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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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14日,水利电力部

为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电力规划设计院组织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经反复征求管理、设计、科研等单位及部分省、市环保局的意见,先后提出了讨论稿和审议稿。部环保办和电力规划设计院于1986年11月12日至15日在长沙召开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会议”,与会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经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后,现正式批准颁发,编号为SD208--87,自1987年5月1日起实施。
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告电力规划设计院。

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1.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可以填表的应参照本规定,并根据(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及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
1.3本规定适用于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机组为2.5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一般只填写报告表。
1.4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报告书应由电力系统持“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1.5环境影响评价应先编制评价大纲。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再进行环境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告书。
1.6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7新建工程的报告书(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规划容量编制。
扩建工程已按规划容量编制了报告书(表)并已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无较大改变时,不再编制报告书(表),必要时可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1.8为确保火电厂“三同时”的实施,评价单位应在报告书中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要有方案比较、工艺流程、工程投资分析,要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1.9扩建的火电厂,除按本规定进行工作外,尚应结合老厂统一规划,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1.10火电厂的环保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在除尘系统、除灰系统、排水系统等的水量、水质平衡作全面规划,提出综合的治理方案,以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的。
2.1评价步骤
——确定综合评价单位,并与参加专题评价单位协商;
——现场踏勘;
——编制评价大纲;
——审查评价大纲;
——进行评价,编制专题报告;
——编制报告书;
——预审报告书;
——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报告书。
2.2评价大纲内容
——编制依据;
——工程简介;
——评价对象、目的、范围;
——评价总体方案及框图,评价的计划进度和各项费用预算;
——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标准、监测成果的精度、费用;
——环境影响预评价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标准、费用;
——编制报告书的内容提纲。
评价大纲中调查及评价的具体项目可根据厂址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2.3评价方法
应尽量搜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资料及其它类似电厂的有关资料,进行适当筛选、类比分析,当资料不够时可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火电厂建设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
2.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4.1一般应包括大气环境现状评价、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特征、计算模式和参数的确定、允许排放量及地面浓度计算、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

2.4.2大气环境现状评价一般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进行。调查项目包括降尘、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进行。
2.4.3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特征的测试应取决于厂址的地形、气象等条件。
2.4.3.1一般农村平原地区,可不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但要根据有关气象台(站)资料,提出能代表厂址地区的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资料。
2.4.3.2在下列地区建厂须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必要时应做扩散试验或室内模拟实验。
——丘陵山区;
——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有海域的沿海地区;
——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有水面面积超过100平方千米的湖泊或水库的水域地区。
2.4.3.3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并与其它监测、试验项目同步进行。每季观测有效天数一般不少于10天,每天观测不少于8次。

2.4.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计算,在平原农村、丘陵和城市的电厂区应按《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但对建在山区、沿海等复杂地形处的电厂要论证选用的模式和参数的合理性。
2.4.4.1大气污染物排放计算项目暂定为烟尘和二氧化硫。
2.4.4.2烟尘、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工程规划容量时锅炉额定出力下,按设计煤质计算时从烟囱排出的总量。
每台锅炉的烟尘排放量按公式①计算。
6 y
Bg ×10 ηc A q4
MA =----------(1--------)(------+------)
3600 100 100 100

QDW
·----------------------)δfh
8100×4.1868
克/秒………………………(1)
式中Bg ——锅炉额定负荷时的燃煤量(吨/时);
ηc ——除尘器效率(%);

A ——燃煤的应用基灰份(%);
q4 ——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

QDW——燃煤的低位发热量(千焦耳/千克);
4.1868——换算系数,1千卡=4.1868千焦耳;
δfh——锅炉烟气带出的飞灰份额(%)。
每台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按公式②计算。
g 6
2×B ×10 ηSO2 q4
MSO2 =--------------(1--------)(1--------)
3600 100 100


------·K 克/秒……………………(2)
100 
式中Bg ——锅炉额定负荷时的燃煤量(吨/时);
ηso2 ——除尘器的脱硫效率(%);

