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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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
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I(1+I)
R=P·--------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推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推出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经营性资金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为便于开
办此项业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合贷款由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放贷,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确定。
二、组合贷款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异,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帐核算。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
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四、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
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五、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担保贷款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由担保公司确定是否愿意为其担保。
(二)初审。
由房改资金中心及贷款银行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审核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3.确定商业信贷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调查及审批。
1.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审批:
由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银行对商业信贷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3.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房改资金中心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
(五)划拨贷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资金中心将资金划入房改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到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2.贷款银行将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划入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
八、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存入足够还款资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按月从借款人储蓄帐户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I(1+I)
R=P·--------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4.当借款人储蓄帐户中存款不够扣收时,由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贷部门提交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单,由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5.贷款银行连续三个月不能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时,须向借款人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发出《借款人违约通知》。
九、对借款人违约的处罚应严格按照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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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化工部 劳动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1991年3月25日,化工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文《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特提出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聘高级技师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化工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化工行业的特点,决定先在氮肥、复肥、硝酸、硫酸、纯碱、氯碱、染料、农药、乙烯、电石、合成橡胶、基本有机化工和轮胎加工等十七类专业(工种)中进行试点。
化工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原则上按专业命名。对于化工工艺操作高级技师,前面冠以专业或产品名称,如合成氨、尿素、纯碱、烧碱、轮胎加工高级技师。对于化工设备检修高级技师,按照检修物类型命名,如化工机械设备检修、化工电气设备检修、化工仪器仪表检修、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附后(见《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在本专业(工程)具有较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组织系统或工序开停车的能力,在行业或企业内部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重点要求
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和劳动态度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放在工作业绩、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上。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笔试为主,同时应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知识答辩。工作业绩的考核应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尽量定量化。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生产装置或生产流水线确定。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归口管理,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化工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三)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和各类专业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六、评聘程序
考评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审查推荐,经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行业考评组织评审。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为了加强化工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考核评审表分别报劳动部一式二份和化工部一份。
七、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使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属工人编制,由企业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三)对高级技师应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四)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从事非直接性生产工作后,应予解聘。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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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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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氮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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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成氨 │煤(焦)造气.油气化.转化.变换.│合成氨制造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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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化.合成.高压压缩机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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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分.氢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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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素 │尿液加工.尿素合成工 │尿素制造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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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硝铵 │中和.结晶造粒工 │硝铵制造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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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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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复肥 │磷铵中和工 │磷铵制造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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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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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硝酸 │氨氧化工.浓硝酸工 │硝酸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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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硫酸 │硫矿(硫磺)焙烧工.二氧化硫气 │硫酸制造高级技师 ┃
┃ │体氧化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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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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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纯碱 │碳化.煅烧.氯化铵结晶工 │纯碱制造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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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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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氯碱 │电解.氯氢处理工 │烧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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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染料 │染料中间体合成工.精馏工;染料│染料制造高级技师 ┃
┃ │合成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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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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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农药 │合成功.精制工 │农药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9. 乙烯 │裂解.分离.压缩工 │乙烯生产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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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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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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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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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电石 │电炉工 │电石生产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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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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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合成橡胶 │聚合工 │合成橡胶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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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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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轮胎加工 │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 │轮胎加工高级技师 ┃
┃ │内胎制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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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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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本有机化工│合成.氧化.精馏.精制.萃取. │有机化工高级技师 ┃
┃ │聚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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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合工.石油炼制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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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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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化学分析 │分析工 │化学分析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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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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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水.电.汽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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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运行│司炉工 │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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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运行│汽轮机工.变输电工 │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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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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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化工设备检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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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机械设备│钳.管.铆.焊.起重 │化工机械设备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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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电气设备│内外线电工.电机修理工.电气│化工电气设备检修 ┃
┃ 检修 │试验工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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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仪表│仪器.仪表检修工 │化工仪器仪表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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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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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防腐蚀 │衬里工.玻璃钢工.塑料工 │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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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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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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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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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 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 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实施意见》。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