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能否在汇源重新升起/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10:22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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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能否在汇源重新升起

2011年2月23日的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在河北省衡水市相关部门获悉,在2月23日上午,汇源新款旭日升冰茶上市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新闻发布厅举行,正式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164枚商标所有权。今后,“旭日升”将作为独立的产品品牌,由汇源旗下的子公司运作经营。有个记者问我是否看好落寞品牌东山再起,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第一要看法律基础是否牢靠,也就是说汇源是否真正取得“旭日升”商标,并且没有法律上的隐患,其次是看汇源的品牌整合运作能力。以下我们来分析:
一、扫清法律障碍
买卖商标犹如购买“二手房”,国人买“二手房”尤恐出手不快,很少人会去仔细调查房子的权属及其他状况。商标是无形资产比有形的房产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因此无论以哪种形式购买商标都必须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
汇源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商标,不由得让我想起5年前立白集团竞拍“奥妮”商标的案例。2006年4月立白集团以3100万元从重庆某中级法院竞拍取得“奥妮”商标所有权,但是两个多月后,香港奥妮称早在2004年就获得了重庆奥妮授权,获得“奥妮”注册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11月浙江纳爱斯收购了香港奥妮,原本的商标纠纷案转化为国内两大日化巨头旷日持久的明争暗斗。2007年初立白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香港奥妮等公司。2010年9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立白享有“奥妮”商标完整的所有权及使用权。4年多的纷争立白集团终于拿到“奥妮”商标,但是痛失了四年多的市场机会,“奥妮”商标也被蒙尘4年多,价值又打了折扣。“旭日升”商标权属的纷争远比“奥妮”商标要复杂,媒体的报道已经相当详尽,但很多隐性的情况依然扑朔迷离难以被外人看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检索到河北旭日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14个商标“旭日升”分别注册在第11类、22类、25类、29类、30类、32类6个类别,其中注册在32类(饮料类)注册号为1139045的“旭日升”商标应当是汇源看中的核心商标。在该商标的详细信息中可以看到一个很复杂的商标流程,该商标被反复冻结,解冻,这个拉锯战从2001年一直打到2008年,据笔者接触过一个“旭日升”商标争议,冻结情况还要复杂很多,众多的争夺者在各地法院进行较力,反复进行冻结,当时认为“旭日升”商标是个难以解开的结。
这个结似乎已被汇源解开,汇源在国家体育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广大民众高调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商标所有权。汇源是十分优秀的大型企业,有十分优秀的法律团队,而且是通过竞拍途径取得的,作为普通民众也许我们应该放心地认为汇源确实取得了“旭日升”商标,已经或者有十足的信心可以解开“旭日升”商标权属争议的结。
二、市场运作能力
品牌整合是个难事。品牌犹如明星,在台上风风光光,粉丝众多,到哪都受追捧,演出票再贵也是一票难求,但是一旦退出舞台也将迅速被淡忘,尽管也有“退役”的明星重返舞台,但是能“咸鱼翻身”的毕竟是少数。明星的粉丝是区分对象的,“超女”、“快男”对笔者这个年龄的人了无兴趣,同样即便邓丽君重生恐怕难以捕获现在少男少女芳心。品牌其实也一样,必须确立自己的粉丝群体,这叫品牌定位。在很多行业消费者对品牌像对明星一样基本没有忠诚度,喜新厌旧是通病,一旦退出舞台将很快被遗忘。明星退出舞台咸鱼翻身很难,品牌退出市场再东山再起同样很难。比如“奥妮”商标退出市场,“奥妮”品牌曾经的消费者已由当初的三十岁变成现在的四十岁,要让“奥妮”商标重返市场则需要重新研究消费人群的特点。另外过去成就“奥妮”品牌的植物洗发水领域里面,如今“霸王”已经成为这个市场的主导者。因此新“奥妮”要么重新进行产品定位,如果仍然坚持植物天然特色,必须在这个市场领域进行细分,寻找差异化才能从“霸王”那分得一杯羹。
品牌又不尽如明星,唐代明星琵琶女曾是大珠小珠落玉盘何等风光,终难免门前冷落车马稀,只能老大嫁作商人妇。但是品牌却有百年品牌,“可口可乐”饮料卖了一百多年。“诺基亚”最早是家纸浆厂,后来变成了橡胶厂,现在是手机行业的世界老大,尽管生产经营的项目在变,但是“NOKIA”品牌却得到了延续。杨钰莹唱甜歌当年大受欢迎,叫她改唱美声再出江湖恐怕是不可能的。与落寞明星不同的是昔日的品牌可以改造从新定位,赋予新的内涵。品牌的价值是波动的,影响品牌价值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即背景、时间和环境因素,当企业发生停产、破产、清算等情形品牌价值会急速直线下降,一般来讲企业破产商标价值将下降90%-95%,时间越长其价值下降越大,淡出消费者的视线太久了,品牌价值基本归零。环境因素也不难理解,在爱听甜歌的时代,杨钰莹大受欢迎,现在是李宇春们的时代,即使杨钰莹没有退出舞台其门票必须降价了。改造一个品牌也需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旭日升”被汇源收购,不再是没有爹妈的孩子,汇源赫赫的身份改变了“旭日升”的背景,但是市场早不是当年“旭日升”一枝独秀的时代,现在的饮料市场已经形成几大巨头鼎足之势,应对这种市场环境需要很好的市场运作能力。
“旭日升”这个落寞的老品牌和汇源这个成功的品牌联系在一起,其背景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变,如果汇源有改变市场竞争环境因素的运作能力,那么“旭日升”的东山再起就只是时间问题了。无论如何我们更愿意看到“旭日升”曾经的辉煌能在汇源重现。