S ——燃煤的应用基硫份(%);
K——燃煤中的含硫量燃烧后氧化成SO的份额;
2——SO2 分子量与硫分子量的比值64/32。
其余符号见(1)式。

2.4.4.3不同类型的锅炉烟气带出的飞灰份额与锅炉型式有关,在未取得制造厂给出的数据时,其数值可参照表1选取。表1 飞 灰 份 额
------------------------------------------------------------------
| | | 旋 风 炉
锅炉型式 |固态排渣炉|液态排渣炉|------------------------
| | | 立式 | 卧式
----------------|----------|----------|----------|------------
飞灰份额δfh%| 90 | 60 |40 ̄45|15 ̄30
------------------------------------------------------------------

2.4.4.4除尘器效率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值。在未取得数据时,可参照表2选取。表2 计算用的除尘器效率
--------------------------------------------------------------------
除尘器 |多管式|高效旋风|洗涤式水|文丘里、斜棒|静 电|布 袋
型式 |除尘器|式除尘器|膜除尘器|栅水膜除尘器|除尘器|除尘器
--------|------|--------|--------|------------|------|--------
效率ηc | 75| 85 | 90 | 95 | 98| 98
(%)| | | | | |
--------------------------------------------------------------------

2.4.4.5燃煤中的硫份在燃烧后生成SO2 的份额随燃烧方式而定,在未取得数据时,一般可按表3选取。表3 烟气中SO2 的份额
------------------------------------------------------------
| | | 旋风炉
锅炉型式| 链条炉 | 煤粉炉 |----------------
| | |增 钙| 不增钙
--------|--------------|----------------|------|--------
份额K |0.7 ̄0.8|0.85 ̄0.9|0.9|0.95
------------------------------------------------------------

2.4.4.6除尘器的脱硫效率随其型式而不同,在未取得数据时,一般可按表4选取。表4 除尘器的脱硫效率
--------------------------------------------------
除尘器型式 |干式除尘器|洗涤式水膜|文丘里水膜
| | 除尘器 | 除尘器
--------------|----------|----------|------------
ηso2 (%)| 0 | 5 | 15
----------------------------------------------------

