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格式条款/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6:24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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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格式条款

郭辉


  合同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描述,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本依据因此,合同中某一内容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往往尤为违约之诉中的争点所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格式条款的根本特征是其内容上的单方事先决定性。
  有文章认为,格式条款是单方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剥夺了对方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并进而认为,由单方事先拟订的内容在合同成立后仍然可以自动进入合同尤为格式条款。
  这种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格式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仅系就其内容而言。但由单方事先拟订的内容是否可以进入合同从而成为格式条款仍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此内容达成合意,因为合意是合同的本质特征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说,虽然格式条款的内容由使用人(即格式条款提供方)单方事先决定,相对人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变更,但后者仍旧享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对格式条款他既可以选择全盘接受,也可以选择彻底走开。由使用人单方事先拟订但未经相对人同意的内容不构成格式条款或者说其存在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任何人不得被未经其同意的义务所约束”。在普遍使用格式条款的传统垄断待业逐渐引入市场竞争的时代背景下,强调格式条款进入合同的合意性特征,对于充分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
  判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当事人合意进入合同,根据仍然是双方是否依法完成了缔约程序。此时需要强调的是格式条款使用人是否履行了其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所谓提示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前或缔结过程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应以合理方式告知相对人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并在相对人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说明,以利相对人决定是否与其缔约。在使用人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义务之后,法律即推定相对人了解了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在此基础上,相对人如果仍然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了与使用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即可判定承诺成立(格式条款可以默示方式达成合意已构成交易习惯),格式条款因而进入合同。如果使用人在缔约前或缔约过程中未地相关格式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或以出具收据方式及其他方式于合同成立后展示格式条款,均可认定该格式条款在当事人的合意之外,即格式条款未进入合同,对当事人不可能产生合同约束力。换言之,格式条款于欲速则不达成立后的补入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合同已经缔结,而缔结合同应当是相对人对缔约前他所了解的全部缔约条件进行综合衡量的结果。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相对人当时就了解嗣后欲被补入的格式条款他完全有可能放弃缔约。如果法律允许这种补入,其结果无异于助长投机。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只能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补缺规则进行补缺。
  值得一提的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业务规范,并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仍然属于私人契约的范畴,只有经使用人提示,才能进入合同并在符合合同效力的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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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等


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暑,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精简和控制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扩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上为一类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常委(扩大)会及例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直综合部门的工作会(以上为二
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以上为三类会议)。
第三条 实行会议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领导控会责任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省级的会议费控制限额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会议费乘以省级行政经费供给人员数,确定会议费控制总额。
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一经确定,即按归口将年度会议费总额分解给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领导控会责任制。财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提供会议费支出和使用情况,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按照全年工作计划拟定要召开的会议,一律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其中:一类会议均报省委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委办公厅审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二、三类会议
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提前半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
(二)省直各部门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工作会议,二类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得超过百人,会议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对一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工作人员(包括列席员、司机、新闻报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五条 除一类会议,二、三类会议除特殊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外,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级。各部门的会议不得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也不得擅自通知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参加。专业性会议要坚决压缩,非开不可的。会期控制在二天以内,并严格控制代表人数。
第六条 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理论研讨会、联谊会、协作会、民间节日茶话会以及部门召开的表彰会,不安排会议经费。各部门的表彰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尽量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部门之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可合并召开;各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可以二至三年开一次。
第八条 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户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全年会议费的节约留用部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分解下达各单体会议费年度包干指标,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查,由其统一掌握审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一类会议每人每天250元(含伙食费、住宿费、场租、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误工补贴)。
(二)二类会议每人每天I50元(同上)。
(三)三类会议每人每天100元(同上)。
第十条 实行定点开会制度。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各种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地、市、自治州开会。凡能在本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必须在本单体、本系统招侍所召开。如会议出席人员较多,本单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须在省财政厅定点或收费标准较低的宾馆、
招待所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在宾馆召开。各单位未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在涉外、旅游及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费。
第十一条 会议接待单位必须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加强核算,降低成本,严格执行统一时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办会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财政厅可取消其接会资格。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把会议作为审计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端正党风和严肃法纪的重要任务来抓,以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3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5日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5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