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略论/周成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6:21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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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略论

周成泓

摘要:证券仲裁有着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这是它得以产生的原因。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成本较高及诉讼和行政处理方式长期居于垄断地位三个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证券仲裁仍处于起步阶段。解决的办法有三,即,设置相关的证券仲裁机构,制定示范性的证券仲裁规则,在证券业内开展仲裁的倡导和推荐工作,营造诉诸仲裁的氛围。
关键词:中国证券仲裁;产生原因;现状;改革


目前,中国证券争议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证券仲裁与调解三种,三者之中,证券仲裁一致未得到广泛采用。与此相反,在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证券争议主要是依靠证券仲裁解决的。为与国际接轨,笔者以为,应当对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
一、证券仲裁概述
(一)证券仲裁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证券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发生在他们之间的有关证券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其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的制度。
证券仲裁制度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产生的。由于证券法是公私混合法,涉及公共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问题,所以早期判例认为证券纠纷并不具有可仲裁性[1]。一直到1987年的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Inc. v. McMahon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立了所有依联邦证券法律规定的请求均具有可仲裁性。自此,仲裁始开始在证券领域得以应用[2]。
自1993年起,中国大陆与香港订立协议,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H股股东为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争议,并指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大陆方的仲裁机构。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委发[1994]20号《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则以证监发字[1994]139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推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争议,2004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向各地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并与该年3月17日召开了“证券期货仲裁工作会议”,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工作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部署[3]。自此,中国的证券仲裁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
(二)证券仲裁的产生原因
证券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与调解三种。 三者之中,调解由于完全依靠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不具强制性,故而作用较为有限。诉讼虽然是最为重要的解纷方式,但它存在以下不足:1.受案范围有限,仅限于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对于内幕交易、非法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无能为力;2.证券诉讼中的“证券”仅指在特定证券市场上发行以及通过特定方式转让的证券,对于因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并无法律予以规定;3.受理诉讼以行政前置程序或刑事判决为依据,加大了中小投资者证券诉讼的难度以及维权成本;4.因果关系的证明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5.损失计算标准太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仅赔偿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6.法官的职业素质、专业水准及独立性堪忧[4]。
较之以诉讼,仲裁具有一系列优点,主要有:1.仲裁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仲裁的依据来自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而非国家的强制力;二是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容许的范围内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约定审理的程序、方式和地点;三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依据国家惯例、行业惯例及公平合理原则对案件作出判断。2.仲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很多商事争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裁判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3.仲裁具有较好的保密性。民商事争议常常涉及到一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具有较强的保密性,符合当事人对争议保密的需要[5]。4.仲裁具有高效性:一是仲裁坚持一裁终局的原则,故所用时间较短,节约了费用,也减少了市场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二是仲裁坚持自主性原则,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程序,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程序的机动性使得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从而使争议的解决更为快捷。
综上,摒弃刻板、繁冗的诉讼方式,选择温和、灵活的仲裁方式成为证券争议双方的理性体现。
二、中国证券仲裁的现状及其原因
如上所述,证券仲裁具有一系列优点,有利于解决纠纷,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正好相反,过多的案件堆积在并不具备相应知识及能力的法官面前,仲裁机构却门可罗雀。据统计,10年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不足20起。而尽管法院从2002年才开始受理有关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仅当年各地法院就受理了近900件诉上市公司信息欺诈案件,而且案件数量还呈快速增长态势[6]。这种鲜明的反差不能不发人深省。笔者以为,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