2.5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2.5.1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水体的现状评价和影响分析及预评价。
2.5.2水体现状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现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调查包括火电厂取水及排水接纳的地表水名称、流量、库容、水位、流向、泥沙量、水温、水质、水体功能等,有自然或人工养殖水域区必要时应了解水生生物的情况,当取用地下水时,应收集有关水文地质资料。
对扩建电厂还要进行老厂的水体调查。
监测一般包括火电厂取、排水口的上、下游水质监督,必要时进行灰场附近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扩建电厂还要监测各排水口的水质。监测的布点及采样力求有代表性。水质分析方法应按有关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进行。
评价是指在水体现状的调查、监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标准和评价模式对水体现状,做出结论性意见。
2.5.3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是指火电厂排水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一般包括:
——灰场排水对地表水的影响;
——电厂废、污水排放对附近地表水的影响,包括酸碱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评价的依据应为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排放标准。
2.5.4考虑到厂址条件的差别,对下述项目,可根据厂址的具体情况确定:
——灰场在饮用水源或水源保护区附近时,灰水对地下水影响的预测;
——在重要水生生物的水域区,电厂温排水的热影响及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2.6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噪声环境现状调查及影响预评价。现状调查是指厂址所在地的噪声水平,对扩建电厂还应加老厂的噪声水平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影响预评价是指火电厂建成后的噪声水平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7固体灰渣的评价
固体灰渣评价包括灰渣的处理方案、防止飞灰飞扬措施和综合利用设想。
2.8其它环境的评价
一般应根据厂址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视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其它环境评价。
3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报告书的格式一般应按本条文编写,其内容可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1前言
3.2编制依据
3.2.1任务依据。与环保有关的审批文件、协议等的名称、文号。
3.2.2评价大纲的审查意见
3.2.3评价标准
3.3电厂概况
3.3.1电厂的名称及性质
3.3.2电厂的规划容量、分期建设容量
3.3.3厂址方案简述,要附厂址位置图。
对扩建电厂除了要附新、老厂位置图外,还应加老厂概述。老厂简介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老厂简况,包括地理位置、投产日期、汽机锅炉容量、运行年限、占地面积、人口、福利区布置、公共福利设施等;
——燃煤量、煤质、配比、来源、灰份分析等;
——除尘器型式、效率;
——烟囱结构型式、高度、内径及运行现状;
——水源、冷却水系统简况、水量平衡图;
——大气质量控制系统,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监测系统、环保人员、设备等;
——各种废水、污水处理系统,包括系统图、水量、水质、去向、监测情况;
——除灰系统及灰场简况;
——灰渣综合利用;
——老厂的绿化规划及现有状况。
3.3.4工艺流程及框图
3.3.5燃煤量、煤质、来源、配比、灰份分析等
3.3.6水源、包括水源地的位置、范围、可采水量、所需水量、水质等
3.3.7占地面积、人口等
3.3.8公共设施,包括生活福利区、商店、学校、医院等
3.3.9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3.4建厂地区概况
3.4.1建厂地区的地形、地貌
3.4.2建厂地区的地质、地震
3.4.3建厂地区的水文和水文地质情况
3.4.4建厂地区的气象条件
3.4.5所需保护的主要对象,包括各种经济作物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居民居住区等。
3.4.6建厂地区的天然矿物资源、人口、农作物、工矿企业分布等。
3.5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评价
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大气环境现状;
——水体环境现状;
——噪声环境现状;
——固体灰渣现状;
——其它环境现状;
上述各项均要包括范围、项目、标准、结论。
3.6大气环境影响的分析及预评价
3.6.1厂址地区的污染气象特征
气象台站的地理位置和标高,要说明收集的气象资料适用于厂址的代表性。
应有气象台站五年定时或有代表性一年每日逐时的风、云、日照、气温、气压资料,统计十六方位的地面风速、风频和各类稳定度的各方位频率。
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的还应包括各稳定度类别及各方位频率、风的垂直分布、风廓线指数、温度的垂直分布、混合层高度等。
对于复杂地形的地区,尤其要阐述特殊的污染气象特征。
3.6.2扩散参数的确定
引用扩散参数的,应阐明引用的理由。
通过扩散试验或风洞试验确定的,应较详细介绍其试验方法,过程、结论及比较分析。
3.6.3计算模式的确定
引用模式要阐明理由。
通过试验确定时,应较详细介绍其过程、方法、结论及比较分析。
3.6.4允许排放量计算
3.6.5地面浓度计算
应有各类稳定度、不同方位、评价点的地面浓度。扩建电厂还要计算老厂地面浓度。
通过试验的项目,应根据每小时的有关气象参数,逐时逐天计算日平均浓度。
3.6.6大气环境的影响分析和预评价
——允许排放量分析;
——地面浓度(含评价点)分析;
——逆温层影响分析。
对于复杂地形,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沿海(水)域建厂的海(水)陆风环流和局地气团变性引起的污染,特别要注意漫烟型污染;
——丘陵山区的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污染。
经过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作出估计后,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3.6.7大气治理措施
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除尘器选型及效率;
——烟囱高度、出口内径、型式及数量;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措施;
——老厂的改造意见及采取的措施。
3.7水体环境影响的分析及预评价
3.7.1各废水和污水排放量、水质及处理措施
一般应包括以下废水和污水:
——灰场排水;
——循环水排水;
——生活污水;
——含油污水;
——锅炉酸洗水;
——化学处理排水;
——其他废水,指临时性冲水、煤场排水。
3.7.2各排水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的影响分析;
——电厂其它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3.8灰渣治理
3.8.1灰渣排放量及灰成份分析
3.8.2除灰系统简述
3.8.3灰场简述
3.8.4灰渣治理方案
3.9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预评价
3.9.1火电厂附近噪声水平及火电厂噪声防治措施
3.9.2火建厂建成后噪声水平及对环境的影响
3.10其它环境的影响评价
3.11绿化
绿化的初步规划及绿化系数。
3.12环境监测
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应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进行。
一般应有:
——监测布点原则;
——监测项目;
——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面积等。
3.13环保投资
一般应包括下列设备、设施投资:
——除尘器设备、支架、基础;
——烟囱(含基础);
——除灰系统(含厂外灰管、支架);
——灰场;
——废污水处理系统(灰水、生活污水、含油、化学水排水、酸洗水、煤场排水等)
——灰水回收系统;
——环保测试费用;
——环保监测站费用;
——绿化费用;
——除水器;
——消声器。
环保投资额及占火电厂总投资的百分数。
3.14环境影响评价的可行性结论意见
3.14.1结论
——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建设规模、选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
3.14.2建议
从环境保护出发,提出对下一步或初步设计中要做的工作意见。
3.15附件、附图
3.15.1附件
评价大纲及与环保有关的文件、协议的全文或摘录。
3.15.2附图
——电厂厂址地理位置图;
——总平面布置图;
——除灰系统图;
——各种废污水处理流程图;
——地面浓度分布图;
——灰场规划图。
附 则
1.本规定由水电部电力规划设计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水电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
3.本规定由西北电力设计院阮少明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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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蔬菜、生猪、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厦门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调控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的规模生产能力,经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确认,以供应我市为主,承担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以及300马力以上外海捕捞渔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及区域外供应我市的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我市调控基地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以及外海捕捞渔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种植、养殖和捕捞专业户(专业合作社),捕捞专业户必须具备有效的渔船登记证、检验证和捕捞许可证。

