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实践应用问题/朱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3:00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实践应用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银行存款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执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这就为执行程序中对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的轮候冻结措施却存在着应用难,甚至是无法应用的问题,这也就是此款规定中有关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规定成为一款无法实现的空条文,笔者也仅就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思考。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首先,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还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给予法院此项权利却无操作程序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不透彻。因此,应尽快完善对此项规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补充解释,为执行机构的操作规程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金融机构的轮候冻结的操作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调查研究后予以颁布,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中应载入轮候冻结的程序,这样也能从实践中实现轮候冻结措施的实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最后,各地法院的各个部门也应尽量对此类轮候冻结的措施予以协助查询,确定执行款项的金额和执行期限,不仅有利于执行案件的尽快执结,也更有利于其他案件的顺利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从1982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到1995年底决定全面停征“两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
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十余年的“两金”征集工作中,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千方百计为国聚财,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征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很多好
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均应该认真总结。为此,总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两金”征集和三年来清欠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和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其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在1997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两金”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两金”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后,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的规定执行,及时组织“两金”清欠收入足额入库,确保圆满完成“两金”征集工作

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或分次核批,符合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豁免或减征,必须按规定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对原已上报但未经批复的,需重新审核上报。






1997年3月2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8年1月,卫生部第3号公告发布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为做好《公告》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结合《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当前卫生工作重点,我部制定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8-2010年)
2008年1月,卫生部第3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在此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编写、出版了针对卫生专业人员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释义》和针对城乡居民的《健康66条——中国公民健康素养读本》(以下简称《健康66条》);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健康素养,和谐中国”为主题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简称“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并于5月12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启动仪式。

为推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结合《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当前卫生工作重点,制定《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8-2010年)》。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网络,省、市(地)、县三级网络覆盖率分别达到100%、80%、60%;

(二)“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网络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80%;

(三)建立公民健康素养监测、评价体系;

(四)《健康66条》传播活动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60%。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网络,工作网络由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多部门合作等系统组成。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系统

卫生部主要依托“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全国相约健康社区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建立健全技术指导系统

技术指导系统由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含县级)均要设置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和效果评价。

3.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系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全国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平台和品牌,共同推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在建立健全工作网络的同时,加强对网络专业人员的分级培训。培训内容:对于从事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的人员,主要培训社会动员、计划设计、组织协调、传播与教育、监测与评价、《健康66条》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多部门合作的人员,主要培训《健康66条》。通过层层培训,提高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的能力。

(三)传播健康66条。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册子、宣传画、巡讲等传播手段,普及《健康66条》,逐步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2008年重点开展全国农民健康知识竞赛和健康素养巡讲师资培训活动。

(四)定期开展监测。

结合每年的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建立健康素养监测网络及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动态掌握中国公民健康素养水平。

(五)注重典型引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树立一批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的典型县(市、区),通过典型引导,带动“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全面展开。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作为关系民生、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保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经费纳入卫生部门年度预算,确保“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顺利实施。

(三)利用项目,促进发展。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项目,组织开展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群众乐意参与的活动,推动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面发展。

(四)督导评估,表彰先进。

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项目和《规划纲要》要求,卫生部适时组织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督导评估并通报结果;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督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