1.证券仲裁缺乏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是证券仲裁发展必不可少前提条件。但时至今日,我国证券仲裁的法律框架仍比较薄弱。目前我国证券仲裁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是所有仲裁事务的根本大法,其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仲裁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并为各行各业的仲裁事务规定了基本的框架。但是,该法本身是宏观性的法律,对证券仲裁的指导作用有限。(2)1993年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该条例第79条、80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作了规定。(3)1994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63条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发生了证券争议应当提交仲裁。(4)《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1994年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但是,遗憾的是,上述法律法规都仅就一些原则性问题和证券仲裁的某些侧面作了一些规定,其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不能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证券仲裁的各种问题,也没有为证券仲裁设计出适合其特点的思路,更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仲裁体系和规则。其次,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十多年以前颁布的,其着眼点是解决当时出现的问题,已经跟不上今天的形势了。再次,除了《仲裁法》以外,其他法律依据的层级都较低,其权威性不足以全面支持证券仲裁。因此,笔者认为,截至目前,我国的证券仲裁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2.证券仲裁的成本较高。上述法律法规均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纠纷的仲裁机构,这就决定了仲裁地点只能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然而,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散布于全国各地,一旦发生争议,则仲裁将会耗时耗力耗财;并且,在该机构仲裁,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这些都决定了证券仲裁的成本较为高昂。
3.诉讼和行政解决方式处于垄断地位,诉诸仲裁还未能形成一个氛围。由于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影响,长期以来法院和行政机关一直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手段,作为民间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自然得不到重视。不仅理论界对其研究不深入,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实践中的案例也不为人所知,普通投资者对其还很陌生,没有形成一个依靠仲裁解决纠纷的大气候。
三、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的解决办法自然应当依照产生它的原因来寻求,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1.制定示范性的证券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公正处理案件的依据。美国证券仲裁之所以发达,就是充分考虑了证券争议的特殊性,制定了区别于一般商业仲裁的特殊规则,从而充分体现了证券仲裁的专业性、公正性和灵活性。所以,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制定诸如“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并加以推荐使用[7],由当事人在仲裁时选用。这样,就可以基本实现仲裁规则的统一化和规范化,确保证券仲裁的公正性。
2.设置相关的证券仲裁机构。美国证券仲裁机构的设置区域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目的是为仲裁创造良好的条件,而不拘泥于统一、刻板的规定,以避免某一仲裁机构垄断仲裁业务,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并且切实降低仲裁的成本。在我国,在理论上,凡是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都可以承担证券仲裁工作。但是,由于证券争议的复杂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目前不能赋予所有仲裁机构仲裁证券纠纷的职能,而应采取渐进式的做法。具体可以考虑四种方案:(1)选择一些中心城市的仲裁机构进行证券仲裁的试点工作。考虑到各地仲裁机构的现状,可以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中心城市的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先行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广。(2)推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现阶段证券仲裁的主要机构,这是1994年我国证券仲裁起步时就已有的安排。但其不足之处在于,由于该机构位于京、沪、深三地,当事人人参与仲裁的成本较高。(3)由沪、深两地的证交所设立行业证券仲裁部门,负责其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证券争议仲裁。(4)由方案1提及的试点仲裁机构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分会合作进行证券仲裁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是:由仲裁机构提供组织机构和仲裁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其会员单位提供指引,并负责制定、推荐可选择的格式合同,同时向仲裁机构推荐仲裁员。这种专业和行业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证券业协会的网络和人力资源储备,推进证券仲裁的发展,还可以提高证券仲裁的和解率以及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具有不少优点[8]。因此,笔者以为,方案4应当成为我国目前阶段的首选。
3. 在证券业内开展仲裁的倡导和推荐工作,营造诉诸仲裁的氛围。美国证券仲裁的历史表明,证券业的有关机构和人士注重倡导和推荐证券仲裁工作,是证券仲裁得以发展、生存、壮大的必由之路。美国证券仲裁的直接产生缘由就是有关人士在设计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初即在交易所章程中规定了证券仲裁机制。另外,作为证券发行和交易监管部门的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仲裁的鼓励、支持和推动态度也推动了证券仲裁的发展。但在我国,尽管证券业界对证券仲裁倾注了一定的注意力,中国证监会也在一些文件中提及证券仲裁,但总体而言,证券仲裁并未受到重视。证券行业对于仲裁缺乏了解,很少组织力量专门进行研究,证券仲裁规则也几乎是一篇空白。这种大气候注定了证券仲裁在我国只能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证券业内开展证券仲裁的普及、提倡、推荐和示范工作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注释:
[1] Wilo V Swan.346 U.S.Ct 182, 98 L. Ed.1953.
[2] Mark J Astarita. Overview of the Securities Arbitration Process [EB/OL].www.seclaw.com/mja.htm, 2003-05-20.
[3]王璐.国务院法制办联手证监会拟引入证券仲裁[N].上海证券报,2003-03-11.
[4]王锐,张韶华,黎惠民.证券侵权纠纷与证券仲裁制度[J].经济问题探索,2004(5).
[5] 张斌生.仲裁法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64.
[6] 张韶华.证券争议:两种法律解决途径的比较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4(1).
[7] 何震,方菲.浅议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特征[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8] 王秉乾.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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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日前,中央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分别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国工发〔2002〕22号),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切实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同心同德地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奋斗目标的胜利实现,推动中医药事业开创新局面,现结合两个通知要求,就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表率和模范。要坚持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习的深入开展,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迅速兴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

