招生,培养本地区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行垂直管理的铁路等行业中由企业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2月中下旬进入实施阶段,寒假后所有调整学校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二、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略)
三、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略)
五、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略)
六、划转地方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