作者:王律师
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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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去年9月份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两次上调后,1987年和1988年发行债券收益率相对下降的幅度较大,投资人要求转让债券的心情较为急迫。这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增强可上市债券的流动性,同时,也为了方便群众,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总行在银行(1988)16号文《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和银发(1989)56号文《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中,都曾明确规定,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但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地区开办了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应督促本地区因各种原因至今未开办金融债券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尽快创造条件开办这项业务。

  二、金融债券的转让价格,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加强管理,原则上可以随行就市,自由浮动。金融债券自营业务的利差和代理业务的手续费率可参照国库券转让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进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要注意将转让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关于印发上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饶府字〔2007〕35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上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市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当地房地产、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对当年房地产开发指标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每年需将本地的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于上年底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市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于上年底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已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市有关部门审批,确保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当年开工建设。

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市中心城区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报规划、房地产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采用市区联动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报建应有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总体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等材料,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依法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各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贷款银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他项权证,以保证银行对已设定抵押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他项权利。

住房维修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按购房款的1%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缴纳。

第十九条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第四章 价格标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最高限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标准合理测算。各县(市)的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中心城区的最高限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物价管理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主要包括: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以及建设用地报批应缴规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贷款利息;税金;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

第五章 购买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

2、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属于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标准线划定依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农业户口)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可以列入家庭人均收入计算。

单身居民符合晚婚年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购。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设区市以上政府授予)。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已建私房的;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

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状况, 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第六章 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认定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如实申请

各县(市)(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向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收入证明。应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有关部门出具材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2)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并附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B级以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证明。

(3)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议程序

县(市)(市中心城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之间进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1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审查、公示程序

一、初审 一榜公示

1、县(市)居委会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镇(街道办事处)。

2、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市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二、复审 二榜公示

1、县(市)所辖镇(街道办事处)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评议、复查。

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报县(市)政府。

2、区政府接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评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3、当地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也可组织专门的审查班子进行审查。市中心城区将审查结果在区人民政府张榜公示(县(市)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审批 三榜公示

当地人民政府对核查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摇号程序

1、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住房分配比例。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1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⑴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⑵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⑶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⑷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摇号时应公开进行,并由公证人员公证,电视现场直播。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实施,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4、摇号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轮候程序

轮候户数按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

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三十条 办证程序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持购房合同、票据、《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到当地房地产部门申请登记发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上注明以下内容:政府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不得转让、转租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得采用与他人对调等方式进行变相转让,房产证上必须附有户主和共同购买人的照片、姓名。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第三十一条 退出程序

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退出采取政府收购的形式实现。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按退出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1、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5、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退房时申请人或继承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必须制定公开销售方案,方案包括出售总量、时间、户型、单价、方法和规程。

各县(市)公开销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中心城区公开销售方案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签订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及有关费用。

摇号中签的家庭选房后,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福利性住房,不能上市;(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不得转让、出租、开公司、开店面或用于其它非居住用途,不得以房屋对调等方式变相非法转让;(三)凡私自转让、出租者,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款不少于转让非法所得;(四)私自转让居住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者、受让者损失自负;(五)居住者必须每年接受当地房地产部门身份核对;(六)以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必须按期缴款。

第三十四条 负责审查的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调查可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评议、公示、调查和审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负责审查单位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在当地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的形式实现。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需将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的,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价值以抵押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三榜公示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安排一次对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受理经济适用住房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