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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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2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四)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实行就地征收,就地使用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较多的地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其适当集中一部分,在地区之间调剂使用。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对城市的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城市园林界内文物的维护补助。
(二)城市公管房屋的维修,包括对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维修和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补助。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用设施的小型基建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市政公用设施,其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的规定,纳入地方各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挤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专项预算管理。
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市内水源管理、规划设计等市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的专项预算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商有关部门)和监督管理。
地方城市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教育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年度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专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初报预算,执行有报表,年终编决算。
有关具体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急需方面,杜绝铺张浪费。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条件,发展生产服务事业,按规定积极组织收入,逐年减少财政补贴。同时,要严格实行定员定额,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增加生产性投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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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14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9〕5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保定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京津冀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保定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保定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0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1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保定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白洋淀湿地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护城河与府河范围内历史城区传统风貌。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直隶总督署—古莲花池、淮军公所等历史文化街区,直隶总督署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保定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要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保定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保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保定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泸州发展新跨越。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确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府的令、决定和各项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法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属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会、事不上交;要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实行协商、会商,切忌推诿、扯皮;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完成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的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副市长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市长、副市长负责。
  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经济调节职能,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决策机制
  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它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市政府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由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区、县,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六、各部门、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区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七、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承办。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和完善并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重大的群众来访。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的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各区县区县长组成。泸州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市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决议、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重大行政措施;
  (三)部署总结市政府半年或一年的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事件;
  (六)通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七)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人员,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
全体会议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需要,报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审定。
  四十、常务会议制度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泸州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分段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它重大问题。讨论决定财政预安排及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教育、交通专项经费安排;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任免及行政处分。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讨论决定其它重大行政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市政府召开的有区、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决定市政府承办的大型活动;
  (八)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政府领导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
  常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一个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名义联合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各类研讨会、纪念会、表彰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
  第九章公文审批与报送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处理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川府发〔2001〕19号)的规定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
  四十四、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涉及财政支出的,由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五、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要从严掌握,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省级部门联合或单独发文需要贯彻落实的,由市级部门印发或转发,市政府不转发省级部门文件;凡属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实行综合目标管理,一般情况不发单项工作目标任务及单项工作考核检查的公文;除省上有特别要求,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签发成立各种领导小组的文件,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涉及相关工作,市政府领导实行会商会签。
  四十六、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各区县、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市长签发。
  四十七、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代拟文稿须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按程序送、批、办文,避免逆行文、跳行文。
  四十八、严格15天办文制度。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如遇领导同志外出,及时电话或电传请示,经同意改送其他在家领导同志签批。个别紧急事项,经领导同意,可电话、电传会签。
  四十九、除突发事件,不得以电传形式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五十、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泸州的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不为区县、部门和企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出本市(出访)、休假,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或休假,要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或相关的文秘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省(出访)、休假,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