  (二)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三)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档案,各项记录档案必须保存2年以上;配置必要的农(药)残检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应当对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在上市时持有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外海捕捞渔船必须具备完好的冷藏保鲜设备,能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本市区域内的种植养殖场,要求蔬菜种植连片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300头以上;水产品养殖连片50亩以上(牛蛙及工厂化养殖10亩以上);本市区域外的种植养殖场,要求在本市批发市场设有产品经销点(摊位)或稳定的销售渠道,在批发市场年交易量要求蔬菜300吨以上;生猪6000头以上;鱼类、甲壳类水产品150吨以上;贝壳类水产品300吨以上。

  第五条 调控基地的申报。由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的经营主体向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3、相关资质证明,如无公害等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种植养殖场或外海捕捞渔船与经销户签订的产销合同(如产品是由我市批发市场内的经销户代销的)

  5、蔬菜种植场、水产品养殖场应承诺两年内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及三年内达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6、生猪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监测报告并承诺两年内达到“零排放”

  7、本市批发市场(含蔬菜批发市场、生猪屠宰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要求年批发交易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开办单位出具的种植养殖场(外海捕捞渔船)产品在该批发市场销售情况的证明推荐文件

  《申请表》的填写要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第六条 调控基地的评审。对提出申请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分别由市菜篮子办组织市农业与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评审,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调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获得的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法人登记材料等;

  (二)考察相应种植养殖场的生产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三)核实相应种植养殖场规模(包括渔船功率数)、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检查其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或航海日志;

  (四)检查相应种植养殖场的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检验。对其持有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予以认可。

  第七条 调控基地的认定。厦门市菜篮子办将评审合格的备选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上报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由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公布。

  第八条 对申报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每年组织一次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生猪调控基地,可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对其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予以完善用地手续。

  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调控基地,由该基地所在的区政府对其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十条 经认定的调控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调控基地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改造、粪污无公害处理改造、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二)经认定的外埠调控基地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其扶持额度随上年对我市供应量浮动。

  (三)厦门市商务、农业和渔业部门帮助协调本市区域内的调控基地建立与蔬菜、生猪、水产品批发市场、卖场超市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经认定的外埠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农产品优先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内基地农产品(优质农产品)销售专区。

  (四)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五)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调控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市菜篮子办颁发的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标牌。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自觉接受厦门市菜篮子办和农业、渔业、批发市场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调控基地要与我市蔬菜、生猪、水产品流通企业签订合同,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其中本市基地供应厦门市场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全年总产量的60%)。在接到厦门市菜篮子办应急调控任务时,调控基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五)调控基地更名须及时向市菜篮子办报告。

  (六)调控基地供应的蔬菜、生猪、水产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和捕捞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渔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七)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调控基地要对生产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已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蔬菜、水产品调控基地应逐步增加绿色、有机产品比重。污染治理未达要求的,尽快进行污染治理或设施改造达到“零排放”要求。

