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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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户条件

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务工所在城镇入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务工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四)获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六)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七)来梅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年交纳税金达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

1、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优秀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2、本市户籍的优秀农民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入户的,由其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梅州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发);

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入户农民工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劳动合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符合入户条件的下列证件之一:

(1)属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供表彰单位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属高级技工条件的提供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属符合中级工入户条件的提供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符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入户条件的,提供竞赛组织单位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

(5)属拥有专利类入户条件的,提供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优秀农民工个人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申报材料要求1、3、4、5款要求提供。

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并提供验证证明。

(三)受理和核准。

1、凡申请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携带需提供的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

2、用人单位及申请入户农民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所有复印件用A4纸,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指标卡》。

(四)迁转户口。

1、申请入户农民工持《入户通知书》和《入户指标卡》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县以上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

2、申请入户农民工持《准予迁出证明》和《入户指标卡》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入户城镇的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四、组织领导

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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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建〔2000〕439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上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地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发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并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第六条 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手续办妥后增加国家资本,其中国有矿业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作中方资本项下的国有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作国有股,事
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同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不属于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其国家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增加国家资本和对申请人的长期投资,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经批准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属和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条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24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供,调剂余缺,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化肥储备管理的原则

  化肥储备由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二、化肥储备管理与职责

  (一)成立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化肥储备的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市供销社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化肥储备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全市储备化肥的计划下达,货源的组织调运及储备资金监管。

  (二)市化肥储备年度计划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牧局、市农发行会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市场监管工作,每季向市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农发行负责定期对化肥储备封闭贷款的运行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出库价格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储备化肥的存储

  (一)化肥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承储的方式。

  (二)储备企业选择原则上实行公开竟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内注册的国有或集体控股的大中型农资企业,以及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良好、市场信用度高的其它农资流通企业中择优选取。

  (三)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4、实行总量稳定、定期轮换、确保质量的动态储备管理。

  5、按照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化肥的调入和调出;

  四、储备化肥的使用

  (一)储备化肥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二)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动用储备化肥:

  1、本市遇有重大灾情;

  2、化肥供应出现紧缺、需要进行调控时;

  3、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三)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若遇重大灾情需动用储备化肥,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出现差价亏损,由政府协调解决。

  五、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规模向市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封闭运行,市财政在定额范围内贴息。

  (二)因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轮换不及时造成化肥过期失效变质损失,以及轮换不及时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化肥储备资金本金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农业发展行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管。

  (二)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计划进行储备,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将终止其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七、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