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36:07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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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为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蒋庭长在两会上还受到诘问,2007年4月6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限速“》详细指出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在行政认定中同样存在。全国具有认定权的法院有300来家,五六年来总共认定还不到200件,而国家工商局一家一年的认定量超过300来家法院五六年来认定的总量,单独指责法院,只要求法院“限速”显然没有任何道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给驰名商标下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享有较高声誉,显然驰名商标的要求并不高,称得上驰名的商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商标知名度越高越脆弱,越容易遭受侵害,“傍名牌”行为的目的是企图使消费者将自己于知名商标混淆,这种行为对知名商标是严重侵害,还有一些“淡化”行为也将危害驰名商标,而且有的侵害或危害无法利用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方式来制止,所以针对这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需要提供更高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上,保护的方式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比如“长城”是葡萄酒的商标,在它还是普通商标时只能禁止其他人在葡萄酒类别上注册或使用“长城”商标,一旦成为了驰名商标还可以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或使用“长城”商标。那么哪些商标可以享受更高的保护就有个资格认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认定方式是按照世界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方式,即使是非常知名的商标如果没有受到任何侵害不需要进行认定,如果受到了侵害,那么专门针对这个侵害来评估该知名商标是不是必需认定为驰名商标来排除该侵害,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仅仅针对该侵害行为有效,对其他商标和社会公众而言毫无意义,这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基本要义。

但是为什么企业不惜重金申请驰名商标呢?因为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奖励,几百万元的现金奖励是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最原始的驱动力,能够在产品上打上“中国驰名商标”似乎可以让商标价值倍增,这是企业申请的第二个目的。政府的高额奖励直接导致了驰名商标的异化,使驰名商标背离该制度本来面目,成为一个荣誉的符号。上面我们分析了驰名商标其实比比皆是,而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仅只针对那些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其实知名度不是太高的商标更容易遭到傍名牌者的不法侵害,如果限制认定驰名商标将使大量的知名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样反而不利于制止和打击各种对知名商标侵害的行为,背离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所以所有的关于限制驰名商标认定的言论其实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

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不正确的引导,要进行规范,首先要纠正异化,回归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应当限制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以防止误导消费者。建议地方政府取消高额的奖励,没有了其他因素的激励,企业只会因为具体案件需要才申请认定,认定过程中就不存在权利寻租的空间,自然得到规范,只有健康发展才能让驰名商标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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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2000年3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述职坪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
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评议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讦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讦议的组织、对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将有关述职评议事项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述职评议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组织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述职人员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一>指导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会上进行述职广泛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意见;
<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本单位干部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述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为深入了解情况,评议工作小组还要分别找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个别交谈、走访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及有关材料,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五>评议工作小组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评议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工作准备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
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程序,由监票员、计票员,对所得票数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优秀票者为优秀;
<二>获得优秀票过半数,称职票过半数,或优秀票和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称职;
<三>获得基本称职票过半数以上,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基本称职;
<四>获得基本称职票不过半数,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仍不过半数者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
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
依据。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不称职者,按照法定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选举、任命的职务。
第二十—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联络组对本级人大选举或上级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使用标准代号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使用标准代号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1.24
生效日期:1998.11.24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续表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 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 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 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 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 TB 铁道部
29 交通 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 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3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38 商检 SN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文化 WH 文化部
40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41 商业 SB 国家国内贸易局


续表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42 物资管理 W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3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稀土 XB 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47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署
48 煤炭 MT 国家煤炭工业局
49 卫生 WS 卫生部
50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51 包装 BB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 地震 DB 国家地震局
53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54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55 外经贸 WM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 海关 HS 海关总署
57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