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57:14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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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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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合格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3/0301/030102/dzjyxt.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八年六月三日

团购2.0的法律关系探析
一、团购2.0的运行模式
团购2.0,又称为网络团购。是由电子商务、web2.0、互联网广告以及线下模式构成的的结合体。最早始于美国的Groupon团购网站。与传统的团购不同的是,团购2.0网站每天只会推出一单精品消费,且其折扣大,有些可以达到2、3折,甚至更低,涉足领域横跨培训课程、户外活动、餐饮美食等服务行业。用户如果对团购有兴趣可以点击购买按钮,在限定时间内凑够最低人数,网友就能享受到超低的团购价,并且通过下载、打印、发送手机短信等获得优惠券,并使用优惠券进行消费。
除了团购商品的销售功能,团购2.0对参与商家还具有很强的广告宣传效益:传统团购网站只是简单的团购商品,而新型团购网站因商品优,折扣大,团购时间有限,且网站拥有邀请返利及分享功能,所以用户愿意通过人和人的关系进行传递信息,具有很强的口碑宣传效益。[ 解读团购2.0 中国商贸]根据买卖商品种类的不同,团购2.0可以区分为两种运行模式:
1实物方式
实物团购主要涉及普通有形商品的交易。消费者如果对团购感兴趣可以点击购买,在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等网上支付工具付清货款后,直接填写所购货物的快递地址和物流公司。所购货物最终由物流公司送至消费者手中。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低廉的折扣价格购买到了商品,商家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也达到了一定程度上宣传的目的,而团购网站则从商品的货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差价收入。
2电子券方式
对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消费者需要到服务地点进行消费,因此,传统的物流方式并不能够满足其需求。团购2.0网站因而采取了更加灵活的电子券交易方式,消费者在网上在线支付货款后,团购网站会将电子券券号和密码发到顾客的手机上,顾客凭借该短信信息即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段内,任意选定时间去商家消费。而商家和团购网站之间的结算,则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消费行为进行,而不是按照网站上所显示的团购参与人数结算。[ 团购:一种商业模式的新游戏 中国商贸]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折扣价格获得了商家的服务,商家实际提供服务后获得了报酬和巨大的广告宣传效果,而团购网站除了在商品的货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差价收入外,还从消费者团购开始到实际消费的这一时间段内获取了资金沉淀的收益。
二、团购2.0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宣传和销售模式,团购2.0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另一方面,规范其健康运行的法律规则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团购2.0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厘清团购2.0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
团购2.0中主要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这三方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在团购2.0的不同运行模式,也会在法律上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下笔者尝试对“实物方式”和“电子券方式”的团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对有可能发生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梳理。
1实物方式团购中,商家与团购网站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为居间人
在实物快递方式的团购中,商家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因此,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一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了媒介服务,并藉此向商家索要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为居间人。
2电子券方式团购中,商家与团购网站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团购网站为代理人
而在以电子券方式交易的团购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享受服务的依凭是团购网站发出的电子券。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结算依据则是消费者实际发生消费后兑换的电子券。在这一系列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不仅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媒介服务,而且还代理了商家进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易行为。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券方式中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形成的不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团购网站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分析
首先,无论是实物方式团购还是电子券方式团购,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团购网站都没有主体地位,也因此不会因为可能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商家主张违约者责任;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主张侵权责任。
但在电子券方式团购中,团购网站基于商家的代理权的授予,而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商家接受消费者的货款并发出电子券。因此团购网站应保证电子券是可以兑付的。如果消费者凭电子券请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拒绝兑付消费券,则团购网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又由于消费者基于对团购网站的信任而有足够理由相信团购网站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即团购网站拥有商家的代理权,因此,团购网站在此构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则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团购网站的代理行为有效,即电子券是有效的,商家应予兑付。如果商家拒绝兑付,则消费者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商家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责任,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追究团购网站的责任。而一旦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责任,那商家在承担了对消费者的责任后,可以仍可以基于无权代理,而向团购网站追偿商家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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