  二、突出重点,深入领会,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精神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学习党章,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精神。

  学习中要注意深入领会和正确把握党的十六大的主题;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是十六大报告的核心和主线;把握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三个坚持”,并做到“四个必须”;把握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把握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方面建设与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把握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和修改后的党章。

  三、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的新局面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的工作实际、结合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实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基层党的建设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学习研讨。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十六大的战略部署和奋斗目标,认清形势,立足发展,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工作的实效落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再登新台阶上,落在推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上,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实绩,检验学习贯彻工作的成效。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引向深入

  1、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工作实际,兼顾工学,统筹安排,制定好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规划和近期学习研讨计划,使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学习计划,请于2002年11月27日前报局直属机关党委。

  2、各部门各单位近期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会议文件。要适当组织集体学习研讨,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局直属机关党委将从12月初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学习研讨,请各部门各单位注意安排好有关同志的工作,保证他们届时能安心参加学习。直属单位自己组织集中学习研讨的,要将计划报送局直属机关党委。

  3、各级党组织可采取召开集中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或举办专题培训班,请宣讲团、辅导讲座或播放辅导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组织好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充分运用局域网、报刊、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十六大精神和学习情况、学习收获的宣传。

  4、召开研讨会前,要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有重点地准备好研讨题。研讨过程中,要使大家畅所欲言,相互启发,通过研讨会真正弄懂要牢牢把握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

  5、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工青妇组织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把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局直属机关党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2002]192号

关于印发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为做好2002年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各电管
局编制的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建议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了《2002年全国发
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全国电力生产实现了安全、经济、
稳定运行,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要。据快报统计,2001年全国发
电量完成14333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8.5%,其中,水电2380亿千瓦时,增长6.7
%;火电11768亿千瓦时,增长9%;核电175亿千瓦时,增长4.4%。
  2002年电力经济运行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
精神,把握经济发展形势,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发展为动力,积极做
好电力供需平衡,努力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调度公平、公正、公开,确
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为国民经济发展创
造良好条件。
  二、2002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15250亿千瓦时,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详见附表。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商有关部门、电力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编制。各
地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报我委备案。
  三、发电量预期目标编制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精神,充分利用可再
生能源资源,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以水代火”政策
措施;对已列入2001年及以前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2002年不安排发电
量计划;对已列入2002年关停计划的,发电量安排到该机组退役、关停截止日;
高效低耗机组和具有脱硫、脱硝等装置的环保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高于同容量的
常规火电机组。
  四、要发挥电网联网后电力互送的效益,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指导电力公司认真落实跨区和省际间电
力电量输送、接受安排,优先安排。
  五、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要以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做好
各企业发、购电量的分月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
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力运行的监测
分析,掌握本地区及重要城市电力供需状况,发现电力运行中的倾向性、苗头性
问题,做好电力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好务。有
关电力运行分析材料请及时抄送我委。(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