  第十二条 推荐基地的批发市场对经其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基地进行日常管理,或建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减免基地产品进场交易费时,可按照规定申请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协助厦门市菜篮子办核对汇总调控基地及其改造项目的申报资料。

  (二)组织指导经其推荐并获认定的调控基地提出改造建设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并督促指导调控基地在承诺时间内落实改造建设项目。

  (三)负责与经其推荐并获得认定的调控基地签订菜篮子基地协议,并做好对调控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调控基地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设立调控基地产品销售专区,满足基地产品交易需要。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确地统计批发市场内相关基地年交易量。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规模、供应品种、供应数量、生产地域等因素的变化,对认定的调控基地将实行动态管理。厦门市菜篮子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蔬菜调控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审查。年审不合格的报请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取消认定资格,并在本市批发市场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除定期的年检外,将不定期对调控基地进行考察并抽检产品样品,调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此次检测不合格。连续3次抽检合格的基地,可免于年审。

  第十六条 调控基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所在地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一)市场供应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厦门市菜篮子办调控的。

  (二)基地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基地产品年审不合格的;在抽检过程中,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被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被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

  (三)将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尚未认定的同类产品种植养殖场使用;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产品数量的。

  (四)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或者转产的,达不到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丧失无公害生产条件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不及时按照厦门市菜篮子办或管理部门要求纠正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七)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的。

  第十七条 对取消认定资格的基地,在两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并向批发市场公布。

  第十八条 按“农超对接”方式向我市大型连锁超市供应产品的种植、养殖、捕捞基地,可由连锁超市参照批发市场的推荐方式予以推荐认定和进行日常管理。相关补贴标准参照供应批发市场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菜篮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传光


“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相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而言,对法治文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显得较为薄弱。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内涵是什么,它与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有何联系和区别等,这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治文化的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结构比较来看,两者都包括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个部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在逻辑关系上,法治文化应归属于法律文化的范围之内,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历史属性。两者都是人类社会本身生成或演进的产物。正是在一国法律(法治)实践的时间流变中才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但是由于受法律(法治)实践的条件所限,法律文化更可能强调传统性,而法治文化更凸显现代性。但是由于现代和传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这种区分仅仅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其次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关联性。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都具有浓厚的实践关联性,即作为文化的法律或法治都是人们法律实践积累而成的。没有人们具体的法律实践,不可能形成所谓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正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作为文化的法律或作为文化的法治才可能成为一种存在,而成为一种治国理政和纠纷解决的经验及智慧。

另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可转化性。无论是法律文化的倡导者还是法治文化的信奉者,二者都关注制度层面背后人们的生活模式对法律的影响。只不过在研究层面上,法律文化研究者更关注规则背后的因素对于规则适用的有效性和实效性的制约,寻求通过破解传统或通过传统来实现法律现代化的路径。而法治文化的研究者更多地关注人类一些普适性的要素,如民主、自由、人权等。但从实践考察,由于法治文化的普适性存在一定的限度,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需重视“本土资源”或“民族精神”,而法律文化则能提供相应的资源。同时,法律文化可以转化为法治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的、适合法治现代化的因素,则更能促进这种转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首先,两者的区别在于研究背景的不同。法律文化更主要的是回应和解释,法律作为一套规范体系与法律规范背后的习惯、传统和长期养成的社会心理等因素之间存在悖论和冲突。特别是当这种悖论和冲突影响具体司法案例判断或具体立法的议案内容的时候,则更为凸显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性。法治文化是人们对既有的法治建设的一种反思和重新思考的产物,更多地回应了人们对于谋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人权等的诉求,特别是在精神和理念层面要求人们去信任法律、信仰法律。

其次,两者的价值判断不同。一般认为,从形式意义上,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两者的实质性差别体现在内容上,即法律文化为中性概念,而法治文化为价值概念。从内容上比较,法律文化中既有正面的价值判断,也有负面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文化则是正向价值判断的文化类型。但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仅限于此还不够,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比较。

