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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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调动民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现将《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一九八七年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九月底以前为奖励申报期。各初审部门应将申报项目在九月底以前寄出。十月为评审期,十一、十二两月为争议处理期。争议处理期后即行授奖。
二、申报奖励项目一般应属三年内所取得成果,即一九八五年以后取得的成果,并暂不要求具有民政部成果登记证明。其余按《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附: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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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6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新疆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广元经济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隶属于市政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工作变动,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报告、请示制度。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请示。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一周以上,必须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市委、市政府年初向驻外办事机构下达工作目标,年终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并逗硬奖惩。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全市性的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接待联络   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搞好市四大班子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外出开会、学习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为市、县区、市级部门和市内各企事业单位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工作搞好联络和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区和市级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举办会议或开展其它活动,费用按成本核算,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经济联络、服务功能,积极为市内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四条 驻成都办事处要坚持强化资产经营管理与搞好市内接待服务“两不误”。
  (一)在住宿价格上体现内外有别,对内减半收费。
 (二)市四大班子领导公务用车免费,县区、部门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驻新疆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多渠道、多领域拓展国内、国外劳务市场,为做强做大我市劳务产业服好务。
  第十六条 驻北京联络处要密切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的联系,切实搞好政务和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反馈,配合筹办各种会务和宣传活动
             第五章 信访及安全   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妥善处理涉及我市的各类上访事宜(驻新疆办事处要妥善处理好民工上访事宜),做到果断、准确、及时,不因推诿、扯皮、拖延导致上访事态扩大,绝不允许有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赴省进京上访时,办事机构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由上访人员所在县区、部门和单位将人接回,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其它善后工作由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搞好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值班以及物品、车辆、出入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资产及经营   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对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实行登记制度。对于在用、库存(驻成都办事处还要将对外出租、联营)等固定资产作为登记内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每年要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造册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审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调离前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纠纷、争议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对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调拨、转让、赠送、报损、报废和对房屋进行修缮改造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书面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购置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驻成都办事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或重要设备,需专题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业务。
  第二十六条 驻成都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经营。
  (一)加强宾馆内部经营管理,严格按照二星级标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搞好市场租赁管理和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经营效益。
  (二)经济效益的处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管理(试行)办法》(广府办函〔2004〕71号)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禁从事经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参与非经营资产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活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必须在每年初将全年经费预算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严格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帐,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员、主管人员层层审核,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经驻外办事机构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一次性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驻成都办事处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经费支出预算,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务半年报于当年7月10日前、财务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经费收支情况(驻成都办事处还包括经营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于次年初对上年度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第八章 人事管理   
  第三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定编管理,核定编制内的人员调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核定编制以外工资总额内的用工,自主用工,可按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三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中层干部按《广元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办理,考核、奖惩按《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办理。驻成都办事处事业人员与所属企业聘用人员可交叉轮岗、竞争上岗,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
  第三十八条 驻成都办事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总额包干,并在确保基数收入的前提下,完善内部分配、福利、保障等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驻北京联络处、驻新疆办事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财政核拨经费包干。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的工资、奖金、福利实行审批制,对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备案制。
              第九章 自身建设   
  第四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四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四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制定的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09号




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2.应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提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

  3.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4.选矿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并同时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5.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矿山基建

  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四、采矿

  (一)鼓励采用的采矿技术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对于水力开采的矿山,宜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

  3.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

  4.推广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

  5.对于有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的工艺技术。

  6.加大煤炭地下气化与开采技术的研究力度,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水平。

  7.在不能对基础设施、道路、河流、湖泊、林木等进行拆迁或异地补偿的情况下,在矿山开采中应保留安全矿柱,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二)矿坑水的综合利用和废水、废气的处理

  1.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3.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4.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5.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放回收利用技术,将其用于发电、制造炭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

  6.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1.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宜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

  (3)煤矸石堆存时,宜采取分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矸石山氧化自燃。

  2.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表外矿和废石中有价元素和矿物的回收技术,如采用生物浸出-溶剂萃取-电积技术回收废石中的铜等;

  (2)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

  (3)推广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技术,如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水泥和肥料、制砖等。

  五、选矿

  (一)鼓励采用的选矿技术

  1.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

  2.在干旱缺水地区,宜推广干选工艺或节水型选矿工艺,如煤炭干选、大块干选抛尾等工艺技术。

  3.推广高效脱硫降灰技术,有效去除和降低煤炭中的硫分和灰分。

  4.采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推广洁净煤技术,逐步降低直接销售、使用原煤的比率。

  5.积极研究推广共、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创造条件。

  (二)选矿废水、废气的处理

  1.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2.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3.宜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尾矿的贮存和综合利用

  1.应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

  2.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技术;

  (2)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作水泥添加剂、尾矿制砖等;

  (3)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的工艺技术;

  (4)利用选煤煤泥开发生物有机肥料技术。

  六、废弃地复垦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