我们在肯定法治文化的正价值取向的同时,要对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实践加以区分。我们要看到法治文化作为价值目标追求,是衡量法治实践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许多对法治文化认知的不利因素。换言之,法治文化在实践中展现给人们的并不都是美好的一面。

法治的手段本身具有局限性。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但我们看到作为法治手段的法律在作用于社会生活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庞德的观点,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有些限制产生于对适用法律的事实,在其确定中包含着的各种困难。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错误的困难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第二,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义务难以捉摸,它们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执行。第三,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其所使用的方式微妙离奇,而法律手段对这些利益的保障却无能为力。第四,有些限制产生于对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某些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适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换言之,法律惩罚的范围是有限的。第五,有些限制产生于为了推动和实施法律,必须求助于个人的必要性。因为法律不会自己实施,一定要有人来执行法律,人的素质对法律的实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担当主要功能时,还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

法治文化可以分为理念上的法治文化和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从理念上看,法治文化包含了人们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实现的一系列理想和正当性的价值追求。但是理念上法治文化的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性的法治文化来达成。至于能否说所有的制度性的法治文化都具有正面价值的判断,这就需要具体的法治实践的检验,同时受制于落实法治制度的具体社会条件等一系列因素。

在法治实践中,每个法治价值要素的实现并不都是均衡的。在法治价值目标中有各种构成要素,每个价值要素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是重要的和必需的。但在法治实践中,并不能保证每个法治价值要素的实现都是均衡的。可能的情况是,在追求法治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会导致法治价值目标各要素之间的失衡,即在追求一个价值目标时,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另一个价值目标,从而导致人们对法治的信赖缺失,比如在司法理念中,强调程序正义优先,在实践中,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有可能牺牲实质正义。这从法治的理念上可以得到解释并被视为正当,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当事人及普通公众的认同,难以达到主流话语中的社会效果,从而损害法治的权威。

法治文化的特点

与在价值判断上具有中性意义的法律文化相比,作为正价值取向的法治文化有以下特点。

制度层面上应是良法善治。法治社会应是良法之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良法,即所制定的法律要遵循正义、道德、公平、正当程序、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理念,并且在现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加以贯彻。具体地说,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各种民主权利、政治自由和经济社会的文化权利。法律不仅要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不仅要满足人们的效率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公平需求,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秩序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自由需求,避免法律存在偏重秩序和国家利益追求,无形剥夺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出现公平沦落的现象。

政体的组织机构应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模式。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要确立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还要有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政体组织机构,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法治视阈下,不论采取何种政体模式,对各种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法治理念是不能违背的。

社会治理遵循理性规则之治。法律是理性的体现,理性能使人们更公正、更平和。作为一种理性规则,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抑制私力救济,把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现代社会的多元利益冲突、互动与整合,孕育了自生自发的理性秩序规则。这种理性秩序规则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仰赖于公民的规则意识。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与合作中,既要竭力主张其自身利益和自由平等权利,同时又必须作出必要的妥协、让步与合作,而这种妥协、让步与合作的基础就是理性规则。

公民的人权和各种法定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当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各种法定权利,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认真实现,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以公民利益为重,尊重公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证民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使民众切实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而具有幸福感,从而自觉接受规则的约束和秩序的维护。

社会各类主体具有自觉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确立法治意识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公民规则意识。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作为公民意识内涵的一个核心层面,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二是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或正当程序意识。这种正当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讲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滥用权利。三是权利的节制意识。对权利的节制,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权利,使之符合所处时代、所处社会的道德、法律、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等多种价值取向。当然,人们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四是自觉守法意识。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五是社会公德意识。

法治思维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它不仅是社会治理中的价值追求,更主要的是一种治国方法、手段的选择,在社会治理的各种手段中,更侧重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的运用,强调依法办事。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把法治变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模式,即法治思维。具体而言,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把法治思维模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要注重法律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确立公民和各级政府机关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公民对待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纠纷,寻求理性的解决手段。

法治的模式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从文化考察的视角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法治的模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中外的法治实践也已证明,不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试图复制或完全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法律文化传统、国情不同,其模式也不应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以法律文化传统来划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内部,各国又有很大差异。